粤港联营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与出庭规则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跨境法律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一种特殊的律师执业组织形式在两地之间架起桥梁——粤港联营律师事务所。由内地与香港律师事务所共同出资、合伙组建,在内地设立的”联营所”既能服务内地客户,又可借助香港律师提供跨境法律意见,是目前内地与香港法律服务融合度较高的载体之一。
不过,联营所的”联营”二字背后其实有清晰边界:内地律师适用内地法律规则出庭,香港律师在内地一般不具备出庭资格;反之,涉港案件在内地法院审理时,部分香港律师经备案后可在特定案件中参与诉讼。弄清楚这些规则,是选择联营所服务的前提。
重要提示:本文所述规则依据现行有效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与联营所相关政策,具体名单与人数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一、什么是粤港联营律师事务所?
1. 基本定义
粤港联营律师事务所,是指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一家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共同出资设立、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制法律服务机构。联营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是一个律师事务所设两个分所,而是两个所真正”合伙”。
2. 设立门槛
设立联营所需同时满足内地与香港两地的监管要求,核心条件包括:
- 内地方:必须在内地持续经营一定年限以上,且在申请前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 香港方:须为根据香港《律师执业条例》注册的律师事务所
- 派驻律师:联营所须有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共同常驻执业,且派驻人数须达到规定下限
- 办公场所:在内地有独立的固定办公场所
- 名称规范:联营所名称中通常包含”粤港联营”字样,便于公众识别
具体年限、人数等门槛以司法部与广东省司法厅最新公布的细则为准。
3. 派驻人员构成
联营所通常由三类人员共同组成:
| 人员类别 | 执业范围 | 说明 |
|---|---|---|
| 内地派驻律师 | 内地法律业务(含诉讼、仲裁、非诉) | 持有内地《律师执业证书》 |
| 香港派驻律师 | 香港及跨境法律服务(咨询、文件起草、谈判等) | 持有香港有效执业证书 |
| 辅助人员 | 文案、翻译、行政支持 | 不直接提供法律服务 |
二、联营所能开展哪些业务?
联营所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的”双轨制”特征:内地律师做内地的事,香港律师做香港的事,跨境业务可以联合承办,但任何一方都不得超越自己的执业地域和资格。
1. 内地律师可独立办理
- 内地诉讼代理(民事、行政、刑事辩护)
- 内地仲裁代理
- 内地法律咨询、文书起草、合同审查
- 内地企业法律顾问
- 内地非诉法律业务
2. 香港律师可独立办理
- 香港法律咨询(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信托、婚姻家事等)
- 香港法律文件起草、审查、翻译
- 香港仲裁案件代理
- 跨境交易结构设计、并购重组
- 协助客户处理香港公司设立、合规、年审
- 涉港民商事调解
3. 双方可联合承办
- 跨境并购、上市、融资
- 跨境投资架构设计
- 大湾区企业”走出去”或海外企业”引进来”
- 跨境婚姻家事与继承
- 涉港商事调解与谈判
- 跨境知识产权保护
4. 业务范围对比
| 业务类型 | 内地律师 | 香港律师 | 联合承办 |
|---|---|---|---|
| 内地法院出庭 | ✅ | ❌ | — |
| 香港法院出庭 | ❌ | ✅ | — |
| 内地法律咨询 | ✅ | ⚠️ 仅限跨境 | ✅ |
| 香港法律咨询 | ⚠️ 仅限跨境 | ✅ | ✅ |
| 跨境并购 | ✅ | ✅ | ✅ 优势互补 |
| 涉港调解 | ✅ | ✅ | ✅ 共同代理 |
注:⚠️ 表示在严格限定条件下可从事相关跨境业务,但不得违反执业地域与资格限制。
三、出庭规则:核心是”哪里执业,哪里出庭”
“出庭”是联营所最容易被误解的环节。出庭资格取决于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而非律所的合作形态。
1. 内地法院出庭
- 内地律师:可在全国任何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出庭
- 香港律师:原则上不具备内地出庭资格。仅在极少数特殊安排下(如特定涉港案件经法院批准可旁听)可以协助,但不能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不能单独发表辩论意见
2. 香港法院出庭
- 香港律师:可在香港各级法院出庭
- 内地律师:不具备香港出庭资格。如要在香港法院出庭,必须先取得香港的执业资格(如通过PCLL、Overseas Lawyers Qualification Examination等路径),并完成实习
3. 大湾区内的特别安排
为促进大湾区法律服务融合,司法部推出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取得大湾区执业证后,在大湾区内地九市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民商事法律事务(含诉讼代理)。
申请条件核心要点:
- 持有香港有效执业证书并执业一定年限(具体年限以最新公告为准)
- 通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
- 取得大湾区执业证后,须在内地一家律所(含联营所)执业
- 业务范围以大湾区内地九市的民商事案件为主
这一安排与联营所互为补充:联营所提供合作平台,大湾区执业证让香港律师在内地”有身份”。取得大湾区执业证的香港律师可在大湾区内地九市法院出庭,是目前香港律师在内地出庭的唯一合法路径。
4. 出庭资格速查表
| 出庭地点 | 内地律师 | 香港律师(未取得大湾区执业证) | 香港律师(已取得大湾区执业证) |
|---|---|---|---|
| 内地普通法院 | ✅ | ❌ | ✅ 限定大湾区九市 |
| 最高人民法院 | ✅ | ❌ | ❌ |
| 香港各级法院 | ❌ | ✅ | ❌ |
| 国际仲裁(涉港/涉内地) | ✅ | ✅ | ✅ |
四、选择联营所服务的三个实务建议
1. 看团队不看”招牌”
联营所的核心价值在于”两端都有真实资源”。建议在选择前:
- 核实内地方律所是否真实派驻律师
- 核实香港方律所是否真实派驻律师
- 询问具体案件将由哪一端律师主导
警惕仅有”联营”之名而无实质合作的”挂牌型”机构。
2. 明确律师角色与出庭资格
如果案件涉及出庭,请直接问清楚:
- 由哪位律师出庭?
- 该律师是否具备该地法院的出庭资格?
- 如果涉及两地诉讼,是否需要分别聘请律师?
3. 跨境业务要谈”双协议”
跨境项目建议签署双方法律服务协议,分别约定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的服务范围、费用、保密义务与责任分担。一旦出现争议,可清晰追溯。
五、写在最后
粤港联营律师事务所是制度创新下诞生的跨境法律服务组织,在大湾区融合中扮演”翻译者”与”桥梁”的角色。但它不是万能钥匙——内地的案件归内地律师,香港的案件归香港律师,出庭资格从来不因律所”联营”而自动打通。
理解这一底层逻辑,避开”包打天下”的承诺,选择真正有双地资源的团队,才能让联营所的价值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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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粤港联营律师事务所与普通内地律所的分所有何区别?
联营所是由一家内地律所与一家香港律所在内地共同出资、合伙组建的独立法人机构,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律所分所属于同一总部律所的延伸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与香港方也无合伙关系。简单说,联营所是两个所真正”合伙”,分所则是一个所设两个办公点。
香港律师在内地可以出庭打官司吗?
原则上不可以。香港律师在内地一般不具备出庭资格,既不能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也不能单独发表辩论意见。如果香港律师想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出庭,需要先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并通过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具体年限与流程以司法部最新公告为准。
内地律师可以去香港法院出庭吗?
不可以。内地律师不具备香港法院出庭资格。如需在香港法院出庭,必须先取得香港的执业资格,例如通过PCLL或海外律师资格考试(OLQE)等路径,并完成规定的实习要求。联营所的”联营”身份并不会让内地律师自动获得香港出庭权。
联营所可以同时代理内地和香港两地的诉讼吗?
可以联合承办跨境业务,但出庭环节须严格按执业地域办理:内地法院的庭审由具备内地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庭,香港法院的庭审由具备香港执业资格的律师出庭。客户需要分别与两端的律师签订服务协议,并明确各方在案件中的角色、费用与责任分担。
内地客户找联营所处理跨境业务,有什么实用的挑选建议?
建议从三方面核查:第一,核实内地方与香港方是否都有真实派驻律师,避免”挂牌型”机构;第二,明确具体案件由哪一端律师主导,涉及出庭的要确认该律师是否具备对应法院的出庭资格;第三,跨境项目尽量签署双方法律服务协议,分别约定服务范围、费用、保密义务与责任承担,便于后续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