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餐饮店试用期解雇的合规做法
很多内地老板赴港开餐饮店,第一件事就是招人。签合约时随手写上”试用期一个月,不合适随时辞退”——在香港,这种做法风险极大。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对解雇有强制规定,试用期并不能豁免雇主的法律责任。
本文从内地经营者视角,梳理在香港开餐厅时合法解雇员工的关键步骤与常见误区。
一、香港有没有”试用期”概念?
严格来说,香港《雇佣条例》并没有”试用期”这个法定概念。条例只规定雇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必须给予员工适当通知或代通知金:
- 终止雇佣合约(即解雇)
- 合约期满不续约
餐饮业惯用的”试用期”只是行业惯例,试用期员工同样受《雇佣条例》保障。换句话说,写在合约里的”试用期内可即时解雇”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二、解雇前必须做什么?——通知期与代通知金
根据《雇佣条例》,连续雇佣满24个月的员工,解雇须提前至少 7天通知;若不给予通知,则需支付 7天代通知金。
提示:上述天数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餐饮业若属《雇佣条例》附表所指行业,工龄门槛与通知期可能有差异,建议查阅劳工处最新公布。
通知期对照表(一般情况)
| 雇佣期长度 | 所需通知期 |
|---|---|
| 试用期间 / 不足 1 年 | 至少 7 天 书面通知 |
| 1 年以上 | 至少 1 个月 书面通知 |
| 连续满 24 个月 | 通知期更长(按合约或条例) |
什么是”代通知金”?
如果雇主决定当日就要员工离开,就要支付”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计算公式大致为:
代通知金 = 员工最后一个月平均日薪 × 应通知天数
例如员工日薪为港币 300 元,所需通知期为 7 天,则代通知金约为港币 2,100 元(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即时解雇且不需代通知金?
《雇佣条例》第9条列明,雇主可在员工严重失职的情况下即时解雇,无须事先通知或代通知金。但”严重失职”在法律上是有严格定义的,不能由雇主单方面说了算。
餐饮业常见的”严重失职”情形可能包括:
- 偷窃店内财物或顾客财物
- 伪造销售记录、私吞营业款
- 在工作场所对顾客或同事使用暴力
- 故意严重违反卫生或食品安全法规,导致店铺被食环署检控
不属于”严重失职”的情形(即便雇主认为”不合适”):
- 工作表现未达预期
- 与顾客发生一般性口角
- 性格不合团队
- 上班迟到、偶尔缺勤
如以这些理由解雇,仍须依足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否则员工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或直接入禀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劳资审裁处追讨。
四、解雇前必须支付的项目
解雇当日,雇主须向员工结清所有法定权益,常见项目包括:
1. 工资
工作至最后一天的全部薪金,包括超时工作薪酬(如适用)。
2. 代通知金
如上文所述,未有提前通知的部分必须以金钱代替。
3. 年假薪酬
员工累积但未放的有薪年假,必须折算为现金支付。
4. 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
若员工连续雇佣满 5 年,且非因严重失职被解雇,雇主可能须支付:
- 长期服务金(适用于65岁退休等情况)
- 遣散费(适用于裁员、停业等情况)
具体金额按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二计算,乘以工龄(具体比例与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5. 其他应付未付款项
例如累积的休息日薪酬、奖金、报销款等。
五、解雇流程建议(合规六步)
为减少纠纷,建议内地餐饮店雇主按以下流程处理:
第一步:保留书面记录
员工入职前签署雇佣合约,列明:
- 职位与职责
- 工资与加班计算方式
- 工时与休息日安排
- 试用期条款(如设试用期,须明确期限与考核标准)
- 解雇与通知期条款
口头约定在港不具法律效力,一旦发生争议雇主反而不利。
第二步:先警告、后解雇
若员工表现未达预期,不应直接解雇,而应:
- 第一次口头警告,并记录在案
- 第二次书面警告,列明改善要求与期限
- 第三次最终警告
- 仍不改善,方可依程序解雇
警告信需员工签名确认;若员工拒绝签名,可由两位见证人代签作证。
第三步:发出书面解雇通知
以书面形式(建议挂号信或员工签收)提前通知员工解雇日期,并列明:
- 最后工作日
- 代通知金安排
- 最后薪金结算方式
- 年假折算安排
第四步:结算所有款项
解雇当日或合约终止后 7 天内(以较短者为准)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并提供 工资及雇佣条款详列(俗称”粮单”或”计算表”)。
第五步:处理强积金(MPF)
雇主须在终止雇佣后通知强积金受托人,并安排将雇主供款部分归属员工;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可与 MPF 供款对冲,具体规则较复杂,建议向 MPF 客服或会计师查询。
第六步:保存文件
解雇后须保存雇佣纪录至少 6 个月(部分纪录须保存 12 个月),以备劳工处巡查或纠纷处理时查阅。
六、典型违规风险与罚则
| 违规情形 | 可能后果 |
|---|---|
| 无合理理由即时解雇 | 须补付代通知金 + 员工可申索补偿 |
| 拖欠最后工资超过 7 天 | 最高可被检控,罚款 + 监禁(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 不给书面解雇通知 | 员工举证困难反成雇主;不利雇主答辩 |
| 拒付长期服务金 / 遣散费 | 员工可入禀劳资审裁处追讨,并加判利息 |
特别提醒:内地老板常以为”试用期员工不算数”,结果被劳工处巡查或员工投诉时,因无书面合约、未给通知、拖欠尾数而被判败诉,赔偿金额往往高于原本应给的代通知金数倍。
七、给内地经营者的三条实操建议
- 不要依赖口头协议:每位员工入职当日签书面合约,试用期长度建议不超过 1–3 个月。
- 解雇前先咨询: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提供免费的劳资咨询服务(电话与柜位均可),可先咨询再行动。
- 预算解雇成本:开业前将”代通知金 + 年假折算 + 可能的遣散费”列入人力成本预案,避免现金流压力下被迫违规。
香港餐饮业人力流动快,合规解雇既保护员工,也保护雇主免受追溯性索偿。规矩看似繁琐,熟手后其实只是流程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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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员工可以随时辞退吗?
不可以。香港《雇佣条例》中并没有”试用期”这一法定概念,试用期只是行业惯例,并不豁免雇主的法律责任。即便合约写明”试用期内可即时解雇”,相关条款在法律上亦属无效。解雇仍须按条例给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餐饮店解雇员工要提前多少天通知?
一般而言,雇佣期不足 1 年(含试用期)的员工,解雇须提前至少 7 天书面通知;雇佣满 1 年以上的,通知期延长至至少 1 个月。餐饮业若属《雇佣条例》附表所指行业,工龄门槛与通知期可能有差异,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什么叫代通知金?怎么计算?
代通知金是雇主不给予通知而以金钱代替的款项。计算公式大致为:员工最后一个月平均日薪 × 应通知天数。例如日薪港币 300 元、通知期 7 天,代通知金约为港币 2,100 元,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什么理由才能即时解雇而不用付代通知金?
根据《雇佣条例》第 9 条,仅在员工”严重失职”的情况下,雇主才可即时解雇而无须事先通知或代通知金。餐饮业常见例子包括偷窃店内或顾客财物、伪造销售记录、私吞营业款、对顾客或同事使用暴力、故意严重违反卫生或食品安全法规等。工作表现未达预期、一般口角、性格不合或偶尔迟到缺勤,均不构成严重失职。
员工连续做满 5 年被解雇,要赔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吗?
有可能。若员工连续雇佣满 5 年,且非因严重失职被解雇,雇主可能须支付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金额一般按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的三分之二乘以工龄计算,具体比例与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相关款项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可与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对冲,建议向 MPF 受托人或会计师查询。
解雇当日最迟几日内要付清所有款项?
按《雇佣条例》规定,雇主最迟应在解雇当日或合约终止后 7 天内(以较短者为准)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包括未结工资、代通知金、年假折算薪酬及其他应付未付项目,并须向员工提供工资及雇佣条款详列(即”粮单”)。逾期未付可能被检控,具体罚则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内地老板开餐厅,被员工投诉去哪里处理?
员工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亦可直接入禀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劳资审裁处追讨欠款及补偿。内地雇主建议在解雇前先使用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提供的免费咨询服务,了解自身责任后再行动,可有效降低被追溯性索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