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越南转让定价132号法令文档准备与关联交易申报

近年来,越南凭借劳动力成本优势与多项自贸协定,成为内地企业”出海+转厂”的热门目的地。然而,越南财政部第132/2020/ND-CP号法令(以下简称”132号法令”)自2020年12月生效以来,已成为越南税务当局对跨境关联交易进行核查的核心法律依据。内地母公司通过香港控股架构落地越南的”中—港—越”三层安排,更是132号法令的重点关注对象。

本文聚焦132号法令下的转让定价文档体系与关联交易申报义务,为赴越投资、或以越南为制造基地的内地企业管理层与财务负责人,提供一份可直接落地的合规清单。

提示:本文涉及的具体金额门槛与税率,均以越南财政部及税务总局最新公布为准;建议同时比对当年最新发布的配套指引。


一、132号法令的适用对象与基本逻辑

132号法令并非一项独立的”反避税立法”,而是越南《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项下的转让定价章节。其核心要求可归结为三条:

  1. 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ALP):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应与独立第三方在可比情况下的定价一致;
  2. 文档准备义务:达到门槛的纳税人,须准备并按要求提供本地文档、国别报告与总括档案(即 BEPS 框架下的三文档体系);
  3. 关联交易年度申报:每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必须随附《关联交易申报表》(Form 01/AC)。

132号法令同时引入了APA(预约定价安排)、MAP(相互协商程序) 等机制,为企业提供了事前与事后降低税务争议的工具。


二、门槛判定:哪些企业需要准备本地文档?

并非所有在越南运营的企业都需要准备完整的转让定价文档。132号法令依”门槛制”对纳税人分类。

触发条件(满足其一即触发本地文档义务)

三档阈值对比

阈值类型 适用情形 文档要求
仅触发营收门槛,无关联交易 普通大型企业 无本地文档义务,但须保留基础可比性资料
关联交易金额未达门槛 跨境小额关联交易 仍须在申报表披露,但可豁免本地文档
关联交易金额达门槛 实质性关联交易 强制准备本地文档,并按要求备查
跨国集团合并营收超门槛 集团最终母公司在境外 还须准备国别报告(CbCR)

实操建议:即便未达门槛,集团内部仍建议保留基础可比性资料。一旦未来业务扩张触发门槛,临时整理文档往往错过数据窗口。


三、三文档体系:本地文档、国别报告与总括档案

1. 本地文档(Local File)

本地文档是越南税务机关最常要求查阅的文档,需以越南语准备(部分内容可附英文)。

必含内容:

2. 国别报告(CbCR)

若跨国集团上一年度合并营收超过越南规定的门槛(通常与 OECD/G20 一致),越南主体须提交国别报告。

CbCR 三表结构:

报表 内容
表 1(按国别收入、税前利润、所得税、注册资本、员工、现金等) 收入分配、利润归属与税收贡献
表 2(按主体列示主要业务活动) 实体识别与功能分类
表 3(附加信息,如集团内服务、研发、IP 等) 价值创造与无形资产归属说明

提交流程:原则上由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国主管当局通过国与国之间交换协议(CAAs)传至越南。若无 CAA 或交换失败,越南主体须承担本地主表(Surrogate CbCR)的提交义务。

3. 总括档案(Master File)

由集团最终母公司或指定主体准备,覆盖集团全球业务架构、IP 策略、集团内融资、集团内服务、转让定价政策总体框架等。

对越南主体的要求:若越南主体被认定为集团中需要提供总括档案的成员(通常基于其在集团内的功能地位),仍须提供中文/英文版本,必要时附越南语翻译。


四、关联交易申报表(Form 01/AC)

无论是否触发本地文档义务,所有发生关联交易的越南纳税人均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提交 Form 01/AC。

申报表关键字段:

重要时间节点:

事项 截止日期(以年度为准)
企业所得税年报 财政年度结束后第 90 日内
Form 01/AC 随附 与企业所得税申报同步提交
本地文档备查 通常于税务机关发起核查后 30 日内 提供
CbCR 提交 财政年度结束后 12 个月 内,或按 CAA 交换安排

常见误区:以为未达本地文档门槛即可不填 Form 01/AC。只要存在关联关系并发生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申报。


五、”中—港—越”架构的常见衔接问题

内地母公司经香港控股公司投资越南制造实体,是当前最具代表性的跨境架构之一。132号法令下的转让定价核查,常聚焦以下几个连接点:

1. 香港控股公司是否被认定”实质不足”(Lack of Substance)

越南税务机关可能挑战香港中间层的存在合理性,要求证明香港公司:

2. 特许权使用费与利息的扣除限制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时,越南税务可能:

3. 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的协同

对于”出口—再进口”或”加工贸易”型业务,越南海关估价可能与税务转让定价口径出现差异。建议集团内部对关联交易对价与海关申报价格的口径协调一致,并保留完整佐证。

4. 共同申报准则(CRS)与国别报告交换

香港自 2018 年起与多个税务管辖区(包括越南潜在加入后的多边框架)开展 CRS 信息交换;越南加入 G20/OECD BEPS 包容性框架后,CbCR 的多边交换将进一步压缩跨境避税空间。


六、合规清单与落地建议

文档准备 Checklist

降低争议的实务路径

  1. 价值链分析前置:在越南主体设立初期即明确其在集团内的功能定位,避免运营后变更导致的”事实与文档不符”;
  2. 年度可比性更新:转让定价文档并非”一备永逸”,应每年更新可比性分析与利润率水平;
  3. 争议先沟通:对重大关联交易,建议在实施前与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定价沟通(APA 是降低长期争议的有效工具);
  4. 三地文档协同:内地、香港、越南三地文档的功能风险定位应相互呼应,避免口径冲突。

七、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结语

越南132号法令本质上是一套OECD BEPS 框架的本地化执行工具,对内地企业赴越投资以及”中—港—越”架构下的集团内部转让定价安排,提出了体系化的合规要求。文档准备并非”税务部门作业”,而是集团整体价值链与商业模式的法律表达。早期合规规划,远胜于事后补救。

香港大全 长期关注内地企业赴港与跨境出海场景,未来将持续更新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认定、香港—东盟税收协定使用、香港中间层在 BEPS 2.0 下的实质化挑战等主题,欢迎有需要的内地读者进一步参阅。

常见问答

越南132号法令适用于哪些企业?是否所有在越投资的中国企业都需要准备转让定价文档?

132号法令适用于在越南境内发生跨境关联交易的实体,包括中国内地企业经香港控股在越南设立的子公司。并非所有企业都需要准备完整的三文档体系,是否触发本地文档义务取决于两项门槛:上一财政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亿越南盾、或与关联方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服务、金融交易任一类年度金额超过500亿越南盾(具体金额以越南财政部最新公布为准)。即便未达文档准备门槛,只要存在关联关系并发生交易,仍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提交《关联交易申报表》(Form 01/AC)。

在越南的子公司没有达到本地文档门槛,还需要填报关联交易申报表吗?

需要。Form 01/AC申报义务与本地文档准备义务是两套独立体系。原文明确指出,”只要存在关联关系并发生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申报”,且须与企业所得税年报同步提交。常见误区是以为未达本地文档门槛即可不填申报表,这在实务中极易引发申报瑕疵,影响后续转让定价核查中的整体合规形象。

香港控股公司在越南转让定价核查中容易面临哪些挑战?

越南税务机关通常会从”实质不足”角度审视香港中间层,要求证明香港公司具备独立办公场所与雇员(非董事挂名、非仅由秘书公司维持)、履行战略决策、风险承担、IP管理等实质性功能,并使取得的利润水平与所履行的功能相匹配,常采用TNMM净利润率法加以验证。此外,向香港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利息时,越南税务可能要求进行BEPS测试,对超出独立交易水平部分拒绝税前扣除,并严格按预提所得税规定代扣代缴。

越南国别报告(CbCR)由谁提交?什么情况下需要在越南本地提交?

国别报告原则上由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国主管当局通过国与国之间的交换协议(CAAs)传至越南。若跨国集团上一年度合并营收超过越南规定的门槛(通常与OECD/G20一致),且不存在可用的国别报告自动交换机制、或交换失败,越南主体须承担本地主表(Surrogate CbCR)的提交义务,并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内完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中—港—越”架构下的转让定价文档该如何与内地、香港两侧保持一致?

三地文档的功能风险定位应相互呼应,避免同一交易在内地、香港、越南三套文档中出现矛盾表述,否则极易在任一管辖区被挑战。原文建议在越南主体设立初期即明确其在集团内的功能定位,进行价值链分析前置;每年更新可比性分析与利润率水平,而非”一备永逸”;对重大关联交易可在实施前与税务机关沟通APA,以降低长期争议;同时应将关联交易对价与海关申报价格口径协调一致,并保留完整佐证材料。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