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陪审员征召条件与缺席后果
在香港这座普通法城市,刑事案件若于高等法院原讼庭审讯,法官可颁令传召市民担任陪审员。陪审团一般由七或九人组成,与法官共同决定被告是否有罪。这项制度植根于普通法传统,强调”由同侪审判”。
许多香港居民都曾在信箱或政府电子系统中收到来自司法机构的一封来函,抬头印着”陪审员传召通知书”(Juror Summons)。它究竟如何运作?谁可被征召?若无法出席又会面对什么后果?本文从制度面向出发,为有意了解香港司法运作的读者整理一份清晰图谱。
制度依据:香港法例第3章《陪审员条例》(Jury Ordinance)。下述金额与资格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一、谁具备陪审员资格?
按《陪审员条例》第4条,陪审员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年龄:年满 21 岁但未满 65 岁
- 居住资格:在香港居住满 1 年 或以上(即通常居住于香港的连续期间)
- 品格:品行良好
- 健康:精神健全且无使其不能履行陪审员职责的残疾、失聪或失明
- 语文:能阅读及书写中文或英文
- 经济:拥有不少于 港币 240,000 元 的净资产(用以证明陪审员经济独立、不易受贿赂影响)
司法机构会按年向政府统计处取得选民登记册,以随机抽签方式从合资格人士中选出陪审员名单,再按需要向名单上的人发出传召。
须主动申报的常见事项
- 与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如执业律师、警察、惩教署人员等)
- 与被告人或受害人的关系
- 是否涉及待审的其他案件(自身或近亲为当事人)
二、谁可获豁免或被排除?
并非所有合资格者都会出庭陪审,制度设有以下三类处理方式:
1. 绝对排除(Disqualification)——不得出任
- 曾被香港或任何英国普通法适用地区裁定刑事罪名成立,且该罪行在香港可判处监禁者(轻微违例除外)
- 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者
- 在审裁期间受雇于警务处、惩教署、消防处、民众安全服务队、医疗辅助队或担任相关职务者
- 司法人员、律师、大律师
2. 申请豁免(Exemption)——可申请免任
- 年满 65 岁或以上人士(符合资格的 21–64 岁人士无年龄豁免)
- 某些专业团体注册成员(部分条文保留权利)
- 有合理理由证明出庭会造成过度困难或不便者
实务上,长者、身体抱恙、需照顾幼儿或长者、出差、距离法庭遥远等情况,均可书面向陪审员执行官申请豁免;是否批准由司法机构酌情决定。
3. 因案件性质而被取消资格(Challenge)
法官、控辩双方律师均可针对个别陪审员提出”绝对取消资格”(Challenge for Cause)或依其自由裁量的”无须因由取消资格”(Peremptory Challenge)。被取消资格者无须解释原因。
三、被征召后的实际流程
收到陪审员传召通知书后,通知书上一般会写明:
- 出庭日期与报到时间
- 报到地点(一般为金钟高等法院大楼或九龙法院大楼)
- 所涉案件编号
当日流程概要
- 抵达法院大楼,前往指定报到室
- 出示传召通知书与身份证件
- 进入陪审员等候室,等候陪审员执行官点名
- 进入法庭,由法官或控辩双方行使”取消资格”程序
- 若未被取消,宣誓后正式成为陪审团成员
- 听取控辩双方陈词、证据与法律指引
- 进入退庭商议室(Deliberation Room),就”是否有罪”作出一致或多数裁决
津贴与补偿
- 陪审员每日可获发津贴(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一般为数每日港币水平,用以补偿交通及膳食开支)
- 若雇主愿意继续支付薪金,雇员可同时保留薪酬与津贴
- 因履行陪审义务而支出的合理交通费用,可凭单据向司法机构申请实报实销
注意:法庭不会主动联系雇主陪审员是否放人。香港并无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批假,但雇员如因陪审义务缺勤,法庭发出的传召通知书即属于合法缺勤证明,雇主若因此解雇雇员,可能面对不合理解聘的法律争议。
五、缺席或违规的后果
陪审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收到传召后若不按指示出席或违反相关规则,可能面对法律处分:
1. 传召不到(Failure to Attend)
《陪审员条例》第32条订明,任何陪审员接获传召后无合理辩解而缺席,可处最高港币 5,000 元罚款。再犯者罚款可提高至 港币 10,000 元。
2. 擅自披露陪审团商议内容
陪审员在退庭商议期间的发言及表决过程受”陪审员保密原则”保护。未经法庭许可擅自分享商议内容,可构成藐视法庭,最高可处监禁(具体刑期以法庭裁决为准)。
3. 收受贿赂
任何人士向陪审员提供利益以影响裁决,属严重罪行;陪审员收受此类利益同样违法。一旦定罪,可面对监禁刑罚。
4. 故意失实陈述
填报陪审员问卷时故意隐瞒或虚报不符资格的事实,亦属违法,可能面对罚款。
五、内地读者延伸思考
对内地读者而言,陪审制度并非主流制度。若日后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份或合法居留满 1 年,且符合上述资格,便有机会被随机抽中。
了解此制度有几点实际意义:
- 法律义务:陪审通知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可忽视
- 合规申报:填写陪审员问卷时如实作答
- 申请豁免:若有合理困难,可在传召日之前书面向司法机构申请
附:常见问题速览
| 问题 | 答案要点 |
|---|---|
| 是否所有刑事案件都有陪审团? | 否。高等法院原讼庭审讯的严重案件通常设陪审团;裁判法院、区域法院一般无陪审团(部分死因研讯除外) |
| 陪审员可否自行上网查阅案件资料? | 一般禁止。陪审员须依据法庭上呈现的证据作判断 |
| 一宗案件需出庭多少次? | 由一日至数周不等,视乎案件复杂度 |
| 能否拒绝参与某类案件(如涉及暴力、毒品)? | 法官可按”无须因由取消资格”剔除个别陪审员;个别案件如涉及陪审员严重个人创伤,可由控辩双方提出”绝对取消资格”动议 |
| 公司能否要求雇员拒绝出任陪审? | 香港并无明文规定雇主必须批准陪审假,但雇员持传召通知书作缺勤证明较有保障 |
陪审制度是香港司法公开、独立、透明的重要基石。对普通市民而言,出任陪审员既是公民义务,也是难得的司法体验。了解规则、依法配合,既可避免误触法网,也能在日常生活中体会香港法治运作的实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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