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职人员宣誓要求与誓言内容
2021年5月,《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正式刊宪生效,香港正式建立覆盖行政、立法、司法以至众多公职岗位的统一宣誓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要求所有获任命或获提名的人士,须以法定形式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地读者在了解香港政治体制时,”宣誓”是绕不开的一环——它既是法律程序,也是香港与国家之间的”宪法性连接”。
本文系统梳理:哪些人必须宣誓?誓言原文如何表述?宣誓的形式与程序是怎样?违反要求会有什么后果?以及近期司法复核带来的若干规则变化。
一、宣誓制度的法律基础
香港公职人员宣誓要求的法律根基,由三个层级共同支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 《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18A条(2021年修订后新增):将”公职人员”明确定义,并赋予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制定具体誓章的权力。
- 2021年《公职条例》修订:将法定宣誓要求扩展至区议员、政府委员会成员、公营机构高管等此前无宣誓要求的岗位。
简而言之:先由《基本法》定原则,再由本地立法明确范围,最后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每类岗位的具体誓章文本。三个层级共同构筑了一张”凡任公职必宣誓”的法律网。
二、哪些人必须宣誓?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必须宣誓的”公职人员”涵盖以下几大类(具体范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类别 | 主要岗位 |
|---|---|
| 政治委任人员 |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政策创新与统筹办事处成员 |
| 立法机关 | 立法会议员 |
| 司法机关 | 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 |
| 公务员体系 | 常任秘书长及以上高级公务员、所有新入职公务员 |
| 区域组织 | 民政事务专员、区议会(曾经)议员 |
| 法定公职 | 公营机构董事会成员、政府委员会成员、其他指定公职人员 |
值得内地读者注意的是:2021年条例修订取消了区议员的自动豁免,要求区议员同样须宣誓;同时新入职公务员也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宣誓,这是回归以来公务员管理上的一项显著变化。
三、誓言内容:以《基本法》第104条誓章为蓝本
虽然不同岗位的誓章文本会在措辞上略有差异,但所有誓章均围绕三大核心要素展开:
- 拥护基本法——确认基本法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
- 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承诺履行对特区的忠诚义务
- 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具体岗位的履职承诺
以下为最常见的两类誓章原文(适用于行政长官、行政会议成员、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等):
拥护及效忠誓章(节选原文)
“本人___,谨此宣誓:本人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忠诚,本人并谨向立法会作出上述庄严的承诺。”
法官与司法人员的誓章则包含“本人定当根据法律”及“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等体现司法独立要求的措辞;公务员誓章则加入“对在任行政长官及其领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忠诚”等表述。
所有誓章在宣誓后均会全文存档,并在政府宪报刊登摘要。
四、宣誓的形式与程序
香港的公职宣誓有一套完整的程序要求,绝非”念一遍”那么简单:
1. 仪式主持
- 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由中央政府代表监誓
- 立法会议员、行政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监誓
- 法官:由行政长官或代表监誓
- 公务员:由所属部门首长监誓
2. 庄严化要求
根据《公职条例》规定,宣誓必须:
- 在监誓人面前进行(个别情况可远程,须事先获批准)
- 由宣誓人手持誓章文本站立宣读
- 以普通话、粤语或英语完整朗读誓章全文(不准以”略去”方式跳过任何部分)
- 宣读完毕后由监誓人签署证明书
任何改字、改音、跳读、加快语速使文字不清楚的段落等行为,均被视为”不有效宣誓”,须重新进行。
3. 重新进行时的相关规定
2021年修订条例引入了一项重要机制:若宣誓被认定为不符合要求(例如有”故意偏离”行为”等),相关人员须重新进行宣誓;但若经重新审视后被认定属于“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则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
五、违规后果:从丧失资格到刑事追究
宣誓要求并非”仪式性走过场”。违反要求会产生递进式的法律后果:
| 违规情形 | 法律后果 |
|---|---|
| 故意修改、漏读誓章内容 | 宣誓无效,须重新宣誓 |
| 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 | 即时丧失该公职资格,5年内不得参选/委任同类公职 |
| 已就任后被发现不符合规定 | 须实时辞职或被取消任命,所订立的公职行为可被追溯无效 |
| 以虚假方式完成宣誓(如事后被裁定”非真诚”作出誓言) | 可被裁定违反《刑事罪行条例》或相关法例,构成虚假宣誓罪,最高可判监禁 |
2022年起,多宗涉及宣誓有效性的司法复核案件相继判决,进一步明确:“真诚作出誓言”是核心判定标准——形式完成但内心拒绝者,仍属违反要求。这与内地”宪法宣誓”制度中”忠诚、庄重、严肃”的核心理念具有相通之处。
六、内地读者的几个常见疑问
问:与内地”宪法宣誓”有何相似与不同?
相似之处:均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均要求面向宪法性文件宣誓、均设监督机制、违规均有法律后果。
不同之处:香港宣誓以《基本法》第104条为法律依据,誓章文本由本地法律细化;内地宪法宣誓以2018年《宪法修正案》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据,两套制度并行不悖、相互呼应。
问:非中国籍人士能否担任须宣誓公职?
按现行规定,须宣誓的核心政治委任岗位、立法会议员、法官等,均只由符合资格的中国公民担任。个别公营机构成员若属非中国籍,须按该岗位法定要求处理(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问:宣誓是”一次性”还是要定期重做?
主流岗位均为就职时宣誓一次;但如职位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例如由非政治委任岗位转任政治委任岗位),须按新岗位要求重新宣誓。
七、实际意义:为什么这件事值得内地读者关注?
对内地读者而言,理解香港的宣誓制度,至少有三层意义:
- 理解香港政治体制的运行逻辑——”行政长官主导、立法会监督、司法独立、公务员体系专业”的架构,每一环都嵌入了宣誓这一”忠诚节点”。
- 判断香港各类公职消息的”合规性”——当看到某议员、某法官或某公营机构人员的相关报道时,可据此判断其就任程序是否完整。
- 作为”国家观念、香港情怀、世界视野”的具体体现——宣誓制度是”一国两制”下香港与国家连接的重要载体,是香港融入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化通道之一。
任何制度的运行都伴随细则调整与司法复核的动态发展。香港公职人员宣誓制度在2021年完成系统性立法后,仍处于实施细则不断细化的阶段。如你希望了解香港政府架构、入境政策、民生办事、教育升学等更多内容,欢迎浏览 香港大全 的其他指南文章,那里汇集了从抵港前到安居后的全流程实用信息。
常见问答
香港公职人员宣誓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香港公职人员宣誓要求的法律根基由三个层级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2021年修订的《释义及通则条例》(香港法例第1章)第18A条将”公职人员”明确定义;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将宣誓要求扩展至区议员、政府委员会成员、公营机构高管等岗位。具体范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香港区议员是否需要宣誓?
需要。2021年条例修订取消了区议员原有的自动豁免,要求区议员同样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这是回归以来区议员管理上的一项显著变化(具体适用范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宣誓时念错字或漏读一段会怎么处理?
根据《公职条例》规定,宣誓必须由宣誓人手持誓章文本站立,在监誓人面前以普通话、粤语或英语完整朗读誓章全文。任何改字、改音、跳读、加快语速使文字不清楚等行为,均被视为”不有效宣誓”,相关人员须重新进行宣誓。
违反宣誓要求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宣誓要求会按情形产生递进式法律后果:故意修改或漏读誓章内容者宣誓无效,须重新宣誓;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者即时丧失该公职资格,5年内不得参选或委任同类公职;以虚假方式完成宣誓者,可构成虚假宣誓罪,最高可判监禁(具体量刑以相关法例及司法裁决为准)。
内地宪法宣誓与香港公职人员宣誓有什么异同?
两者相似之处在于:均以法律形式明确要求、均要求面向宪法性文件宣誓、均设监督机制、违规均有法律后果。不同之处在于法律依据与誓章文本——香港宣誓以《基本法》第104条为依据,誓章文本由本地法律细化;内地宪法宣誓以2018年《宪法修正案》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为依据。两套制度并行不悖、相互呼应。
公务员需要定期重新宣誓吗?
主流岗位均为就职时宣誓一次。若职位性质发生根本变化,例如由非政治委任岗位转任政治委任岗位,须按新岗位要求重新宣誓。新入职公务员则须在试用期内完成宣誓(具体规定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