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公司易主员工合约延续

公司换了老板,员工手上的雇佣合约会不会就此作废?这是在香港商业社会里相当常见却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无论是一间小店易手、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抑或集团内部进行业务重组,《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都设有明确规则——员工原本的雇佣合约、连续性年资及附带权益,须由新雇主承继。本文整理相关法条重点、雇主与雇员各自可做与不可做的范围,以及实务上常见争议的应对思路。


一、法理基础:合约自动延续原则

1. 《雇佣条例》第VIB部 接管条款

《雇佣条例》第53A条至53J条,专章规范「业务转让」(transfer of business)的情形。条文核心是:

在涉及业务转让的「相关交易」(relevant transfer)时,受影响雇员在转让日的雇佣合约,于转让后继续有效,犹如新雇主一向是该合约的订约方。

换言之,业务一旦易主,员工不会因为「老板变了」而自动失业或被迫重签合约。

2. 「相关交易」包含哪些情况?

立法原意覆盖范围相当广泛:

唯独纯粹的股权交易(share deal)原则上不构成「相关交易」——即只换股东、不换经营者(董事局、营运者不变),则员工的雇主身份不发生变更,合约自然继续有效。这一点在第二节会再作区分。

3. 年资「无缝衔接」

按条例第53B条,雇员在转让前累积的连续性服务年资,于转让后须视同在新雇主之下累积。任何年资相关权益(包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假期累积等),都不得因转让而「归零」。


二、三种常见情境逐一拆解

情境 A:出售业务资产(Asset Deal)

甲公司把整盘业务卖给乙公司,员工随业务转移。

情境 B:纯粹股权易手(Share Deal)

母公司把持有的子公司股份卖给新股东,公司法人身份不变。

情境 C:集团内业务重组

同一集团内把某部门从 A 公司搬到 B 公司营运。


三、雇主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对照

下表整理业务转让时,劳资双方各自的法律定位:

项目 雇主(承继方) 员工
合约效力 必须承继原合约,不得擅自更改 有权要求按原合约继续履行
连续年资 须把受让前的年资纳入计算 累积年资不因转让而中断
遣散费/长服金 计算基础包含受让前年资 不会因转让丧失累积权益
试用期 不得为承继员工重新设定试用期(条例第53C条) 即使到新公司也不必重新「试」
薪酬调整 须按原条件继续;调薪属可商议事项,但不得低于原水平 若新公司单方面减薪,可视作变相解雇
单方面解雇 必须有正当事由(裁员、违纪等),赔偿金按完整年资计算 若被不合理解雇,可向劳资审裁处申索
拒绝转移 员工有权拒绝随业务转移,但须以书面通知原雇主;一旦拒绝,等同自己辞职,不获遣散费 须自行评估是否愿意接受新雇主

四、试用期不得重设——一条易被忽视的红线

不少新买家接手业务后,为求「重新筛选」员工,会尝试让原有员工重签新合约,并加入新的试用期。这种做法明确违反《雇佣条例》第53C条:

在业务转让的日期开始时是该业务的现有雇员,在转让后不得被要求接受另一段试用期;如被要求,所订试用期视作无效。

其立法精神清晰:若允许重设试用期,新雇主便可以极低成本把老员工踢走,规避遣散费责任,这是法律不容许的。

实务上若员工自愿重签,同意本身仍可能被视为无效——因为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员工,禁止试用期重设属强制性规定,不可由双方协议排除。


五、赔偿与年资衔接的具体计算

1.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适用情形:因裁员(业务转让后新雇主不再需要原有人手)而终止合约。

计算公式(以月薪员工为例):

遣散费 = 最后月薪 × 2/3 × 适用年资

2. 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适用情形:服务满 5 年后被解雇(非因严重过失)、合约期满不续约、或在 65 岁退休。

计算公式:

长期服务金 = 最后月薪 × 2/3 × 适用年资

3.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若新雇主决定裁员,须按合约规定给予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薪金为下限)。


六、劳资双方实务建议清单

给员工

给雇主(尤其是承继方)


七、常见误解澄清

误解 1:换了老板,原本的年假会自动清零。 事实:累积但未放的有薪年假须由承继方承接,不得在转让时清零。

误解 2:员工可拒绝随业务转移,并要求遣散费。 事实:员工有权拒绝,但拒绝即视同辞职,不获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误解 3:股权买卖等同于业务转让。 事实:股权交易一般不属「相关交易」,员工合约不受影响。

误解 4:试用期可重设以「考验」新接手的员工。 事实:法律明文禁止,重设的试用期无效。


结语

公司易主在香港商业社会极为普遍,而《雇佣条例》对员工的合约延续、年资衔接与赔偿权益提供了相当清晰的保障。对员工而言,了解自身权利是避免被「合法裁员」的关键;对雇主而言,遵守承继规则则是降低收购后劳资纠纷、维持团队稳定的基础。无论你是打工仔还是公司管理层,把规则先看清楚,往往比事后补救省时省力。

香港大全 持续整理香港法律、就业、移民、生活各方面的实用资讯,欢迎读者前往查阅更多香港相关指南。

常见问答

公司被收购后,我原本的雇佣合约还有效吗?需要重新签一份吗?

根据《雇佣条例》第VIB部,业务一旦易主,员工原本的雇佣合约于转让日继续有效,犹如新雇主一向是该合约的订约方,员工无需因为「老板变了」而被迫重签合约。承继方须承担合约中所有既有权利和义务,包括原有底薪、工时及累积假期等。建议员工保留合约正本与所有附件,若被要求重签,先查阅当中是否载有试用期重设等不利条款。

公司只换了股东、董事局重组,雇佣合约会不会受影响?

纯粹的股权交易(share deal)原则上不构成条例所指的「相关交易」,即只换股东、不换经营者的情况下,雇主身份不发生变更,员工的合约自然继续有效。董事局重组、CEO 更替属内部治理事项,与雇佣合约延续无关。员工无需在此类情形下重新签订合约,年资及既有权益亦不受影响。

新老板可以让我重新「试用期」考核吗?拒绝会有什么后果?

不可以。《雇佣条例》第53C条明文规定,业务转让日期开始时已是该业务现有雇员的员工,在转让后不得被要求接受另一段试用期;如被要求,所订试用期视作无效。这属强制性规定,即使员工自愿同意,同意本身仍可能被视为无效。因此员工无须因新东家易主而重新接受「试」,新雇主也不得以此规避遣散费责任。

我不想跟新公司做下去,可以拒绝随业务转移吗?这样能拿到遣散费吗?

员工有权拒绝随业务转移,但须以书面通知原雇主。一旦拒绝转移,等同自己辞职,不会获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建议员工在作出决定前,先评估新雇主的承接安排、福利对接及岗位变动,再与雇主协商,争取合理的过渡条件或补偿方案。

公司易主后被裁员,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怎么算?年资会否「归零」?

按《雇佣条例》第53B条,员工在转让前累积的连续性服务年资,于转让后须视同在新雇主之下累积,年资不会因转让而中断,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计算基础均包含承继前的部分。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公式均为最后月薪乘以 2/3 再乘以适用年资,适用年资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若被不合理解雇,员工可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