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易主员工合约延续
公司换了老板,员工手上的雇佣合约会不会就此作废?这是在香港商业社会里相当常见却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无论是一间小店易手、上市公司出售子公司,抑或集团内部进行业务重组,《香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都设有明确规则——员工原本的雇佣合约、连续性年资及附带权益,须由新雇主承继。本文整理相关法条重点、雇主与雇员各自可做与不可做的范围,以及实务上常见争议的应对思路。
一、法理基础:合约自动延续原则
1. 《雇佣条例》第VIB部 接管条款
《雇佣条例》第53A条至53J条,专章规范「业务转让」(transfer of business)的情形。条文核心是:
在涉及业务转让的「相关交易」(relevant transfer)时,受影响雇员在转让日的雇佣合约,于转让后继续有效,犹如新雇主一向是该合约的订约方。
换言之,业务一旦易主,员工不会因为「老板变了」而自动失业或被迫重签合约。
2. 「相关交易」包含哪些情况?
立法原意覆盖范围相当广泛:
- 出售业务或业务之部分(asset deal 形式)
- 以协议方式转让业务(不论是独资、合伙或公司经营)
- 业务由两间或多间公司合并
唯独纯粹的股权交易(share deal)原则上不构成「相关交易」——即只换股东、不换经营者(董事局、营运者不变),则员工的雇主身份不发生变更,合约自然继续有效。这一点在第二节会再作区分。
3. 年资「无缝衔接」
按条例第53B条,雇员在转让前累积的连续性服务年资,于转让后须视同在新雇主之下累积。任何年资相关权益(包括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假期累积等),都不得因转让而「归零」。
二、三种常见情境逐一拆解
情境 A:出售业务资产(Asset Deal)
甲公司把整盘业务卖给乙公司,员工随业务转移。
- 员工原有合约自动由乙公司承继
- 乙公司须承担员工所有既有权利和义务——包括累积的有薪年假、长期服务金计提基础、约满酬金、医疗福利等
- 乙公司不得单方面修改合条件款(如底薪、工时、试用期)来「变相裁员」
情境 B:纯粹股权易手(Share Deal)
母公司把持有的子公司股份卖给新股东,公司法人身份不变。
- 雇主仍是同一间公司,员工的合约不受影响
- 所谓「换了老板」,在法律上仅指股东层变动,员工无需重新签订合约
- 董事局重组、CEO 更替属内部治理事项,与雇佣合约延续无关
情境 C:集团内业务重组
同一集团内把某部门从 A 公司搬到 B 公司营运。
- 若属「相关交易」定义范围,员工合约自动承继到 B 公司
- 年资连续性不被中断
- 集团常会发出内部通知说明安排,并就工位、汇报线、福利对接等作出交代
三、雇主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对照
下表整理业务转让时,劳资双方各自的法律定位:
| 项目 | 雇主(承继方) | 员工 |
|---|---|---|
| 合约效力 | 必须承继原合约,不得擅自更改 | 有权要求按原合约继续履行 |
| 连续年资 | 须把受让前的年资纳入计算 | 累积年资不因转让而中断 |
| 遣散费/长服金 | 计算基础包含受让前年资 | 不会因转让丧失累积权益 |
| 试用期 | 不得为承继员工重新设定试用期(条例第53C条) | 即使到新公司也不必重新「试」 |
| 薪酬调整 | 须按原条件继续;调薪属可商议事项,但不得低于原水平 | 若新公司单方面减薪,可视作变相解雇 |
| 单方面解雇 | 必须有正当事由(裁员、违纪等),赔偿金按完整年资计算 | 若被不合理解雇,可向劳资审裁处申索 |
| 拒绝转移 | 员工有权拒绝随业务转移,但须以书面通知原雇主;一旦拒绝,等同自己辞职,不获遣散费 | 须自行评估是否愿意接受新雇主 |
四、试用期不得重设——一条易被忽视的红线
不少新买家接手业务后,为求「重新筛选」员工,会尝试让原有员工重签新合约,并加入新的试用期。这种做法明确违反《雇佣条例》第53C条:
在业务转让的日期开始时是该业务的现有雇员,在转让后不得被要求接受另一段试用期;如被要求,所订试用期视作无效。
其立法精神清晰:若允许重设试用期,新雇主便可以极低成本把老员工踢走,规避遣散费责任,这是法律不容许的。
实务上若员工自愿重签,同意本身仍可能被视为无效——因为条例保护的对象是员工,禁止试用期重设属强制性规定,不可由双方协议排除。
五、赔偿与年资衔接的具体计算
1.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适用情形:因裁员(业务转让后新雇主不再需要原有人手)而终止合约。
计算公式(以月薪员工为例):
遣散费 = 最后月薪 × 2/3 × 适用年资
- 适用年资上限:港币 220,500 元(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承继前年资与承继后年资合并计算
- 须服务满 2 年以上方可领取
2. 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适用情形:服务满 5 年后被解雇(非因严重过失)、合约期满不续约、或在 65 岁退休。
计算公式:
长期服务金 = 最后月薪 × 2/3 × 适用年资
- 适用年资上限:港币 220,500 元(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年资同样包含承继前的部分
3.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若新雇主决定裁员,须按合约规定给予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一个月薪金为下限)。
六、劳资双方实务建议清单
给员工
- 保留合约正本与所有附件:包括薪酬调整通知、晋升信、年假记录、奖金条款等
- 留意易主公告:公司易主通常会通过内部电邮或公司秘书通知,留意日期与安排
- 不要贸然签署新合约:若被要求重签,先查阅是否载有试用期重设条款
- 如被解雇:先核对解雇理由是否符合「正当事由」、年资有否被正确计算
- 争议处理路径:先与雇主协商 →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调解 → 劳资审裁处申索(金额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给雇主(尤其是承继方)
- 尽职调查阶段:索取目标公司的员工名册、合约副本、年资表、累积假期、未付佣金
- 预留赔偿预算:把潜在的遣散费、长服金、代通知金纳入收购成本
- 不得擅自更改条款:接手后短期内不要单方面修改底薪、工时、福利安排,避免构成「不合理变更」
- 及时与员工沟通:书面说明承接安排、福利对接、汇报线变更、查询窗口
- 设独立投诉机制:让原有员工有渠道反映不公平待遇,降低法律风险
七、常见误解澄清
误解 1:换了老板,原本的年假会自动清零。 事实:累积但未放的有薪年假须由承继方承接,不得在转让时清零。
误解 2:员工可拒绝随业务转移,并要求遣散费。 事实:员工有权拒绝,但拒绝即视同辞职,不获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误解 3:股权买卖等同于业务转让。 事实:股权交易一般不属「相关交易」,员工合约不受影响。
误解 4:试用期可重设以「考验」新接手的员工。 事实:法律明文禁止,重设的试用期无效。
结语
公司易主在香港商业社会极为普遍,而《雇佣条例》对员工的合约延续、年资衔接与赔偿权益提供了相当清晰的保障。对员工而言,了解自身权利是避免被「合法裁员」的关键;对雇主而言,遵守承继规则则是降低收购后劳资纠纷、维持团队稳定的基础。无论你是打工仔还是公司管理层,把规则先看清楚,往往比事后补救省时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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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公司被收购后,我原本的雇佣合约还有效吗?需要重新签一份吗?
根据《雇佣条例》第VIB部,业务一旦易主,员工原本的雇佣合约于转让日继续有效,犹如新雇主一向是该合约的订约方,员工无需因为「老板变了」而被迫重签合约。承继方须承担合约中所有既有权利和义务,包括原有底薪、工时及累积假期等。建议员工保留合约正本与所有附件,若被要求重签,先查阅当中是否载有试用期重设等不利条款。
公司只换了股东、董事局重组,雇佣合约会不会受影响?
纯粹的股权交易(share deal)原则上不构成条例所指的「相关交易」,即只换股东、不换经营者的情况下,雇主身份不发生变更,员工的合约自然继续有效。董事局重组、CEO 更替属内部治理事项,与雇佣合约延续无关。员工无需在此类情形下重新签订合约,年资及既有权益亦不受影响。
新老板可以让我重新「试用期」考核吗?拒绝会有什么后果?
不可以。《雇佣条例》第53C条明文规定,业务转让日期开始时已是该业务现有雇员的员工,在转让后不得被要求接受另一段试用期;如被要求,所订试用期视作无效。这属强制性规定,即使员工自愿同意,同意本身仍可能被视为无效。因此员工无须因新东家易主而重新接受「试」,新雇主也不得以此规避遣散费责任。
我不想跟新公司做下去,可以拒绝随业务转移吗?这样能拿到遣散费吗?
员工有权拒绝随业务转移,但须以书面通知原雇主。一旦拒绝转移,等同自己辞职,不会获得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建议员工在作出决定前,先评估新雇主的承接安排、福利对接及岗位变动,再与雇主协商,争取合理的过渡条件或补偿方案。
公司易主后被裁员,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怎么算?年资会否「归零」?
按《雇佣条例》第53B条,员工在转让前累积的连续性服务年资,于转让后须视同在新雇主之下累积,年资不会因转让而中断,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计算基础均包含承继前的部分。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公式均为最后月薪乘以 2/3 再乘以适用年资,适用年资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若被不合理解雇,员工可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