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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天数与折算方法

香港的法定年假制度由《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规管,适用于所有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的雇员,不论全职、兼职或月薪、日薪。即使公司规模较小、雇员身份较特殊,只要符合《雇佣条例》的适用范围,便可享有法定年假权益。本文系统讲解年假天数、分档标准、按比例折算、未休假工资计算等核心规则。

一、谁能享有法定年假?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在以下条件均满足时,便可按其受雇年期享有相应年假:

“连续性合约”在《雇佣条例》第4条中规定,核心要点包括:每周受雇不少于18小时、连续受雇4周或以上。一旦雇员进入”连续性合约”身份,便会受《雇佣条例》整部法例保障,年假是其中一项基础权益。


二、年假天数:按”受雇年期”分档

《雇佣条例》第41AA条规定,法定年假按”已为雇主服务的完整年度数”分档计算:

已服务年期 法定年假天数
1 年 7 天
2 年 7 天
3 年 8 天
4 年 9 天
5 年 10 天
6 年 11 天
7 年 12 天
8 年 13 天
9 年或以上 14 天

需要注意的几点:


三、受雇不足 12 个月怎么办?按比例折算

法律同时保障”未满 12 个月就离职”的雇员可以按比例获得年假。这一规则分为两种情形:

情形 A:在同一受雇周期内被解雇(并非因严重过失)

若雇员在连续合约期内被解雇,且并非因严重不当行为而遭即时解雇:

情形 B:试用期内离职

部分人误以为”试用期没有年假”,但这是错误理解。试用期同样是”连续性合约”的一部分,年假权益不受试用期影响。

折算公式

按比例折算的年假天数,公式为:

年假天数 = 法定年假天数 × (受雇月份数 ÷ 12)

其中”月份数”按完整受雇月数计算,未满整月一般不计入。例如:受雇 7 个月、法定年假为 7 天的情形下:

7 × (7 ÷ 12)≈ 4.08 天

最终按四舍五入或公司政策处理,但任何向上取整的做法均对雇员有利。

具体折算细节请以《雇佣条例》原文及劳工处最新指引为准。


四、年假的”工资”如何计算?

年假工资按雇员过去 12 个月内所赚取的全部工资平均计算,涵盖以下项目:

不计入年假工资的项目:

计算公式

年假工资 = 过去 12 个月内所赚工资总额 ÷ 12 × 年假天数


五、未休年假的工资支付规则

离职时的支付义务

若雇员在离职时尚未放取应享年假,雇主必须以现金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

在职时的”代通知金”模式

《雇佣条例》允许雇主以现金代替年假,但须满足: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员工请不到假,老板会以现金”买回”年假。这并非违规,但必须在符合上述条件下进行。

发薪时限

支付未休年假工资,雇主应在以下时间支付:

延迟支付可能产生《雇佣条例》第 25A 条下的”欠薪利息”风险。


六、常见争议与提示

1. “试用期内不享有年假”——错误

只要符合连续性合约条件,试用期内同样累计年假权益。

2. “公司福利年假 vs 法定年假”——不同

法定年假受《雇佣条例》强制保障;公司额外的”福利年假”按雇佣合约或员工手册处理,结算方式可能与法定年假不同。

3. “放完假才发工资”——错误

雇员可在放年假前获得”预支工资”,许多雇主会照常按月发放。

4. “辞工就不给年假”——错误

只要符合《雇佣条例》第 41AA 条的折算条件,离职时仍应获得按比例计算的年假工资。

5. “以基本工资计年假工资”——可能违规

若雇员过去 12 个月有加班或佣金,应一并纳入计算。


七、查询与投诉途径

若怀疑被欠年假或年假工资,可按以下顺序处理:

  1. 先与雇主沟通:许多争议源于对计算口径的误解;
  2.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可申请调解,费用全免;
  3.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金额不超过港币 8 万元的案件,可由仲裁处快捷处理;
  4. 劳工处投诉热线:可在办公时间内致电查询。

详细联络方式与办公时间以劳工处官方网站公布为准。


年假是雇员最基本的休息权利,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模块。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了解《雇佣条例》对年假天数、折算方法及未休假工资支付的规定,都有助减少劳资纠纷、建立清晰的休假文化。若你想进一步了解强积金(MPF)、遣散费、生育保障等香港雇佣法律内容,香港大全 整理了更多香港工作、生活、法律相关的实用指南,欢迎继续浏览。

常见问答

刚入职香港公司不到一年,离职时真的能拿到按比例折算的年假工资吗?

可以。根据《雇佣条例》第41AA条,雇员在连续性合约下受雇不足12个月便离职,仍可按”实际受雇月份数”折算年假,折算公式为:法定年假天数 × (受雇月份数 ÷ 12)。文章举例受雇7个月、法定年假7天的情形下,约可折算出4.08天年假工资。须注意的是,月份数按完整受雇月数计算,未满整月一般不计入,且任何向上取整的做法对雇员有利。

试用期员工是否享有法定年假?转正后才开始算吗?

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法定年假。文章明确指出,”试用期同样是连续性合约的一部分,年假权益不受试用期影响”,这是常见误解之一。年假按”已为雇主服务的完整年度数”累计,并非以”转正”作为分界。

年假工资到底是按底薪还是底薪加加班费一起算?

年假工资应按过去12个月内所赚取的全部工资平均计算。文章列出的计入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属月薪雇员且为确定金额者)、膳食及交通津贴等固定津贴,以及按12个月摊分的佣金、花红等。仅以基本工资计算,在雇员过去12个月有加班或佣金的情形下可能违反《雇佣条例》。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非经常性酌情花红及非现金福利则不计入。

雇主可以”买回”员工未放的年假吗?有没有时间限制?

可以,但须符合《雇佣条例》规定的条件。文章指出,以现金代替年假须满足三项条件:雇员书面同意、款项须在该年期结束后6个月内支付、替代金额按正常年假工资水平计算。实务中常见员工请不到假、雇主以现金”买回”年假的情形,并非违规,但若未满足上述条件则存在欠薪风险。

离职时雇主最迟应在多少天内付清未休年假工资?

离职时支付的未休年假工资,应与最后一期工资同时支付,最迟不超过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在职情形下以现金代假的款项,则须自年假到期日起计6个月内付清。文章提示,延迟支付可能产生《雇佣条例》第25A条下的”欠薪利息”风险。具体发薪细节建议以《雇佣条例》原文及劳工处最新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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