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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期间工资发放:香港雇主能否扣薪?雇员有何救济?

“停职”(suspension)在香港职场并不罕见——公司因调查违纪指控、刑事案件、公司重组甚至部门暂停运作,会要求雇员暂时离开岗位。然而停职并不等于解僱,雇主一旦违法停职或趁机扣薪,往往触碰《僱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红线。本文围绕停职期间工资发放这一核心问题,拆解合法停职的边界、工资计算方式、违规后果与雇员可行的救济途径。


一、什么是”停职”?与”停薪留职”、”解僱”有何区别?

香港法律并未对”停职”给出统一定义,实务中通常指雇主在维持僱佣关系的前提下,临时禁止雇员进入工作场所或执行职务。

三种状态对比

状态 僱佣关系 工资 雇员是否需到岗 雇主可单方决定?
停职(suspension) 维持 法律默认须照常支付 否 需有合理依据,否则属违约
停薪留职(unpaid leave) 维持 经双方书面协议暂停 否 须雇员同意,不可单方强加
解僱(dismissal) 终止 通常结算至最后上班日 否 须有正当理由或代通知金

关键差别在于:停职是雇主的单方安排,本质上是限制雇员履行职务的一种纪律或保全措施;既然僱佣关系依然存在,雇主就负有继续支付工资的合约义务。


二、什么情况下雇主可以合法停职?

《僱佣条例》并未明文授权雇主”停职”的权力,因此合法性需从普通法下的合约权利、僱佣条款、以及条例中可类推适用的纪律程序条款中寻找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可以下两类合法停职场景:

1. 涉嫌严重违纪或刑事行为,为调查所需

雇主怀疑雇员涉及盗窃、欺诈、暴力、性骚扰、洩露机密等严重行为时,可临时停止其职务以:

关键前提:停职须为合理且必要的临时措施,时间应与调查所需相称;雇主不得借此变相施压迫辞职。

2. 僱佣合约或公司规章明文规定停职权

若僱员签署的合约、公司员工手册或纪律守则中明确列出停职作为纪律处分的一种,且程序符合《僱佣条例》第 IXA 部有关”不超 12 个月通知期”等规则,则该条款可作为停职依据。

注意:即使合约写明可停职,法院仍会审视条款是否合理。例如在 Wong Hoi Chong Stephen v Cosmopolit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等案例中,僱佣条款约定的”管理层全权决定纪律处分”曾被视作过于宽泛。


三、停职期间工资到底怎么算?

这是读者最关心的问题。默认规则只有一个:只要僱佣关系存续,雇主必须按僱佣合约继续支付正常工资。

1. 正常工资的组成

根据《僱佣条例》第 2 条,”工资”包括:

不计入工资的项目:赏金性质的酌情花红、公积金雇主供款、医疗福利、年终酬金(若不与服务期挂钩)、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本身等。

2. 停职期间须发的具体项目

项目 停职期间是否照发 备注
基本薪金 ✅ 必须照发 核心义务
加班费 ✅ 按合约 视乎合约条款
浮动佣金/花红 ⚠️ 视乎条款 须按”服务期”计发者照付;纯酌情者不属工资
年假 ✅ 继续累积 停职不影响年假日数累计
强积金雇主供款 ✅ 须按工资 5% 供款 强积金条例独立适用
交通/膳食津貼 ⚠️ 视乎条款 雇员未实际到岗,雇主可合理调整

3. 扣减工资的例外情形

《僱佣条例》第 32 条严格限制雇主扣除工资,仅允许以下情况:

也就是说,“调查期间一律扣薪”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即便雇员涉嫌违纪,雇主亦不可擅自扣发工资作为”惩罚”或”调查补偿”。

4. 停职超过合约期满的处理

若停职时间跨越合约期满日,雇主须特别留意:


四、雇主违规停职/扣薪的法律后果

1. 违反《僱佣条例》

《僱佣条例》第 22 条规定,雇主须在工资期结束后的 7 天内(或合约另订日期)支付工资。拖欠工资可被劳工处检控:

雇主同时须就欠款支付利息(按香港终审法院不时颁佈的利率计算)。

2. 违反合约的民事责任

雇员可向雇主追讨:

3. 构成”不当解僱”或”构造性解僱”

若雇主长期违法停职并扣薪,致使僱佣合约再无法继续履行,雇员可视为遭雇主构造性解僱(constructive dismissal),有权申索:

4. 违反《残疾歧视条例》、《性别歧视条例》等的反歧视责任

若停职与雇员的怀孕、伤病、残障、家庭岗位等受保障特质相关,雇主另可能违反《雇佣範畴的反歧视法例》(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须面对平机会投诉与民事索偿。


五、雇员被停职时的应对清单

当你收到停职通知,建议按以下步骤处理:

  1. 要求书面通知:载明停职起讫日期、原因、是否照常发薪、预计复职日期。
  2. 保留所有文件:停职信、僱佣合约、员工手册、过往粮单、电子邮件、WhatsApp 对话截图。
  3. 不要主动辞职:在未清楚法律定位前辞职,等于放弃多项补偿权益。
  4. 记下工作变化:原本负责的客户、专案是否被移交、是否被要求交出公司资产/凭证。
  5. 与工会或专业团体谘询:部分行业工会可提供初步法律意见。
  6. 向劳工处投诉:若被欠薪或质疑停职违法,可致电劳工处热线 2717 1771,或到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办事处预约会面。
  7. 评估是否需提诉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区域法院:视乎追讨金额与案件複杂度。
  8. 关注强积金供款是否暂停:雇主若停发工资却停供强积金,是另一个独立违法行为。

六、雇主合规操作建议

若您身为雇主管理层,可对照以下清单检视自身做法:


七、常见误区与真实案例提示

误区一:”停职 = 停薪”

香港并无任何法条授权雇主因停职而自动停薪。任何口头或暗示”停职期间不发薪”的做法均属违约。

误区二:”公司说调查期间发半薪,是行业惯例”

行业惯例不能凌驾《僱佣条例》。除非雇员自愿且书面同意减薪安排,否则一律按合约全额支付。

误区三:”被停职满 30 日就等于自动解僱”

僱佣关系不会因时间经过自动终止;雇主若不主动解僱,僱佣关系依然存续,工资义务持续。

案例思路

法院在处理”违法停职 + 欠薪”案件时,通常会问三个问题:

  1. 僱佣合约是否赋予雇主停职权?条款是否合理?
  2. 停职期间工资支付是否符合合约与《僱佣条例》?
  3. 僱员是否因此被迫辞职?若然,辞职是否基于雇主违约行为?

三个问题若都倾向于雇员,雇主将面临欠薪、利息、补偿金三赔局面。

金额提示:具体薪金、补偿金的法定上限与计算公式可能随《僱佣条例》修订而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八、结语

停职是雇主管理纪律与调查的合法工具,但绝非”免费冻结雇员工资”的理由。僱佣关系存续,工资义务就存续——这是香港僱佣法最基本的逻辑。

作为雇员,懂得保留证据、拒绝主动辞职、善用劳工处与法院资源,往往能大幅改变谈判筹码;作为雇主,建立透明的停职与调查制度、按合约发薪、避免以停职代替解僱程序,才是规避劳动争议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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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停职期间香港雇主不发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香港《僱佣条例》并未授权雇主因停职而自动停薪。只要僱佣关系存续,雇主就必须按僱佣合约继续支付正常工资,包括基本薪金、合约约定的加班费及按服务期计算的佣金等。任何口头或暗示”停职期间不发薪”的做法,均属违反《僱佣条例》及僱佣合约。

雇主以”调查中”为由克扣部分工资,员工能拒绝吗?

可以拒绝。行业惯例不能凌驾《僱佣条例》,”调查期间发半薪”之类的安排没有法律依据。除非雇员自愿且书面同意减薪,否则雇主必须按合约全额支付。雇员若被克扣工资,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并保留停职通知、粮单及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停职多久会自动变成解僱?会被解雇吗?

不会自动解僱。僱佣关系不会因停职时间经过而自动终止,只要雇主未主动解僱,僱佣关系就持续存在,工资义务也随之持续。若停职跨越合约期满日,需按续约或新条款处理;雇主若单方终止合约,须支付代通知金或代通知金等值工资。

雇员被违法停职扣薪后,可以追讨哪些赔偿?

雇员可循民事途径向雇主追讨欠发工资(本金加利息)、因停职损失的佣金或年终花红、视情况而定的代通知金,以及普通法下可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若长期违法停职、扣薪导致僱佣合约无法继续履行,雇员亦可能被视为遭构造性解僱,进一步申索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或不当解僱补偿金(须符合《僱佣条例》第 32K 条范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公司强迫员工用年假抵扣停职期,是否违规?

违规。停职不影响年假日数继续累积,雇主不得单方强制雇员以年假抵扣停职期,除非获得雇员自愿且书面的同意。雇员若遇到此类要求,可明确拒绝并以书面方式向雇主表达异议,必要时连同其他证据一并向劳工处投诉。具体年假日数与累积规则以《僱佣条例》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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