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香港限制性条款可执行性分析

“限制性条款”(restrictive covenant)在香港法律语境下有两层最常见的指向:一是土地领域的产权负担,常见于政府租契(Government Lease)、地契(Land Grant)与大厦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二是雇佣与商业领域的竞业禁止、不挖角、不接触客户等安排。两类条款看似主题不同,但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背后共享一套以”公共利益 + 合理性 + 必要性”为核心的衡平法审查逻辑。

对于准备赴港置业、租赁商铺、入职敏感行业或与香港企业签订长期合作的人士而言,提前理解限制性条款的可执行边界,往往比条款本身写了什么更重要。


一、土地领域的限制性条款

香港土地以批租制运作:政府批出某地段时,会在租契条款中写入”special conditions”或”conditions of grant”,明确用途、密度、建筑覆盖率、楼宇高度等约束;开发商再将地契分层分契给个别业主后,又会通过大厦公契(Deed of Mutual Covenant,DMC)对屋苑内的花园、外墙、共用设施、用途限制等作出安排。

这些限制性条款具有对世效力——不仅约束原始签约方,也约束所有承继业主(successors in title),即”买楼即受约束”。

1. 常见的土地限制类型

2. 违反后的法律后果

违反地契用途条款,城市规划条例第 12 条赋予城市规划委员会(Town Planning Board)执法权,可发出强制执行通知(Enforcement Notice);违反 DMC 条款,受影响业主可循民事诉讼申请法院禁制令(injunction)及损害赔偿;情节涉及欺诈或明知违法的转售,律政司可依《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介入。

需要注意的是,违反用途条款未必一定被强制还原:地政总署在执行上有一定酌情空间,会视乎违规性质、时间长度、对社区影响等因素决定行动。实际数字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二、商业与雇佣领域的限制性条款

1. 雇佣合约中的限制

香港雇佣合约中常见的限制性条款包括:

2. 法院审查的三道关卡

香港法院在 Bravada Exploration Ltd v Trinity Petroleum Ltd (1981)、Nordenfelt v Maxim Nordenfelt Guns & Ammunition Co (1894) 等历史判例基础上,对雇佣后限制性条款的审查形成相对清晰的框架:

第一道:受限制一方是否合理

第二道:限制范围是否合理

第三道: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只有同时通过三道关卡的限制性条款,法院才会发出强制禁制令;任一环节被认定为不合理,则该条款整体或部分不可执行。

3. 商业出售场景的特殊规则

若限制是连同商誉一并出售(sale of goodwill)时所签订,法律门槛相对宽松:买方支付了对价取得业务与客户网络,理应受合理保护。香港法院对此类限制通常较支持,但仍以 18 个月至 2 年的地域与时间范围为常规参考。


三、两类限制的对比一览

维度 土地限制性条款 雇佣/商业限制性条款
出现位置 政府租契、地契、大厦公契 雇佣合约、股东协议、合作协议
对世效力 通常具有(需注意登记) 一般仅约束签约方
审查主体 地政总署、屋宇署、TPB、法庭 法庭(衡平法)
主要公共利益 城市规划、社区用途一致 自由劳动、市场竞争
执行方式 强制执行通知 + 民事禁制令 民事禁制令 + 损害赔偿
违例常见后果 还原用途、罚款、刑事检控(少数) 禁制令驳回、合约条款作废

四、想让条款获得执行的实操建议

无论你是业主、雇主还是合同相对方,签订限制性条款时都应把”可执行性”放在首位,而非堆砌尽可能多的限制。

1. 给业主/开发商

2. 给雇主

3. 给员工/相对方


五、结语

限制性条款能否被强制执行,并不是”写进合同就一定算数”。香港法院在审查时始终把合法利益、合理范围、公共利益三件套放在天平两端衡量——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地产业主希望保护屋苑生活质素,还是雇主希望保护客户与人才,最终能”站住脚”的,往往是那些范围精准、有合理理由、能为各方所接受的限制。

需要了解更多香港法律与生活的实操指引,欢迎浏览 香港大全,那里整理了从置业、租赁、雇佣、创业到日常生活的全方位指南。

常见问答

香港的”限制性条款”到底指什么?和内地的”竞业禁止”是一回事吗?

限制性条款(restrictive covenant)在香港法律中通常指两类安排:一是土地领域的产权负担,写在地契、政府租契或大厦公契里,约束用途、建筑、共用设施等;二是雇佣与商业合约中的竞业禁止、不挖角、不接触客户等条款。它和内地常见的”竞业禁止协议”在概念上有相似之处,但香港法院在审查时会同时考虑公共利益、合理性与必要性,三道关卡都通过才会发出强制禁制令。

内地人在香港买楼,会自动受到哪些限制性条款约束?

根据香港批租制,业主在承继产权的同时也会承继地契与大厦公契中的限制条款,俗称”买楼即受约束”。常见的约束包括用途限制(例如规定只作住宅用途)、建筑限制(楼面、高度、覆盖率等)、外墙与公共区域限制(招牌位置、宠物、晾衣杆等),以及政府、机构或社区用地的特别用途批文。内地买家在购置物业前,建议先向物业律师调阅地契与 DMC 原文,了解清楚条款内容再落订。

违反地契用途条款(例如把住宅单位改作短租公寓),会有什么后果?

违反地契用途条款,城市规划委员会可依《城市规划条例》第 12 条发出强制执行通知;违反大厦公契条款,受影响业主可循民事诉讼申请法院禁制令与损害赔偿;少数涉及欺诈或明知违法的转售,律政司可依《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介入。地政总署在执行上有一定酌情空间,会综合考虑违规性质、时间长度与对社区的影响。具体执法数量与罚款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雇佣合约里写的”全球、无限期、不得加入任何相关行业”,香港法院会支持吗?

这类过宽表述在香港法院面前通常难以站住脚。法院在审查雇佣后限制时会看三道关卡:是否保护雇主的合法商业利益、限制范围(时间、地域、行业)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若条款无地域限制、无时间限制,或覆盖与雇员原本工作无竞争关系的全部行业,很容易被认定为不合理,进而整体或部分不可执行。员工如在离职前发现条款过宽,可主动协商修订,避免被申请禁制令后陷入被动。

内地人赴港入职敏感行业,签订限制性条款前应该留意什么?

签约前应特别留意”离职后”部分的表述,包括限制期长短、地域范围与行业范围是否过宽,以及是否需要配合补偿安排(例如限制期内补贴、离职补偿金)。条款越是与员工实际接触的客户、技术、团队挂钩,越容易获得法院支持;一刀切的宽泛限制反而可能被判不可执行。高管、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的限制条款,业内通常建议以独立协议方式单独签署,避免与雇佣合约混淆。具体个案判断以专业律师意见及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