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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印花税调整对永居买家购房影响

香港特区政府于2026年年中向立法会提交《2026年印花税法例(修订)条例草案》,其中最受关注的一条修订,是把现行买家印花税(Buyer’s Stamp Duty,简称 BSD)适用对象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门槛,由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满 7 年 收紧为 5 年。一旦立法会通过修订并刊宪实施,香港楼市的多重印花税结构将随之改变。

对正在规划取得香港永居身份、准备将来在港置业的内地人士而言,最关键的问题是:取得永居之后,是不是就自动免缴买家印花税?持有居民身份不足 5 年的非永居买家,又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本文以现行《2019 年印花税(修订)(第 2 号)条例》及 2026 年条例草案条文为基础,梳理 BSD 的适用对象、新旧门槛变化、永居买家与新来港居民买家的差异,以及实操层面的注意事项。文末并整理常见疑问,供规划身份与资产配置时参考。


一、香港住宅印花税三层结构

香港住宅物业交易涉及的从价印花税分为三层,叠加计算:

税种 适用情形 现行税率 计算基数
从价印花税(AVD)第 1 标准 非住宅物业、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外之住宅买家 7.5%(超过 2,000 万港元部分另计,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物业成交价
从价印花税(AVD)第 1A 标准(”新住宅印花税”) 2020 年 11 月 26 日后取得住宅物业且未享受 BSD 豁免的买家 7.5% 物业成交价
买家印花税(BSD) 2012 年 10 月 27 日后取得住宅物业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7.5%(与 AVD 叠加) 物业成交价

按现行结构,非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港购买住宅物业时,原则上须同时缴付 新住宅印花税 7.5% + BSD 7.5%,合共 15%。媒体常说的”非永居买家 30% 税”则是把 15% 印花税加上经纪佣金、律师费等综合持有成本一并讨论的口径,并非单一税种数字。

提请留意:以上税率为现行税率,未来条例草案最终生效的税率结构、税率水平、过渡安排,以立法会通过并刊宪的正式文本为准。


二、BSD 修订重点:从”7 年永居”收紧到”5 年永居”

2.1 现行门槛:永居即免 BSD

按现行条例,”香港永久性居民”(即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购买住宅物业时,不适用 BSD。换言之,只要买家本人是永久性居民,无论取得永居身份多少年,购入住宅时只需缴纳第 1 标准或第 1A 标准 AVD,无需叠加 7.5% BSD。

至于已放弃内地户籍、转件未满 7 年的”单程证持有人”,以及持有有效受养人签证、IANG 签证、优才/高才签证等”非永居居民”,购入住宅时一律视作”非永居买家”,需缴 AVD + BSD。

2.2 2026 年条例草案变动

条例草案拟将 BSD 适用对象的判定方式由”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改为”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是否满 5 年”,并设置过渡安排:

维度 现行(2026 草案前) 草案建议(以立法会最终通过为准)
永居买家 取得永居即免 BSD 取得永居满 5 年免 BSD
取得永居未满 5 年 取得永居即免 BSD 视作 BSD 适用对象,须缴 AVD + BSD
非永居居民 缴 AVD + BSD 缴 AVD + BSD(无变化)
受养人签证、IANG 等 缴 AVD + BSD 缴 AVD + BSD(无变化)

2.3 关键判断时间点

条例草案一般会以物业成交日期(签署转让契约日期)作为判断时点,而非签署临时买卖合约日期。这意味着:

重要提示:条例草案的具体生效日期、过渡条款安排、是否会引入”成交日期前已签临约”的缓冲规则,以立法会通过并刊宪的正式文本为准。


三、对永居买家的实际影响

3.1 已持永居满 5 年的买家:完全不受影响

如果买家在签署转易契时已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满 5 年,按草案条文仍可享”BSD 豁免”,只需缴付 AVD 第 1 标准或第 1A 标准。具体适用哪一档,取决于物业是否为买家首套住宅,以及是否属”上车盘”等优惠安排。

实操上,这部分买家在律师楼处理转易契时,只需提供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律师即可按”永居买家”填报印花税申报表。

3.2 取得永居未满 5 年的买家:首次成为 BSD 对象

草案影响最大的是这类群体:

按草案拟议条文,此群体在条例生效后购入住宅物业时,需视作 BSD 适用对象,与非永居居民同样缴付 AVD + BSD。

3.3 非永居买家:门槛与口径不变

条例草案并未放宽非永居买家的现有待遇。无论草案通过与否,以下群体购买住宅均须缴付 AVD + BSD:


四、对比一览:永居、准永居、非永居

买家身份类别 AVD BSD 综合税负(首套以外口径)
永居满 5 年(草案生效后) 第 1A 标准 7.5% 豁免 7.5%
永居未满 5 年(草案生效后) 第 1A 标准 7.5% 7.5% 15%
非永居居民 第 1A 标准 7.5% 7.5% 15%
首次置业(首置印花税适用者) 第 1 标准较低档(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视身份而定 较低

表格所示税率为现行口径,最终税率与适用情形以立法会通过的正式文本与税务局的执行指引为准。


五、规划层面的几个实操提醒

5.1 身份与物业时间要联动

对计划以永居身份在港置业的内地人士,建议把”取得永居日期”与”目标置入日期”放在一起考虑。条例草案落地后,取得永居之后的”等待年限”将直接影响能否豁免 BSD。

5.2 留意”成交”与”签约”时点

印花税申报以物业转易契日期为准。在草案生效前完成转易的交易,原则上适用旧例;如果临时买卖合约(俗称”临约”)在生效日前签订、但转易契跨越生效日的买卖,应与律师确认该笔交易具体适用的法例版本。

5.3 直系亲属联名持有的差异

条例草案同时规管联名持有的情形。如果物业由多名买家共同持有,只要其中一名买家属于”取得永居未满 5 年”或”非永居”,原则上整笔交易都会按 BSD 适用对象处理,而非仅按比例计算。具体计算口径以条例文本与税务局的执行指引为准。

5.4 公司持有住宅物业

若以内地控股公司持有香港住宅,按现行法例须缴 AVD 第 1 标准较高档,并视乎股权穿透是否构成”香港永居买家”判断是否适用 BSD。条例草案对”公司持有”情形的修订内容,以最终通过的文本为准。


六、常见疑问整理

问:取得永居满 5 年是否等于”持有永居身份证满 5 年”? 答:草案条文倾向于以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起算,但具体起算口径、是否会引入”曾经拥有永居身份但暂时离港”等条款,以条例最终文本为准。

问:在草案生效前已签临约的物业,是否受影响? 答:印花税判断时点为转易契日期;临约日处于生效前、转易契跨越生效日的个案,需要由律师按当时法例与税务局的执行指引处理。

问:受养人签证取得永居后,是否需要重新累计 5 年? 答:拟议条文以”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为节点起算;过往以非永居身份居港的时间一般不计入 BSD 的”5 年豁免期”,具体规则以条例最终文本为准。

问:首次置业印花税优惠会否同时适用? 答:买家是否可同时享有首次置业优惠及永居身份相关的 BSD 豁免,需视乎物业成交价、买家身份以及当时《印花税条例》文本;个案建议向执业律师或持牌税务顾问查询。


香港身份规划与税务安排息息相关。买家印花税门槛的调整,再次提醒内地赴港人士:取得永居不等于立刻享有 BSD 豁免,未来数年的身份与资产节奏需要提前规划。

香港大全 整理了更多关于香港身份、税务与置业的实用指南,包括优才/高才申请、IANG 续签、转永居路径、首次置业印花税、物业持有结构等专题,欢迎进一步浏览与查阅。

常见问答

取得香港永居身份证后,多久买房可以免缴买家印花税?

按现行《2019 年印花税(修订)(第 2 号)条例》,买家本人持有有效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不适用 BSD,只需缴纳 AVD 第 1 标准或第 1A 标准。但根据 2026 年《印花税法例(修订)条例草案》拟议条文,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满 5 年 方可享 BSD 豁免;取得永居未满 5 年者,在条例生效后购入住宅,原则上需缴 AVD 加 BSD。最终生效日期与起算口径,以立法会通过并刊宪的正式文本为准。

「永居未满 5 年」具体指哪一段时间,从哪天开始计算?

草案条文倾向于以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起算,并非从首次以非永居身份抵港之日起算。换言之,受养人签证、IANG、优才、高才等居港阶段的时间一般不计入 BSD 豁免期。至于”曾经拥有永居身份但中途离港”“转件持有人”等特殊情形如何处理,以条例最终文本与税务局执行指引为准。

内地居民通过优才、高才或 IANG 拿到永居,是不是要再等 5 年才能买房不交 BSD?

如属此情形,按拟议条文需要再等候取得永居身份满 5 年;在该 5 年期满前购入住宅,原则上视作 BSD 适用对象,须缴 AVD 第 1A 标准 7.5% 加上 BSD 7.5%,综合税负 15%。建议尽早把”取得永居日期”与”目标置入日期”联动规划,必要时向执业律师或持牌税务顾问查询个案安排。

已经签了临约,但转易契落在条例生效日之后,需要交 BSD 吗?

印花税申报以物业转易契(assignment)日期作为判断时点,而非临时买卖合约日期。临约签订于生效日前、转易契跨越生效日的个案,理论上需按生效后的法例处理;究竟会否为”生效日前已签临约”的买卖设置缓冲规则,以立法会最终通过的过渡条款为准。建议就此与负责处理转易契的律师事先沟通。

夫妻或直系亲属联名买房,其中一人永居未满 5 年,会影响整笔交易的 BSD 吗?

按草案条文,只要联名买家中有任何一名属于”取得永居未满 5 年”或”非永居居民”,原则上整笔交易会按 BSD 适用对象处理,而非仅按该名买家所占业权比例计算。具体适用情形与计算口径,建议以条例文本及税务局执行指引为准,并就个别情况咨询执业律师。

内地公司持有香港住宅,是否适用这次草案的修订?

草案对”公司持有住宅物业”情形的具体修订内容,以立法会最终通过的文本为准。按现行法例,境内控股公司持有香港住宅须缴 AVD 第 1 标准较高档,并视乎股权穿透是否构成”香港永居买家”判断是否适用 BSD;草案生效后是否调整相关穿透规则,仍待正式文本与执行指引发布后再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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