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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申请人身故继承CIES:家属投资身份的延续

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New Capital Investor Entrant Scheme,简称 CIES)是香港在 2024 年重新启动的投资移居通道。申请人需在港投资 3,000 万港元 以上的合资格资产,便可携同配偶与未成年子女以受养人身份一同来港。

许多内地家庭在评估 CIES 时,最容易忽略的一个条款,却是整个计划中最具人文关怀的设计:主申请人在签证有效期内若不幸身故,其家属是否还能继续留在香港?投资身份能否延续?

这一安排没有出现在招商手册的醒目位置,却写在了计划的规则正文里。它决定了 CIES 究竟是”一个人的通行证”,还是”一个家庭的长期安排”。


一、CIES 继承机制的核心逻辑

CIES 的本质是 “投资换居留”——主申请人将资金投入香港认可的金融工具与实体项目,作为交换,香港向其本人及指定家属发放居留身份。

那么当主申请人身故,这笔投资和身份的归属将如何变化?

三层独立问题

维度 主申请人身故后会发生什么
投资资产 作为遗产,按香港继承法或主申请人遗嘱处理,受养人可继承所有权
签证/居留身份 不会自动消失,受养人可申请”变更主申请人”或转为独立持有人
家庭整体居留安排 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延续,无需家属退出已投的 3,000 万港元

这与许多国家”投资移居一人绑定全家、主申请人离世则全家身份失效”的设计形成鲜明对比。CIES 把投资和身份做了相对清晰的解耦。


二、谁可以作为”继承性受养人”

并非所有家庭成员都能自动进入继承通道。CIES 沿用了原本就严格的受养人范围。

可以被指定的家属

不能继承的对象

关键时间点

时间节点 规则要点
主申请人获批时 入境处已记录主申请人及所有受养人名单
主申请人身故时 已登记在案的受养人自动具备延续资格,无需重新做受养人资格审核
身故之后新增的家属 不能再追加(如新婚配偶、新收养子女),必须在主申请人健在时加入

三、身故之后的具体操作路径

主申请人离世后,受养人通常有三种路径可选择。

路径 A:申请成为”新主申请人”

这是最常见的安排。在原主申请人身故后,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通常是配偶,若无配偶则可由成年子女或父母依序承接)可向入境处申请成为新的主申请人。

需要提交的关键文件:

路径 B:转换为其他入境计划

受养人若不想继续以 CIES 身份留港,也可独立申请其他签证,例如:

替代签证 适用情形
学生签(Student Visa) 未成年子女升学后转学生身份
IANG 签证 子女本科毕业
工作签/优才/高才通 受养人本人符合其他人才计划条件
受养人签证(依附其他主申请人) 例如已成年的子女找到新主申请人(配偶)

路径 C:自愿放弃居留

如家属决定返回原居住地,可正常办理取消受养人签证手续,无任何惩罚。投资资产仍归继承人所有,可在处分后汇出或继续持有。


四、几个必须提前规划的细节

CIES 的继承机制虽设计周全,但有几个现实中的”坑”必须提前规避。

1. 投资工具的流动性决定继承速度

3,000 万港元投资可以分布在不同资产类别:

不同资产类别的继承耗时差异显著,对家属后续的签证维护有直接影响。

2. 遗嘱与遗产承办前置准备

香港采用普通法系的遗产继承制度。若主申请人在港资产较多,事先订立遗嘱(包括香港遗嘱与原居地遗嘱的安排)可大幅缩短遗产承办时间。

文件 是否必需 作用
香港遗嘱 强烈建议 明确香港资产处置意愿
原居地遗嘱 视情况 处理境外资产
遗产承办书(Grant of Probate) 必须 香港法院颁发,是处置香港资产的法定凭证

3. 受养人在港的实际停留要求

CIES 设有 “连续性居住” 的通常要求(以入境处最新公布为准),受养人同样需遵守。若主申请人身故后家属长期离港,可能影响延续身份的审批。

4. 投资金额的维持

这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条款:即使主申请人离世,家属若想延续 CIES 身份,仍须保持合资格投资不少于 3,000 万港元。这意味着遗产继承人中必须有人继续持有这些资产,不能因为遗产分配而提前套现。


五、与一般受养人安排的关键区别

CIES 的继承机制与香港其他主流入境计划的”受养人安排”有本质差异。

比较项 CIES(投资类) 高才通 / 优才(人才类)
身份根基 绑定投资资产 绑定主申请人就业/身份状态
主申请人身故后家属能否留港 可以,通过变更主申请人或转为独立持有人 通常不行,需家属另行申请其他身份
资金要求 必须维持 3,000 万港元投资 无
延续年限 可持续至主申请人继承安排完成 视具体计划而定

对高净值家庭而言,CIES 的继承条款提供了一个独特的”家族安全网”——即使主申请人不在了,家人仍可借助同一笔投资留在香港。


六、给内地申请人的实操建议

申请前

申请中

申请后


结语

CIES 不只是一份”投资换居留”的合同,更是一份覆盖整个家庭长期安排的身份契约。主申请人的身故继承条款,把”资产”和”身份”的延续做了衔接,是这项计划中最值得内地家庭认真研究的安心条款之一。

如果你正考虑以 CIES 规划香港身份,建议把”主申请人意外离世”作为一个具体场景,与律师、税务师、财富顾问一起做一次压力测试——这正是香港专业服务擅长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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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主申请人在 CIES 签证有效期内身故,家人还能继续留在香港吗?

可以。文章明确指出,主申请人身故后,受养人可申请”变更主申请人”或转为独立持有人,已登记在案的受养人自动具备延续资格,无需重新做受养人资格审核,整体居留安排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延续。

CIES 的继承机制下,谁可以被指定为继承性受养人?

可以指定的家属包括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部分情况可延展至未满 24 岁在读子女),以及部分计划版本允许的 60 岁以上父母,具体以入境处当年公布的合资格家属定义为准。已成年且无在读证明的子女、兄弟姐妹、旁系亲属、朋友及商业伙伴均不在继承范围内。

主申请人离世后,原来的 3,000 万港元投资可以提前套现吗?

不可以。文章强调,若家属想延续 CIES 身份,仍须保持合资格投资不少于 3,000 万港元,遗产继承人必须有人继续持有这些资产,不能因为遗产分配而提前套现。

主申请人身故后,家属通过哪种方式留在香港比较常见?

最常见的安排是路径 A——由符合资格的家庭成员(通常是配偶,若无配偶则可由成年子女或父母依序承接)向入境处申请成为新主申请人,需要提交死亡证明、遗产继承公证书或遗嘱认证文件、仍在港持有合资格投资的证明等关键文件。家属也可以选择路径 B 转换为学生签、IANG、工作签、优才、高才通等其他入境计划,或路径 C 自愿放弃居留、返回原居住地。

不同投资工具的继承速度差异大吗?需要提前做什么准备?

差异比较显著。基金类需办理受益人变更手续、耗时较长;股票类通过遗产承办处办理相对顺畅;房产类需办理产权变更并可能涉及印花税与律师费。文章建议主申请人提前订立香港遗嘱,必要时配合原居地遗嘱处理境外资产,并申领遗产承办书(Grant of Probate)作为处置香港资产的法定凭证,以大幅缩短遗产承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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