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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加内地双遗嘱设立方法

随着跨境婚姻、跨境置业和跨境理财日益普遍,不少内地读者在香港持有资产(住宅、联名户口、人寿保单、加密货币冷钱包、上市公司股票),同时在内地也保留有房产、银行存款、股权或生意。一份在内地订立的遗嘱,能否覆盖香港资产?答案常常是”不能”。本文整理香港 + 内地双遗嘱的设立思路、适用法律、常见误区,供有跨境资产配置的家庭参考。


一、为什么需要”两份”遗嘱?

内地法律体系承袭大陆法传统,香港则沿用普通法(Common Law)。两套体系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效力认定、继承顺位都有差别。一份在内地公证处订立的遗嘱,要在香港法院被认定为有效并申请遗产承办书(Grant of Probate),往往需要额外法律程序,时间和费用都会增加。

更现实的风险是:

实务建议:跨境家庭通常的做法是分别订立两份遗嘱,分别明确内地资产与香港资产的分配方式,并在两份遗嘱中互设”对接条款”,避免冲突或被认定部分无效。


二、适用法律速览

下表对比两地在遗嘱继承上的主要差异,便于读者快速把握要点。

维度 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主要法律依据 《民法典》继承编 《遗嘱条例》( Wills Ordinance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
公证遗嘱 是常见形式,由公证处办理 不存在”公证遗嘱”概念
自书遗嘱 有效,须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上亦可,但实务中较少单独使用
见证人要求 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均须 2 名以上见证人 一般遗嘱须 2 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签署,见证人不得是受益人或其配偶
遗嘱执行人 概念存在,但实务中常由继承人直接办理继承公证 必备角色(Executor),负责向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承办书
不动产继承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内地法) 适用香港法
动产继承 一般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籍地法(Domicile)
继承启动程序 内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再过户 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 Grant of Probate /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居籍”(Domicile)与”居住地”不同,是普通法概念,通常指一个人永久的家所在地。跨境家庭如长期在港生活、有香港身份证但仍保留内地户籍,居籍判断需个案分析。


三、双遗嘱的基本结构

一份完整的双遗嘱方案通常包含四个组成部分:

  1. 香港遗嘱(HK Will)
    • 覆盖香港境内的不动产、联名户口、证券户口、人寿保单(视乎保单条款)、公司股份、私人物品。
    • 列明遗嘱执行人(建议至少指定 1 名在港居住的执行人,便于法院联络)。
    • 写明若本遗嘱与任何先前遗嘱冲突,以本遗嘱为准的”撤销条款”。
  2. 内地遗嘱(PRC Will)
    • 覆盖内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
    • 通常采用公证遗嘱形式,由内地公证处办理并保存。
  3. 对接条款(Mutual Reference Clause)
    • 香港遗嘱中明确:”本遗嘱仅处理本人位于香港或其他适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遗产。”
    • 内地遗嘱中明确:”本遗嘱仅处理本人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遗产。”
  4. 辅助文件
    • 资产清单(Asset Schedule)
    • 受益人身份信息
    • 保险箱位置、数字资产访问指引(如适用)
    • 信托设立文件(如有家族信托安排)

四、订立流程对比

4.1 香港遗嘱订立流程

  1. 资产梳理:列出所有香港资产,包括联名持有份额。
  2. 选择见证方式:
    • 自行草拟 + 2 名见证人签署(见证人不得为受益人)
    • 委托香港律师办理(建议资产较复杂或跨境家庭优先选择)
  3. 签署与见证:遗嘱人、2 名见证人须同时在场签署;见证人随后在遗嘱背面签注作为”见证人证明”。
  4. 保管:
    • 律师楼保管(收费保管)
    • 香港高等法院遗嘱存放处(Probate Registry)的”安全存放服务”
    • 银行保险箱(需提前将执行人列为联名可接触人)
  5. 登记备查(可选):律所可在内部遗嘱登记系统登记,方便后人查证。

4.2 内地遗嘱订立流程

  1. 资产梳理:列出内地房产、存款、股权等。
  2. 选择形式:
    • 公证遗嘱:到内地公证处办理,由公证员代为制作或证明。
    •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全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需 2 名以上见证人在场。
  3. 办理继承公证:遗嘱生效后,继承人凭遗嘱办理继承权公证,再进行房产过户、银行销户等。
  4. 保管:
    • 公证遗嘱由公证处保存,最稳妥。
    • 自书遗嘱建议交由可信的家人或第三方保管机构代管,并交代存放位置。

五、常见误区与风险提示

5.1 见证人错误

5.2 跨境资产被遗漏

5.3 继承人与受益人混淆

5.4 移民或长期离港后的居籍变化

5.5 忽视税费与申报

5.6 未定期更新


六、可选的进阶工具


七、行动清单(Checklist)


跨境遗产规划涉及两地法律与税务细节,个案差异较大。本文旨在提供总体框架,具体执行前建议同时咨询香港执业律师与内地公证处 / 律师。香港大全 持续整理香港生活、置业、税务、保险等全方位指南,欢迎前往查阅更多相关文章。

常见问答

内地公证处办的遗嘱,能直接用来处理香港的房产吗?

一般不能。内地公证遗嘱要在香港法院被认定为有效并申请遗产承办书(Grant of Probate),通常需要走额外的法律程序;若涉及不动产,还会因”不动产所在地原则”而适用香港法律。具体程序以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的最新要求为准。

香港遗嘱一定要请律师才能订吗?

不是必须。资产简单且条款清晰的,可以自行草拟并由 2 名见证人同时在场见证签署;但资产较复杂或属跨境家庭,建议委托香港律师办理,以减少见证人形式、撤销条款、对接条款等方面的瑕疵风险。

见证人可以是受益人本人吗?

不可以。香港遗嘱的见证人若是受益人或其配偶,该受益人在遗嘱中所获的遗赠会被判无效,但遗嘱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内地代书、打印、录音录像等遗嘱形式同样要求见证人全程在场,且不得与受益人存在利益冲突。

跨境家庭如何判断自己的”居籍”(Domicile)?

居籍是普通法概念,通常指一个人永久的家所在地,与单纯的居住或户籍并不等同。长期在港生活、持有香港身份证但仍保留内地户籍的跨境家庭,居籍判断需结合个案事实综合分析,建议向两地专业人士咨询。

双遗嘱订完之后还需要做什么?

应安全保管原件并告知遗嘱执行人存放位置,同时建议每 3–5 年或在婚姻状况变化、新增或处分资产、受益人离世等重大人生事件后,对两份遗嘱及对接条款进行一次检视更新,避免因情况变化导致遗嘱失效或与现实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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