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内地房产能否写入香港遗嘱:跨境遗产规划案例解析

越来越多的内地家庭与香港产生联结:港漂置业、双城生活、跨境婚姻、家族代持。这些故事的背后,是一批又一批在内地持有房产的香港居民/香港居民内地配偶——他们的资产横跨两地,继承问题也随之而来。

最常被问到的问题之一是:我在内地的房子,能否写进香港的遗嘱里?

答案并非简单的”能”或”不能”,而是取决于两地法律如何互动。本文从一个虚构但结构合理的案例切入,拆解跨境遗嘱处置内地房产的全貌。


一、案例背景:深圳南山的两套房

当事人(以下均为化名):

人物 身份 持有的内地资产
林先生 香港永居,内地户籍仍保留 深圳南山自住公寓一套(贷款已清)
林太太 内地居民,未取得香港身份 罗湖学区房一套(出租中)

林先生持有香港身份证已满 7 年,名下无香港物业,全部家庭不动产都在深圳。两套房的房产证上,登记权利人分别为林先生单独所有、林太太单独所有。

2025 年初,林先生确诊重病,希望尽快处理身后事。他听说香港可以做”国际化”遗嘱,但又担心深圳的房产能否被覆盖。于是找到香港的公证律师咨询。


二、香港遗嘱能否覆盖内地房产?法律层面的回答

2.1 香港法律的态度:可以写,但执行地不在香港

根据香港《遗嘱条例》(第30章),遗嘱订立人对其享有处置权的财产均可通过遗嘱处分,无论财产位于何处。也就是说,林先生完全可以把深圳南山那套自住公寓写进他在香港订立的遗嘱里。

但“能写”≠”能在香港执行”。

香港法院的遗嘱认证(Probate)程序只对位于香港的遗产有直接管辖权。林先生去世后,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发出的”遗产承办书”(Grant of Probate),在中国内地法院并不能直接被承认和执行。

2.2 内地法律的态度:以不动产登记地为准

内地《民法典》继承编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涉及不动产的继承公证或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换言之,深圳的房子要办理继承过户,必须走深圳当地的公证或法院程序,香港法院无权直接处理。

2.3 结论

香港遗嘱可以实体上处分内地房产(即在遗嘱文本里写明”南山公寓由谁继承”),但程序上无法在香港完成继承过户——继承人最终仍须回到内地办理继承公证或诉讼。


三、案例推演:林先生如果只立香港遗嘱,会发生什么?

假设林先生仅在香港订立一份英文/中文双语遗嘱,写明:

“本人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栋XX号房产,由本人女儿林小蝶单独继承。”

林先生去世后,可能出现以下流程:

步骤一:香港遗产承办

家属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申请”遗产承办书”。由于遗嘱合法、受益人明确,通常 6-10 周可获批。

步骤二:内地继承公证

家属凭香港出具的死亡证、遗嘱、遗产承办书等文件,到深圳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内地的公证员会:

步骤三:可能出现的障碍

风险点 具体表现
遗嘱形式不被认可 香港遗嘱多由见证律师见证,未必符合内地公证处对境外遗嘱的”形式审查”要求
公证处要求补正 内地公证员可能要求重新翻译、认证或补充材料
境外遗嘱无效 如遗嘱内容违反内地强制性规定(例如剥夺了内地”必留份”继承人份额),部分条款可能被认定无效
多走诉讼程序 若公证处拒绝出具公证书,继承人只能向深圳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耗时可达 1-3 年

核心结论:只立香港遗嘱处理内地房产,相当于”遗嘱写了不算数,要重新走一遍内地的程序”——既增加成本,又埋下争议隐患。


四、更稳妥的方案:两地遗嘱并行 + 互斥条款

针对林先生的情况,更专业的做法是“两地遗嘱”(Mirror Will / Dual Will):

4.1 香港遗嘱

覆盖林先生名下的香港资产(如有)及部分金融资产;明确写明”本遗嘱不涉及位于中国内地的任何不动产”。

4.2 内地遗嘱

单独就深圳南山的房产订立一份符合内地法律形式的遗嘱(例如经内地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并指定继承人与香港遗嘱保持一致。

4.3 互斥/衔接条款

两份遗嘱中加入”互斥条款”或”衔接条款”(Revocation Link / Coordinating Clause),确保两份遗嘱在解释时能够协调一致。

维度 只立香港遗嘱 两地遗嘱并行
内地房产继承成本 高(需诉讼或重新公证) 低(直接凭内地遗嘱办过户)
内地房产继承耗时 6-18 个月甚至更长 2-4 个月
法律冲突风险 较高 较低
香港资产继承效率 高 高
律师费用 单次 两次(但总成本可控)

五、操作层面:内地遗嘱在哪里立?

内地遗嘱主要有六种合法形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1. 自书遗嘱:全文手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
  3. 打印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每页签名注日期
  4. 录音录像遗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
  5. 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解除后无效)
  6. 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最稳妥,建议跨境资产选择)

实操建议:


六、内地房产写入香港遗嘱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写进香港遗嘱就一劳永逸

如前所述,香港遗嘱无法在内地直接执行,继承过户仍要回到不动产所在地。

误区二:只要子女是受益人就不会有争议

内地继承涉及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利益,即使遗嘱有效,缺乏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仍可能主张”必留份”。具体比例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误区三:境外身份可以规避内地继承程序

不可以。只要房产登记在中国内地,继承过户就必须走内地程序,无论继承人是何国籍。

误区四:内地遗嘱可以远程视频办理

不可以。内地公证遗嘱要求当事人亲自到场,无法通过视频或代办完成。

误区五:只要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完全由自己处分

房产如属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受配偶权益限制。案例中林先生单独所有的南山公寓可以自由处分,但若为婚后共同购置且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处分时还需配偶配合。


七、行动清单:内地读者可以先做什么?

如果你是港漂、跨境婚姻家庭成员、或持有内地房产的香港居民,建议按以下顺序推进:

  1. 盘点资产:列出所有境内外不动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
  2. 明确目标:希望资产如何分配?是否照顾到所有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3. 咨询两地专业人士:香港律师处理香港侧,内地公证处或律师处理内地侧
  4. 先办内地遗嘱:形式要求严、操作窗口短,建议优先办理
  5. 再做香港遗嘱:与内地遗嘱相互衔接
  6. 定期复盘:婚姻、移民、资产变动后,及时更新遗嘱

重要提示:跨境继承涉及两地法律的具体细节,本文仅作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安排请以两地执业律师与公证机构的最新建议为准,相关费用与时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八、写在最后

林先生最终选择了两地遗嘱并行的方案:内地公证遗嘱处置深圳房产,香港遗嘱覆盖金融资产与未来可能添置的香港资产。形式要件完备,互斥条款清晰。他的家庭也因此避免了潜在的继承纠纷。

跨境财富传承不是一次性任务,而是需要随着人生阶段持续更新的”长期工程”。今天花一点时间立一份合规的遗嘱,可能是给家人未来若干年最确定的礼物。

如果你正在规划赴港、跨境置业或家族传承,欢迎浏览 hkguide.org 获取更多香港相关指南——从身份规划、教育路径到遗产安排,我们持续整理实用资讯,陪伴每一段跨境旅程。

常见问答

香港遗嘱可以覆盖内地房产吗?

可以写进遗嘱文本,但无法在香港直接执行。香港《遗嘱条例》允许遗嘱订立人处分其享有处置权的财产,无论财产位于何处;但香港法院的遗嘱认证程序只对位于香港的遗产有直接管辖权,内地不动产的继承过户仍须回到不动产所在地办理。

只立一份香港遗嘱处理深圳房子,会有什么后果?

继承人在香港取得遗产承办书后,还需到深圳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公证员会重新审核遗嘱形式与实质是否符合内地继承法,并核查内地法定继承人范围。若公证处拒绝出具公证书,继承人只能向深圳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耗时可能较长。

内地的房子应该怎么立遗嘱更稳妥?

跨境资产优先选择公证遗嘱,由内地公证机构办理,当事人须亲自到场,无法通过视频或代办完成。公证遗嘱目前虽不再具有法定优先效力,但仍是最不容易被挑战的形式;如选择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或口头遗嘱,则须严格满足见证人数与签名要件,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内地继承一定会按遗嘱执行吗?其他人能主张份额吗?

不一定。即使遗嘱有效,缺乏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仍可能依据内地法律主张必留份,具体比例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因此建议在遗嘱安排中统筹考虑全体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以减少争议。

内地房产写进香港遗嘱后,还需要再办一份内地遗嘱吗?

建议办理。内地与香港遗嘱并行的方案(Mirror Will / Dual Will)通常成本更可控、耗时更短;通过互斥条款或衔接条款使两份遗嘱相互协调,可降低法律冲突风险。香港遗嘱可明确载明”本遗嘱不涉及位于中国内地的任何不动产”,内地则就相关房产单独订立符合内地法律形式的遗嘱。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