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核心要点

内地与香港于 2006 年签订《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2007 年生效,2008 年起在内地的港资企业、外籍人士以及赴港工作的内地人中开始广泛适用。对于在港就业的内地职场人而言,《税收协定》直接影响工资薪金、董事酬金、表演所得、财产转让收益等到底在哪里交税、按多少税率交税。

《税收协定》的核心精神只有一句话:对同一笔所得,纳税人原则上只在一个征税地纳税;如有重叠,可由另一地给予抵免或免税。具体怎么用、哪些条款和内地赴港人士关系最大,本文逐一拆解。


一、协定适用于谁?

《税收协定》仅对”香港税务居民”与”内地税务居民”两类纳税人有意义。判断身份的核心是各地的税务居民规则,而非户籍或国籍。

项目 香港税务居民 内地税务居民
判定依据 通常居住于香港;公司则在港成立或实际管理地在港 有住所、户籍、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内地的个人与企业
跨境身份冲突 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确定(”加比规则” Tie-breaker Rules) 同左

在港工作的内地人若同时持有内地户籍与香港居留权,《税收协定》会用”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住—国籍”四级规则决定身份归属。多数长期在港全职工作的内地人,最终身份会被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

税务居民身份没定清楚,就谈不上下游条款——这是协定适用的大前提。


二、受雇所得(工资薪金):183 天线

第三条第一款:受雇所得原则上由实际提供劳务所在地(即香港)征税。

第三条第二款(”183 天”免税条款):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仅在内地征税,香港免征薪俸税:

  1. 纳税人在任何 12 个月中于香港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
  2. 所得由并非香港居民的雇主支付;
  3. 所得不是由雇主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PE)负担。

实务提醒:很多内地公司派员赴港”短期支持”项目,正利用这条做免税安排。但要注意:(1) 183 天按”任何 12 个月”滚动计算,并非按自然年;(2) 因疫情、隔离、休假等原因中途离港的天数仍可能计入停留时间;(3) 跨年项目需分段测算。


三、董事酬金、表演所得与退休金

《税收协定》对几类特殊受雇或类受雇所得做了单独规定。

所得类型 征税权归属 协定条款
董事酬金 居民国(即董事居住地)独占征税 第四条
演艺人/运动员(含”名人”) 活动发生地独占征税,且不得适用 183 天免税 第五条
退休金 一般由支付方所在地征税;企业高管另依第九条处理 第八条、第九条
政府/公共服务薪酬 派出地独占征税(外交、领事除外) 第七条
教师/研究人员短期交流 通常可申请免税或推迟征税(限于”为公共利益”项目) 第十条

“名人在外企”(如高管在港签约出席活动)须特别警惕第五条——即使停留不到 183 天,演出报酬仍须在港纳税。


四、营业利润与常设机构(PE)

第五条:香港企业的营业利润,原则上仅在香港征税;但若通过设在内地境内的 PE 在内地开展经营活动,则其归属于该 PE 的利润可在内地征税。

何谓”PE”?《税收协定》明确列举:

跨境电商、SaaS、咨询服务等”看似无 PE”的新业态,两地税务局对”实质经营”与”数字化存在”的判断仍在演进,建议赴港设立团队前先评估 PE 触发风险。


五、不动产、财产收益与股息利息

不动产所得(第六条)

直接使用、出租或转让不动产的所得,不动产所在地独占征税。在香港买房出租产生的租金,须先缴香港物业税(可申请与薪俸税合并),再在内地申报并申请境外税收抵免。

财产转让收益(第十三条)

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第九、第十、第十一条)

按《税收协定》与两地税法的双重限制,实际预提税税率如下表(具体以两地主管部门最新执行口径为准):

所得类型 协定上限税率 实际操作
股息(直接持股≥25%) 5% 通常按 5% 缴纳
股息(其他情形) 10% 通常按 10% 缴纳
利息 7%(商业性)或免税(政府/金融机构间) 视类型而定
特许权使用费 5%(影视版权另有例外) 通常按 5%

内地个人股东从香港公司取得股息,按《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执行;但若属于”受控外国企业”(CFC)利润累积情形,仍可能视同分配被纳入应税所得,建议事前与税务师沟通。


六、避免双重征税的方法

《税收协定》并非”自动免税”,而是通过两种机制消除重叠征税:

  1. 免税法(Exemption):来源地放弃征税权,居民国单独征税。例如 183 天条款下的工资薪金、香港企业转回内地的营业利润。
  2. 抵免法(Credit):来源地正常征税,居民国允许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但抵免金额不得超过该笔境外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举例:内地个人股东从港股取得股息,在港被扣 10% 股息税。内地申报时须把该笔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按内地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再以境外已缴税款抵扣。未超出抵扣上限的,不会重复交税;超出部分则需补差。


七、常见的实务场景速查

场景 关键判断 协定条款
内地母公司外派员工赴港项目支持,半年内返内地 183 天+非港方雇主+非港 PE → 香港免税,仅内地申报 第三条
内地高管出任港股上市公司独董 董事酬金仅在内地征税,但须自行申报境外所得抵免 第四条
港企支付内地 SaaS 公司年度订阅费 特许权使用费 5% 预提 第十一条
内地跨境电商团队赴港设办公室 触发 PE 后,内地可对其归属利润征税;PE 性质认定看实质 第五条
内地人在港买楼出租 租金在港缴物业税,内地申报+抵免 第六条
港资企业内地子公司撤资转股 资本利得仅在内地征税(境内资产) 第十三条

八、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流程

两地税务局对享受协定待遇的备案/审批要求不同,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个人取得《税收协定》下的免税/抵免待遇,通常须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主动申报并提供境外完税凭证,逾期举证可能丧失抵免权益。


九、合规提醒

  1. 保留完整凭证:雇佣合同、出差记录、停留天数、完税证明、付款凭证至少保存 7 年。
  2. 双重居民身份尽早认定:赴港后若同时被认定为两地居民,应尽早准备”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住地”等材料申请主管当局协商。
  3. PE 风险前置评估:拟在港设团队、招雇员或签合同的内地企业,建议提前评估是否会构成”183 天劳务型 PE”或”营业型 PE”。
  4. 跨境支付应扣未扣:港企向内地个人/企业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时,代扣义务与税率适用口径容易出错,建议建立税务复核机制。
  5. 数字游民与远程跨境工作:即使不入境,仍可能因”实质经营地”“服务消费地”等被两地税务机关关注,《税收协定》对此尚无明文条款,处理上以个案申请或双边协商为主。

《税收协定》是内地与香港跨境税务安排的基石,但条款仅提供框架,具体适用取决于每笔交易的实质、停留时间、合同安排与两地税局执法口径。在港求职或创业的内地人,建议把协定条款与个人合同、薪资结构、出差安排、跨境资产一起规划,避免事后被追溯调整。

如需了解香港薪俸税申报、IANG 签证税务登记、内地境外所得汇算清缴等延伸内容,欢迎前往 香港大全 查阅更多香港工作与生活指南。

本文所引用条款编号与税率限制,均依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公开文本整理。具体执行口径、税率与免税阈值以两地税务机关最新公布为准。

常见问答

内地人去香港工作,《税收协定》到底能帮我省什么税?

《税收协定》的作用是避免同一笔所得在内地和香港被重复征税,方式是「免税法」或「抵免法」:要么由其中一方放掉征税权,要么两边都征但允许用境外已缴税款抵扣。具体到工资薪金、董事酬金、不动产租金、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类型,协定都规定了征税权归属和税率上限。是否最终能享受,还要看你是否被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或「内地税务居民」,以及各项条款的具体条件是否满足。

怎样才算「香港税务居民」?拿了香港身份证就能享受协定吗?

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依据是各地的税务居民规则,而不是身份证或户籍。香港通常看「是否通常居住于香港」,内地则看「是否有住所、户籍或实际管理机构在内地」。如果一个人同时构成两地居民,会按「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习惯性居住—国籍」四级规则决定归属,由双方主管当局协商确定。身份证只是其中一个参考因素,建议在赴港后尽早准备相关材料申请认定。

183 天是怎么计算的?为什么跨年项目要分段测算?

「183 天免税条款」中的天数按「任何 12 个月」滚动计算,而不是按自然年累计。判定时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在该 12 个月内于香港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 183 天、所得由非香港居民雇主支付、所得不是由雇主设在香港的常设机构负担。对于跨年度的派驻项目,需要把跨入下一年的那段停留时间拆开,分别测算两个连续的 12 个月周期是否达标。此外,因休假、隔离等原因中途离港的天数,仍可能计入香港停留时间,不能简单剔除。

在港买房出租,租金是不是要在两边都交一遍税?

按《税收协定》第六条,不动产所得由不动产所在地独占征税,也就是先在香港缴纳物业税(或与薪俸税合并计征);回到内地申报时,再把该笔境外租金纳入应税所得,并申请境外税收抵免。已缴香港税款若未超过内地应纳税额对应部分,则不会重复交税;超过部分才需补差。整个流程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主动申报并提供境外完税凭证。

我在港股的股息被扣了 10%,回内地还要再交一次税吗?

按《税收协定》股息条款和两地税法,目前通常按 10%(一般情形)或 5%(直接持股不低于 25% 时)的上限税率执行。回到内地申报时,需把这笔股息纳入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按内地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再以香港已扣缴的税款申请抵免。在抵扣上限范围内,不会真正重复交税。但若涉及「受控外国企业」利润累积等情形,仍可能视同分配并被纳入应税所得,建议事前与税务师沟通具体处理方式。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