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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粮与十三薪写入合同谈判案例

每年九、十月临近,香港职场都会进入「花红谈判季」。从基础文员到中层管理,几乎所有受雇人士都会在这个窗口期与雇主讨论年终酬金安排。内地赴港工作的朋友,初次接触「双粮」「十三薪」「酌情花红」这类名词时,往往一头雾水——香港并非劳动法体系,没有内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那种强制规定,十三薪、双粮并非法定权益,能否拿到、拿到多少、写进合同还是仅作口头承诺,完全取决于劳资双方谈判。

本文以一个虚构但贴近真实的谈判案例为原型,拆解雇主与雇员两端的不同立场,提供可直接借鉴的合同措辞与谈判策略。


一、案例背景:客户成功经理的入职博弈

人物原型(化名处理,避免对号入座):

公司立场:

小张在内地某互联网公司任职时,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每年发放 13 薪」,且发放条件仅与「在职满一年」挂钩,与绩效无关。来到香港后,他希望延续这一确定性。


二、香港法律框架:双粮、十三薪到底是不是必须发?

在讨论谈判前,必须先厘清法律底线——香港没有法定十三薪。

根据香港《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俗称 EO),雇主对雇员的强制性支付义务仅限于:

《雇佣条例》关于「年终酬金」的关键定义:

「年终酬金」指根据雇佣合约条款,于每年年终结清的任何款项(不论名称为何),包括俗称「双粮」「十三薪」「年终花红」等。如果合约中写明属于「年终酬金」性质,则必须符合《雇佣条例》第 IVA 部的相关计算与限制。

简单理解为三句话:

情况 法律效力
合约明确写明「双粮/十三薪」,且属「年终酬金」性质 受《雇佣条例》规管,必须按合约条款支付
合约仅写「酌情花红」「discretionary bonus」 雇主可酌情决定是否发放,雇员难以追讨
口头承诺 缺乏书面证据,举证难度极高

核心结论:能否受到法律保障,关键不在于叫「双粮」还是「十三薪」,而在于合约条款如何措辞。


三、谈判两端的真实立场

小张的核心诉求

  1. 确定性:希望像内地一样,把十三薪写进合同,避免「酌情」带来的不确定
  2. 可预期性:用于规划房贷还款、家人来港探亲等大额支出
  3. 离职保护:即使中途离职,也能按比例拿到相应部分

公司 HR 的顾虑

  1. 弹性空间:写死后无法根据业绩调整,影响成本控制
  2. 公平问题:高级别员工单独写十三薪,会引发其他员工对标
  3. 离职风险:担心员工拿完双粮就走人

双方都关心的灰色地带


四、谈判过程:三步落地

第一步:抓住 offer 阶段黄金窗口

小张在收到 offer letter 后、入职签字前,提出了书面修改请求。这是最佳谈判时机——此时雇主已决定录用,议价意愿最强,HR 不会因小改动放弃候选人。

谈判心法:永远在「签字前」谈合同条款。一旦签字入职,谈判筹码会大幅下降。

第二步:用「年终酬金」替代「酌情花红」的措辞

小张并未强求公司「写死」金额,而是提出将条款改为:

「雇员若于每年 12 月 31 日仍受雇于本公司,且已完成该年度的试用期,将获发相等于一个月基本月薪的年终酬金(year-end payment)。该酬金将随每年 12 月份工资一同发放。」

这一措辞的精妙之处:

关键设计 法律含义
使用「年终酬金 / year-end payment」 触发《雇佣条例》第 IVA 部适用,雇主必须按约支付
明确「一个月基本月薪」 写入金额,避免酌情
设定「12 月 31 日在职」门槛 给雇主「防离职」抓手,HR 较易接受
写入「完成试用期」 试用期表现不佳者不发放,HR 不再反对

第三步:争取离职 pro-rata 条款

小张进一步提出:若在发放日(12 月)前离职,希望按当年实际受雇月数比例发放。最终双方达成折中方案:

「若雇员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因合理原因离职(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新雇主全职聘用、公司裁员、合同期满不续签),将按当年实际受雇完整月数占 12 个月的比例,发放部分年终酬金。」

谈判结果:


五、合同条款示范与避坑指南

推荐写法(受《雇佣条例》保障)

第 X 条 年终酬金

(a) 雇员若于每年 12 月 31 日仍受雇于本公司,且已完成
  该年度的试用期,将获发相等于一个月基本月薪的年终
  酬金("year-end payment")。

(b) 该年终酬金将于每年 12 月份的工资发放日一同支付。

(c) 若雇员于该年度内因下列原因离职,公司将按当年实际
  受雇完整月数占 12 个月的比例发放部分年终酬金:
  (i) 公司裁员;
  (ii) 固定期限合同届满且不予续签;
  (iii) 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合理离职原因。

(d) 因雇员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不适用第 (c) 款的 pro-rata
  安排。

应避免的写法

写法 风险
「公司可根据业绩及个人表现酌情发放花红」 完全由雇主裁量,雇员无追索权
「十三薪视公司业绩发放」 「视业绩」措辞模糊,业绩不达标时难以维权
「公司将努力争取发放双粮」 「努力争取」无约束力
仅口头承诺,未写入合同 发生争议时举证极难

必须核对的合同配套细节

  1. 基本月薪定义:明确「一个月基本月薪」是否包含津贴、交通补贴、电话费、MPF 雇主供款等。一般以基本工资(basic salary)为准,不含浮动津贴
  2. MPF 处理:十三薪是否计入 MPF 的「有关入息」用于计算雇主供款——一般需要,但具体以强积金受托人解释为准
  3. 试用期与发放资格:试用期员工的十三薪是否计入工龄,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4. 签约奖金(sign-on bonus)的 clawback:若公司同时提供签约奖金,务必确认离职后是否需退还,以及与十三薪的衔接

六、内地背景赴港工作者的特别提醒

从内地赴港的雇员普遍对「十三薪应进合同」有强烈预期,但在香港职场,这一期望需要主动争取,而不会自动兑现。建议遵循以下节奏:

入职前(offer 阶段)

入职后第一个月

每年 9-10 月(花红谈判季)

离职前


七、谈判之外的备份方案

万一雇主坚持只肯用「酌情花红」措辞,也并非全无办法:

  1. 接受酌情,但要求加入「书面通知义务」:例如「公司须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书面通知雇员花红发放与否及金额」,避免拖到次年才告知
  2. 争取更高月薪替代:将十三薪折算进月薪,例如把 4.5 万月薪谈到 4.8 万,作为放弃十三薪的补偿
  3. 要求业绩达标即触发条款:例如「若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成目标 X,将发放一个月月薪作为花红」,用客观指标替代雇主主观裁量
  4. 保留历年发放记录:即便一直是酌情花红,若公司连续多年按惯例发放,可能形成「习惯性支付」(customary payment)的证据,未来拒发将面临更大法律风险

八、一句话总结

在香港,双粮、十三薪不是「应得」,而是「谈得」。谈成的关键不是金额大小,而是合同中那一句措辞:用「年终酬金 / year-end payment」而非「酌情花红」,并在 offer 阶段就锁定条款,离职时才有 pro-rata 的法律依据。

本文所述金额、案例为情景化示意,具体数字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希望这份案例拆解能帮你更从容地面对香港的薪资谈判。如果你即将赴港工作、正在准备 offer 谈判,或想了解更多香港职场文化、签证、税务、生活配套信息,欢迎持续关注 香港大全——这里有更多香港相关的一手指南,陪你从登陆到扎根走稳每一步。

常见问答

香港公司不写十三薪进合同,合法吗?

合法。香港《雇佣条例》并未把十三薪或双粮列为强制性支付项目,雇主完全可以只承诺「酌情花红」或完全不提及。能否获得法律保障,关键看合同条款的措辞:若写明属于「年终酬金(year-end payment)」性质,则受《雇佣条例》第 IVA 部规管,雇主必须按约支付;若仅写「酌情花红」或「视业绩发放」,则属于雇主裁量范围,雇员难以追讨。

「酌情花红」和「年终酬金」在法律上有什么差别?

差别很大。「酌情花红」或「discretionary bonus」由雇主自行决定是否发放、数额多少、发放对象,雇员几乎没有追索权。「年终酬金」则是《雇佣条例》中的法律术语,一旦合同写明属于这一性质,便受第 IVA 部规管,雇主必须按合约条款计算和支付。两者名称相近,法律后果却完全不同,这也是谈判中最值得争取的措辞替换。

入职后才想谈十三薪,还来得及吗?

难度显著上升,但仍有机会。最佳谈判窗口在 offer letter 收到后、入职签字前,此时雇主已决定录用,修改意愿最强。一旦签字入职,谈判筹码会大幅下降。若已入职才提出,可考虑以历年绩效为依据,在每年九、十月的花红谈判季争取额外酌情花红,或通过书面沟通推动条款补充。无论何时谈,都建议留下电邮、Slack、WhatsApp 等书面记录作为辅助证据。

写进合同的十三薪,中途离职能拿到吗?

取决于合同是否有 pro-rata 条款。若合同明确约定按当年实际受雇完整月数占 12 个月的比例发放部分年终酬金,则可按约定追讨;若合同没有相关条款,即使已写为「年终酬金」,离职后也可能因为不符合发放条件而无法取得。建议在谈判时将 pro-rata 安排一并写入,并明确「合理原因」(如裁员、合同期满不续签等)与「个人主动辞职」的区别,以免日后产生争议。

雇主只肯写「酌情花红」,还有什么办法争取保障?

可以要求加入「书面通知义务」,例如约定公司须于每年 12 月 15 日前书面通知雇员花红发放与否及金额,避免拖延或临时变卦;也可以争取将十三薪折算进基本月薪,例如把 4.5 万月薪谈到 4.8 万作为补偿;若公司历年都按惯例发放花红,相关记录可能构成「习惯性支付(customary payment)」的证据,未来拒发将面临更大法律风险。具体个案的处理方式,建议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并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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