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约中的知识产权条款
香港雇佣法在知识产权(IP)归属上走的是普通法(common law)路线,叠加成文法的雇主优先原则,与内地《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默认”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口径差异明显。对内地赴港求职者而言,签合约前若不细读IP条款,日后跳槽、创业、做副业,都可能踩进”作品不属于自己”的坑。
本文从三组高频条款切入,带你读懂港式雇佣合约里的IP逻辑。
一、先搞清背景:香港IP归属的”三套规则”
香港不像内地那样把”作品归属”写进同一部法律,而是由三个层次叠加判断:
- 普通法(Common Law)——判例确立的规则:”在受雇过程中(employee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创作的作品,版权默认归雇主,不属于员工”。(如 Ladbroke (Football) Ltd v William Hill (Football) Ltd 等案例所确立的原则)
- 成文法——《版权及牙科版权条例》(Cap. 528,实际为《版权及牙科版权条例》——本文统一称《版权条例》)第11(2)条:记者、摄影师在受雇中所作新闻报道、摄影作品的版权归雇主,但作者仍保留”精神权利”(署名权、反对虚假署名权)。
- 合约条款——雇佣合约里的IP条款可以”扩大”或”限制”默认归属,这是你能争取谈判空间的地方。
对求职者的关键含义:即使合约只字未提IP,你的代码、文案、设计图,只要是在受雇期间、用雇主资源、为雇主业务创作的,版权大概率已自动归公司。合约条款的作用,往往不是”确定归属”,而是”扩展到哪些范围”。
二、必读三类条款:scope、prior IP、post-termination
1. IP assignment 条款(归属与转让)
这是合约里最常见的IP条款,典型表述:
“Employee hereby assigns to the Company a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copyrights, patents, designs, trademarks, trade secrets, created or developed by the Employee during the term of employment.”
翻译:员工把在职期间创作的所有知识产权(含版权、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商业秘密)转让给公司。
内地求职者特别要留意三点:
- “during the term of employment”——在职期间。如果你想做开源项目、写技术博客、做副业,这些条款的边界在哪里?详见下文”moonlighting”。
-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vs “during employment”——两个词差一个字,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更窄,只覆盖”职责范围内”的作品;后者更宽,几乎覆盖整个受雇期间产出。这是合约谈判里少数能争取缩窄的措辞。
- “a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不限类别。即便你做的是个人爱好项目,只要”在职期间”做出,合约字面就可能被涵盖。
2. Prior IP / Prior Inventions 条款(入职前IP披露)
这条要求员工入职时披露此前持有的IP,并约定这些”prior IP”在何种条件下授权或转让给公司。
典型模板:
| 项目 | 披露内容 |
|---|---|
| 专利 | 申请号、名称、状态 |
| 软件 | 项目名、开源协议、GitHub 链接 |
| 设计/商标 | 注册号、类别 |
| 商业秘密 | 客户名单、配方、算法 |
为何重要? 香港普通法下,如果你没主动披露,日后与雇主发生纠纷时,你的”prior IP”很可能被对方主张”属于职务成果”或”使用了雇主资源改良”,举证责任反而落到了你身上。
建议操作:入职前,用一份独立的 Prior IP Schedule 把自己的旧作品列清楚,与雇主书面确认”以下IP不属于公司”,由双方签字。这是赴港工程师、设计师、研发人员最常忽略的一步。
3. Post-termination 条款(离职后约束)
离职后,IP条款的约束力还能延续多久、覆盖多广?常见三种写法:
| 写法 | 含义 | 对员工的影响 |
|---|---|---|
| 仅限在职期间 | 离职后作品默认归个人 | 最宽松,副业/创业友好 |
| 离职后 X 个月内 | 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归公司 | 中等,需注意副业时间窗口 |
| 永久 + 兜底条款 | 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IP永久归公司 | 最严苛,需重点谈判 |
特别注意”兜底条款”(catch-all clause):
“…and any IP that is similar to or derived from the Company’s business, even if created after termination, shall be deemed the Company’s property.”
这类条款在科技公司、生物医药、金融数据公司常见。谈判时,可争取限定”与公司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直接相关”,否则过于宽泛,在普通法下也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
三、内地求职者最常踩的三个坑
坑 1:把内地默认的”作者享有版权”带去香港
内地《著作权法》第11条默认作品版权归作者(除非另有约定)。香港相反,默认归雇主。同一个工程师写代码,在内地属于自己,在香港属于公司——这种差异,不看合约条款就会踩雷。
坑 2:开源项目与副业(moonlighting)
很多内地工程师习惯在职期间维护 GitHub 开源项目、写公众号、接私单。港式合约里若有”all IP during employment”或 catch-all 条款,理论上你做副业的产出也可能被雇主主张。
实操建议:
- 入职前明确告知雇主你在维护的开源项目,争取书面豁免;
- 副业使用个人设备、个人时间、不涉及公司资源,非出稿留痕;
- 在 Prior IP Schedule 里列明你想保留的项目。
坑 3:学术与论文归属
高校、研究机构、医生(尤其港大、中大、医管局体系)员工,常涉及”职务发明”“职务作品”的归属。香港高校普遍采用”雇主优先 + 员工分成”的混合模式,具体分成比例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要点:
- 学术论文署名权(精神权利)在普通法下仍归作者,但商业开发权(版权)多归雇主;
- 博士论文、教材的版权归属,需在合约或学院政策里明确;
- 若做的是应用型研究并涉及专利,专利发明人署名权 ≠ 专利权,后者可转让。
四、谈判时能争取的三个空间
1. 缩窄 “during employment” 为 “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
把”在职期间”缩窄到”职务范围内”,可以避免副业、爱好、个人项目被误伤。这是普通法本就支持的边界,只是很多 HR 不会主动告诉你。
2. 要求列明 Prior IP Schedule
不要签”无 prior IP”或”放弃所有 prior IP 权利”的全盘条款。把你过往的专利、开源项目、个人作品列进 Schedule,是基本权利。
3. 限制 Post-termination 兜底条款
要求”与公司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直接相关”的IP才归公司;要求”离职后 6 个月 / 12 个月”作为时效封顶;要求”非竞争类IP不纳入”。
谈判尺度参考:港企 HR 对这三个空间的接受度普遍较高,尤其在科技、互联网、生物医药等人才紧缺行业,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可参考香港知识产权署(IPD)发布的员工合约指南。
五、入职前后的实操清单
入职前(签约前):
- 通读合约 IP 章节,标红”during employment”“all IP”“catch-all”“post-termination”
- 准备一份 Prior IP 清单(专利、开源项目、设计、商标)
- 询问 HR 副业政策,必要时书面留档
- 高管、CTO 级岗位,建议请熟悉香港普通法的律师做一次合约审阅
入职后:
- 维护 “个人项目” 的开发日志,记录时间、设备、是否使用公司资源
- 开源项目保持独立 repo,与公司业务做明显区分
- 若公司要求签新的 IP 补充协议,务必对照原合约,谨慎对待”扩大解释”的条款
离职时:
- 重新审阅 post-termination 条款,明确时效与覆盖范围
- 拿回个人电脑、账号、代码仓库的访问记录
- 必要时,书面通知雇主:”以下作品属个人 prior IP,不在 IP 转让范围内”
结语
香港的IP条款,表面上是几段法律英语,实质上是普通法默认规则 + 合约扩展 + 行业惯例的三重叠加。对内地求职者来说,不需要成为法律专家,但至少要在签约前看清三件事:IP 归属的范围、prior IP 是否被覆盖、离职后约束有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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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雇佣合约没写明知识产权条款,我的代码和设计就归公司吗?
很可能默认归公司。香港采用普通法规则,员工在受雇过程中创作的作品,版权默认属于雇主,不需要合约明文约定。因此即便合约只字未提IP,只要你的代码、文案、设计是在受雇期间、利用雇主资源、为雇主业务完成的,版权大概率已自动归公司。合约条款的作用,更多是”扩展归属范围”而非”确定归属”本身。
内地《著作权法》和香港的IP归属规则到底差在哪里?
内地《著作权法》第11条默认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除非另有约定;而香港走的是普通法路线,叠加成文法的雇主优先原则,默认版权归雇主。同一个工程师写的代码,在内地默认属于自己,在香港默认属于公司——这种口径差异,如果签合约前没有意识到,就容易在跳槽、创业、做副业时踩雷。
在职期间做 GitHub 开源项目、写公众号、接私单,会被雇主主张IP吗?
理论上有可能。港式合约中常见的 “al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uring employment” 或 catch-all 兜底条款,字面涵盖范围较宽,做副业的产出也可能被雇主主张。实操上,建议入职前主动告知雇主你在维护的开源项目,争取书面豁免;副业尽量使用个人设备、个人时间、不涉及公司资源,并在 Prior IP Schedule 里列明你想保留的项目。
Prior IP Schedule 是什么?真的有必要单独列一份吗?
Prior IP Schedule 是入职时用于披露员工入职前已持有IP的清单,通常会列出专利的申请号与名称、软件项目名与开源协议、设计的注册号、商业秘密等。香港普通法下,如果你未主动披露,日后与雇主发生纠纷时,你的”prior IP”很可能被对方主张属于职务成果或使用了雇主资源改良,举证责任反而落到你身上。因此,赴港工程师、设计师、研发人员签约前,用一份独立的 Prior IP Schedule 把旧作品列清楚、与雇主书面确认”以下IP不属于公司”,是很有必要的一步。
离职以后,合约里的IP条款还能约束我多久?
取决于合约的具体写法。常见三种安排:仅限在职期间(最宽松,副业与创业友好)、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继续归公司(需注意副业时间窗口)、永久加兜底条款(任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IP永久归公司,需重点关注)。其中 catch-all 兜底条款在科技、生物医药、金融数据公司较为常见,谈判时可争取限定为”与公司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直接相关”,并要求以离职后 6 个月或 12 个月作为时效封顶,具体比例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高校或研究机构的员工,论文和专利归谁?
香港高校普遍采用”雇主优先 + 员工分成”的混合模式,具体分成比例以各校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学术论文的署名权(精神权利)在普通法下仍归作者本人,但商业开发权(版权)多归雇主;博士论文、教材的版权归属需在合约或学院政策中明确;专利发明人署名权与专利权是两回事,后者可以通过合约转让给雇主。
签约前有没有一份可对照的实操清单?
可以按入职前、入职后、离职时三阶段对照处理。入职前需通读合约IP章节、标红 “during employment”“all IP”“catch-all”“post-termination” 等关键表述,准备一份 Prior IP 清单,询问 HR 副业政策并必要时书面留档,高管或 CTO 级岗位建议请熟悉香港普通法的律师做合约审阅;入职后需维护个人项目开发日志,记录时间、设备与是否使用公司资源;离职时则需重新审阅 post-termination 条款,必要时书面通知雇主以下作品属个人 prior IP、不在 IP 转让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