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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免税部分计算

在香港打工,离职时拿到的「最后一笔钱」往往不止是尾期工资——还包括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简称 SP)、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简称 LSP)、代通知金、未放年假补偿、酌情花红等。不同项目在《税务条例》下的税务待遇各不相同,其中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享有专门的免税计算公式,是所有离职补偿中税务待遇最特殊的一类。

不少内地朋友赴港前对这块并不熟悉,到手一笔钱才发现被扣了一截税。本文用尽量通俗的方式,把「遣散费中哪些部分免税、怎样计算」讲清楚。

⚠️ 本文仅就薪俸税层面说明遣散费的税务待遇,MPF(强积金)供款、雇主支付方式(一次性或分期)等其他层面的规定不在本文范围。具体个案请以香港税务局与入境处最新公布为准。


一、什么算「遣散费」?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在下列情况下可获遣散费:

遣散费的计算基数是雇员最后一个月全薪(即用以计算工资的月薪,不包括加班、津贴等),最高可追溯 24 个月的工资金额作基数。服务满 1 年不足 2 年可获 2/3 个月工资,满 2 年起每年可获 1 个月工资,最高上限为 HK$ 390,000(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长期服务金(LSP)的适用情形与遣散费互补,主要针对雇员主动辞职且服务满 5 年以上的情形。两者在税务上的免税计算方式完全相同,下文统称「遣散费」。


二、遣散费的税务待遇:专项免税额

1. 核心原则

遣散费并非全额免税,而是按香港《税务条例》第 11 条设立的「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免税额」专项扣除,超出部分需并入应课税入息。

2. 免税额的两步计算法

免税额按以下两步计算,以较低者为准:

步骤 计算方式
第一步 遣散费总额 ÷ 服务年数 = 年平均金额,再对比公式上限
第二步 服务年数 × HK$ 10,000(初期金额) + 最终金额 的公式结果

最终免税额 = min(第一步结果, 第二步结果)

3. 关键公式参数

参数 含义 参考金额
初期金额(A) 公式中的基础项 HK$ 10,000
最终金额(B) 公式中的累进项 约 HK$ 130,000 左右(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单年免税封顶 年平均金额上限 约 HK$ 60,000 左右(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这些金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按《税务条例》附表 1 调整,文末将给出完整示例。


四、完整计算示例

示例背景

计算过程

第一步:年平均金额

遣散费总额 ÷ 服务年数 = 320,000 ÷ 8 = 40,000

与单年免税封顶(约 HK$ 60,000)比较,未超限,按 HK$ 40,000 计。

第二步:公式法

8 年 × 10,000 + 最终金额 ≈ 80,000 + 130,000 = 210,000

最终免税额

min(40,000, 210,000) = 40,000

也就是说,该雇员实际可享 HK$ 40,000 免税,剩余 HK$ 280,000 须并入应课税入息。

简单口诀


五、与其他离职补偿的对比

补偿项目 性质 税务待遇
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 按《雇佣条例》支付 享专项免税额(见上文)
代通知金 代替雇主提前通知 全额计入应课税入息
未放年假补偿 累积年假折现 全额计入应课税入息
酌情花红、约满酬金 合同约定或酌情 全额计入应课税入息
长期服务金转制后的雇主供款 自 2025 年转制安排 视乎支付来源而定

简单说:只有「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享受专项免税,其他离职补偿都要照章课税。


六、实操中要注意的事

1. 雇主发钱时通常已「分账」

雇主在 IRD56 系列表格中通常会把遣散费单独申报,并在 IR56G 或 IR56F 中清楚列明「Severance Payment」金额与「Service Years」资料。雇员收到报税表时,遣散费一般会显示在第 4 项「Other Items」中。

2. 自行核对剩余无问题

拿到 IR56G 后,建议核对:

3. 个人申报主动处理

即使雇主已申报,雇员在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时,仍应在第 4 项填写遣散费总额,并在第 8 项填入「应课税部分」,避免重复计算或漏报。

4. 短期服务要谨慎

服务年期越短,年平均金额分摊后越低,免税额越少。以极端情况为例:

5. 留意付款日期归属年度

遣散费的应课税年度按雇主支付日或应累算日两者中较早者确定。若离职在 3 月,雇主延至 4 月支付,则该笔款项计入 4 月所属评税年度。


七、2025 年长期服务金转制的影响

自 2025 年 5 月 1 日起,长期服务金 / 遣散金的「雇主承担部分」由新设立的「转制基金」覆盖,雇员可获得的总额上限不变,但资金来源有所调整。

对税务待遇而言:

税务处理逻辑整体不变,但雇员在核对 IR56G 时,可能会看到不同付款来源分项。

转制后不再享有「雇主自愿供款部分」的相关税务安排,仍以上文两步公式计算免税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八、常见误区

误区 实际情况
❌「遣散费全免税」 只有公式算出的部分免税,超出部分须课税
❌「长期服务金不能用同一免税额」 LSP 与 SP 在税务上使用相同的公式
❌「可以自行决定免税多少」 必须严格按公式计算,不可自选
❌「离职补偿都要扣税」 只有 SP / LSP 有专项免税,其他通常全额课税
❌「雇主没申报就不用报」 雇主未申报不等于你不用报,须主动在 BIR60 申报

九、快速自查清单

在拿到离职补偿与报税表前,可按以下顺序自查:

  1. 确认服务年期:核对入职、离职日期,计算完整服务年数(不足 1 年通常不获遣散费)
  2. 取得遣散费明细:要求雇主书面列明 SP / LSP 金额及计算基数
  3. 检查 IR56G:核对遣散费金额、服务年期、付款日期是否正确
  4. 预留税款:遣散费照公式免税后,剩余部分仍须准备现金缴税
  5. 填 BIR60 时:第 4 项填总额,第 8 项填应课税部分
  6. 保留文件:保留离职信、遣散费计算单、IR56G 至少 6 年(香港评税的有效追税期)

结语

香港的离职补偿税务安排里,遣散费的专项免税公式是少数对雇员相对友好的设计,但其计算方式并非「一目了然」:服务年期、月工资、最终金额三者共同决定了真正能免税的金额。提前掌握规则,能让你在离职谈判时心里有数,也能在报税季避免误报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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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遣散费是不是全部都不用交薪俸税?

不是。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在薪俸税下享有专项免税额,但并非全额免税。必须按照《税务条例》第 11 条规定的两步公式计算,以「年平均金额」与「服务年数 × HK$ 10,000 + 最终金额」两者中较低者作为最终免税额,超出部分仍须并入应课税入息照章课税。

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在税务上是不是要分开算?

不需要分开计算。长期服务金(LSP)与遣散费(SP)在税务上使用完全相同的专项免税公式,最终金额按同一规则取较低者。两者适用情形互补——SP 多对应裁员等被解雇情形,LSP 多对应雇员主动辞职且服务满一定年限的情形。

服务年期越短是不是反而越划算?

恰恰相反,服务年期越短,年平均金额分摊后越低,免税额往往越少。例如服务仅 1 年、遣散费约 2/3 个月工资时,年平均金额可能仅为两万多元,几乎全部都要并入应课税入息。这也是文中强调的「取两者中较低者」机制的直接体现。

雇主在 IR56G 上已经报了遣散费,我还需要在 BIR60 上再填一次吗?

需要。雇主已申报并不等于雇员无须再申报。雇员在填写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时,仍应在第 4 项填入遣散费总额,并在第 8 项填入按公式计算后的应课税部分,以避免重复计算或漏报。建议同时核对 IR56G 上的遣散费金额、服务年期与付款日期是否正确。

2025 年长期服务金转制之后,遣散费的免税待遇变了吗?

税务处理逻辑整体不变。由雇主支付的部分,以及由转制基金支付的部分,都同样视作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适用前述专项免税两步公式。需要留意的是,付款来源可能在 IR56G 上分项列示,雇员核对时应一并确认。相关金额上限与公式参数以香港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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