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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假期与离职补偿税务处理

赴港工作的内地职场人,普遍对香港薪俸税的”属地原则”已有基本认知——在港履职的收入才需要纳税。但一碰到 无薪假期(unpaid leave) 和 离职补偿(termination payment) 这两类”边缘收入”时,很多人的第一反应都是犹豫:明明没拿到钱,或者拿到的钱性质特殊,到底要不要报、怎么报?报错了会不会被税务局”秋后算账”?

香港税务局(IRD)在《雇佣收入指引》(Employer’s Guide to Payroll Tax Obligations)及历年税务个案中,对这两类情形其实有相对清晰的处理逻辑。本文按内地职场人最常遇到的场景,逐一拆解。


一、先认清一个核心前提:香港薪俸税的”应评税入息”

《税务条例》第11B条规定,应评税入息(assessable income) 包括:

判断某笔收入是否计入应评税入息,关键不在于”这笔钱叫什么名字”,而在于它的来源和性质——是否来自”雇主对雇员因受雇而产生的给付”。这一原则,决定了无薪假期和离职补偿的处理逻辑。


二、无薪假期:没发工资,还要不要报税?

无薪假期(unpaid leave),又称停薪留职,是指雇员暂时离开工作岗位,但雇佣关系并未终止,期间雇主不发薪。

税务上的核心判断

没有现金收入,就没有薪俸税纳税义务——这一点几乎对所有个案成立。

但要警惕三件事

  1. MPF 供款对应的影响:无薪假期期间,雇主一般无需为你做 MPF 强制供款(视乎合约条款),这会影响你未来强积金权益的累积,但不影响当期薪俸税。
  2. 雇主提供的其他福利仍需折算:例如雇主在你无薪假期期间继续提供宿舍或保险,这些非现金福利 仍需按其价值计入应评税入息。
  3. 回流内地期间的收入:如果你在无薪假期返回内地,并在内地取得收入(例如为内地公司远程工作),原则上该笔收入属”内地来源”,不计入香港薪俸税,但需自行留意内地个税申报义务。

实操建议:无薪假期结束后回港复工,向雇主索取一份 IR56B 修订版 或 雇主补充证明,列明无薪假期起止日期及期间无酬金,可作为日后被税务局问询时的备查文件。


三、离职补偿的三种典型形态

离职补偿(termination payment)是最容易混淆的税务场景。同样的”补偿金”,因性质不同,税务处理天差地别。

1.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性质:雇主未给予法定/合约通知期,而是支付一笔款项代替。

税务处理:全额计入应评税入息,按薪俸税课税,不享有任何免税额。

这是香港税务局长期立场——代通知金本质上是”原本应付工资的替代物”,因此与工资同等待遇。

2.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与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性质:根据《雇佣条例》,在裁员、停工等情况下,雇员按年资获得的一笔法定补偿。

税务处理:适用《税务条例》第9(1)(a)条下的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特殊计算方法:

简单说,年资越长、最后月薪越高、且过往未动用过长服金权益,免税额就越大。

注意:2018 年 4 月 1 日起划下的”对冲机制”——雇主可以使用 MPF 雇主供款部分来对冲长期服务金/遣散金,这会同时影响你的累算权益和免税额计算。

3. 其他离职补偿:协商金、违约金、竞业禁止补偿

性质:合约终止时一次性支付的款项,未对应特定法定权利。

税务处理:按 “收入来源原则” 判断——


四、四类常见离职补偿对比表

补偿类型 性质 是否计入应评税入息 是否有免税额
代通知金 替代通知期工资 ✅ 全额计入 ❌ 无
遣散费 裁员法定补偿 部分计入(超出免税额部分) ✅ 按公式计算
长期服务金 服务年资补偿 部分计入(超出免税额部分) ✅ 按公式计算
协商离职金 一笔过合约补偿 ✅ 全额计入(默认) ❌ 无(除非能证明非受雇相关)
竞业禁止补偿 限制从业补偿 ⚠️ 视条款而定 ⚠️ 视个案而定

五、容易被忽视的”灰色地带”

1. 年假折算现金(Annual Leave Encashment)

离职时未使用的年假若由雇主以现金支付,全额计入应评税入息,与工资同税。

2. 花红、佣金按”应计”而非”发放”划分

如果你在离职当年 1 月提供服务,3 月离职,雇主 5 月才发放花红——这笔花红仍计入服务提供所属的课税年度。这一点与内地的”实际发放”原则不同,是内地职场人常踩的坑。

3. 雇主代付的薪俸税(Tax Payment by Employer)

根据第11B条,雇主代雇员缴付的税款视为应评税入息,需要并入当年度计税。许多内地朋友第一次看到 IR56B 上”雇主代缴税款”一栏,会以为是”雇主帮自己缴税”的好事,其实它本身就是要交税的入息。


六、实操清单:离职前后你应该做什么

  1. 离职前:
    • 与 HR 确认离职补偿的每一笔款项名称、性质、金额;
    • 要求 HR 在 IR56B / IR56F 上分别列明代通知金、遣散费、年假折算、其他补偿,不要笼统归入”薪酬”;
    • 索取 MPF 累算权益对账单,便于日后核对遣散费/长服金的免税额计算。
  2. 离港前:
    • 提交 IR56G(由雇主或本人提交给税务局,通知离港日期和预计离港后的通讯地址);
    • 如计划永久离开香港,可考虑申请”暂缓缴纳暂缴税”或”离港清税”程序。
  3. 次年报税:
    • 即使没有雇主发薪,也应在 4–6 月的 利得税/薪俸税报税期 内如实申报;
    • 长期离开香港超过 1 个完整课税年度且期间无香港来源入息的,可以申报 “离港免税”(需满足居港天数测试)。

七、几个常见误区澄清


八、写在最后

无薪假期和离职补偿,看起来只是职业生涯中的小节点,但它们往往涉及几万到几十万港元的现金流,也直接影响你将来能否申领强积金累算权益、是否符合”居港天数”测试。不要等到离港前才发现被多扣税,更不要等到收到税务局查询信才去翻合同。

内地赴港人士在职业生涯的”进、出、留”三个阶段,都会跟香港税务打交道。hkguide.org 还整理了香港工作签证、强积金、报税流程、租房置业等更多实用指南,欢迎持续关注,让你在港的每一步都走得更清楚。

重要提示:本文涉及的具体免税额计算公式、强积金对冲规则及报税期限,请以香港税务局和入境事务处当年最新公布为准;个案如有争议,建议咨询合资格的税务顾问或会计师。

常见问答

无薪假期期间人在内地,还需要申报香港薪俸税吗?

视乎该段时期是否有来自香港雇主的应计入息。若无薪假期期间雇主完全不发薪、不发津贴、不代缴强积金雇主部分,亦没有雇主提供的非现金福利(例如宿舍、保险)需要折算,则该段时期无须就该雇主收入申报薪俸税。但若有兼职收入等其他来源,仍需合并申报。

无薪假期结束回港后,如何向税务局证明期间没有收入?

可向 HR 索取一份 IR56B 修订版或雇主补充证明,列明无薪假期的起止日期及期间无酬金,作为日后被税务局问询时的备查文件;同时建议保留雇主的强积金供款记录、银行月结单等辅助凭证。

代通知金、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三者怎么区分税务处理?

三者在香港薪俸税下处理差异明显:代通知金全额计入应评税入息,不享任何免税额;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按《税务条例》第9(1)(a)条的公式计算免税额,超出部分才计入应评税入息;具体免税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离职时一次性协商金可以全部按”非应评税入息”处理吗?

默认情况下,雇主因受雇关系终止而给付的协商离职金,需全额计入应评税入息。若有充分证据显示款项是用于赔偿非受雇相关的损失(如搬迁、医疗等独立损害),可尝试按”非应评税入息”申报,但能否获税务局认可存在个案不确定性,不建议自行决定隐瞒或拆分。

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免税额公式具体怎么算?

按《税务条例》第9(1)(a)条计算:服务年数 × 最后一个月全薪的 2/3,再减去已使用的累算权益;结果为正数则差额部分完全免税,为负数或零则全额计入应评税入息。需注意 2018 年 4 月 1 日起的强积金对冲机制会影响累算权益及免税额结果,具体计算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雇主在 IR56B 上列明的”雇主代缴税款”是什么意思?

根据《税务条例》第11B条,雇主代雇员缴付的薪俸税本身视为应评税入息,需要并入当年度计税。也就是 IR56B 上这一栏的金额,会被加到应评税入息里再算一次税,并不是”雇主帮我出了税”的概念。

回内地发展后,就完全没有了香港税务责任吗?

不完全。香港薪俸税按居港天数测试判定税务居民身份,例如一年 183 天、连续两年合计 300 天等。即使长期身在外地,若仍被认定为香港税务居民,期间取得的香港来源入息仍须申报;若符合离港免税条件,则需主动申报并满足相关居港天数要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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