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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工资与欠薪:劳工处调解、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劳资审裁处

简单说:在香港被欠薪(俗称”拖粮”)可走三条路——先向劳工处求助(免费调解),款额较小的申索可交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委员会,其余或调解不成的入禀劳资审裁处;若雇主已无力偿债,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垫付。

重要提示:本文依据劳工处及《劳资审裁处条例》(第 25 章)的一般规定整理,属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各机构的款额上限、申索类别与时限以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一、哪些款项属”工资”、什么情况可追讨

《雇佣条例》下的”工资”泛指雇员因受雇而取得的一切金钱报酬,具体范围按合约与惯例认定。常见可追讨的项目包括:

可追讨项目 常见情形
欠薪 整月或部分工资未付、迟付
代通知金 雇主即时解雇但未支付代通知工资
假日工资 法定假日上班未获补假或补薪
年假薪酬 离职时未放取的有薪年假未折算
疾病津贴 符合条件但未获支付的疾病津贴
佣金与奖金 按合约或惯例应得而未付的佣金、花红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 合资格但雇主未付(部分须先经特定程序)

追讨前先把工资单、银行入账记录、雇佣合约、与雇主的通讯纪录整理齐全,这些是三条路径都需要的共同材料。


二、先向劳工处求助的流程与调解

这是多数人的第一步,费用全免:

  1. 查询与投诉: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提出,说明雇主、受雇期间、欠款项目与金额;
  2. 调查:劳工处可就违反《雇佣条例》的事项展开调查;
  3. 调解会谈:劳工处安排劳资双方会谈,协助达成和解;
  4. 和解协议:如达成协议,应取得书面纪录并写明付款日期;
  5. 跟进:雇主不按协议付款,可回到劳工处跟进,或转往其他申索途径。

调解本身不是申索,不影响之后入禀劳资审裁处;但调解期间应继续保存证据,并按劳工处指示提交资料。


三、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委员会的适用范围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委员会是为处理款额较小的薪酬纠纷而设的机制:

如欠款金额超过上限,或争议涉及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较复杂计算,通常须直接入禀劳资审裁处。


四、劳资审裁处的申索与时限

劳资审裁处根据《劳资审裁处条例》(第 25 章)设立,处理因雇佣合约引起的金钱申索:

申索须注意时限,逾期可能不被受理;登记处的地址、办公时间与提交方式以司法机构公布为准。入禀前建议先把计算方式写清楚,把每一项申索的金额与依据列明。


五、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申请

若雇主已清盘、破产或明显无力支付,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垫付部分款项:

雇主仍在营业、只是拖欠工资的,通常不适用基金,应先走调解或审裁处途径。


六、遭雇主报复或不续签时的保障


被欠薪时,次序比速度更要紧:先整理工资单与入账纪录,再向劳工处求助尝试调解;调解不成或款额较大,就入禀劳资审裁处;雇主已无力支付的,再申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三条路径可以衔接,不必困在一条上。各机构的款额上限、申索类别与时限以劳工处及司法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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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被欠薪了,第一步应该做什么?

先整理证据:工资单、银行入账纪录、雇佣合约、与雇主讨论工资的电邮或短讯,列明每期欠款的金额与日期。然后向劳工处求助,劳工处可展开调查并安排劳资双方调解会谈,费用全免。调解不成的,可入禀劳资审裁处。三条路径可以衔接,不必困在一条上。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委员会和劳资审裁处怎么选?

主要看款额与争议性质。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委员会只处理指定类别的薪酬申索并设有款额上限,程序简便、无须律师代表,裁决对双方具约束力;款额超过上限,或涉及遣散费、长期服务金等较复杂计算的,通常须直接入禀劳资审裁处。两者都须在指定期限内提出,逾期可能不受理。

入禀劳资审裁处需要请律师吗?费用高吗?

一般不需要。劳资审裁处的程序设计是不需要法律代表,除法例订明的例外情形外,双方不得由律师代表。登记处会先安排案件管理会议,由审裁官了解争议并尝试调解,调解不成才进行听证。入禀费用与登记处地址、办公时间以司法机构公布为准。

雇主已经结业或破产,工资还能追吗?

可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申请垫付。基金对象是因雇主无力偿债而受损的雇员,可申领项目一般包括欠薪、代通知金、假日工资、年假薪酬及遣散费等,但每名雇员可获垫付的款额设有上限,且须按规定期限申请,并证明已循其他途径追讨而不果。雇主仍在营业、只是拖欠工资的,通常不适用基金。

我怕追讨欠薪会影响签证续期,怎么办?

提出申索是法定权利,雇主不得因雇员向劳工处投诉或入禀申索而作不利对待。另一方面,非永久居民以工作签证在港就业,雇佣结束后入境处一般会取消有关签证并可能给予短暂逗留期限。追讨欠薪与处理逗留安排应分开跟进:先向劳工处求助并保留书面纪录,同时准备审裁处申索;如须留港处理程序,应尽早向入境处查询逗留安排,不要擅自离港以致错过申索时限。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司法机构及《劳资审裁处条例》(第 25 章)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各机构的款额上限、申索类别与时限以部门最新公布为准,个案应咨询劳工处或合资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