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承办:有遗嘱与无遗嘱的分别、谁申请、内地继承人怎么办
在香港处理亲人遗产,须先向司法机构的遗产承办处申领”授予书“(grant),凭授予书才能取回死者的银行存款、股票或处理楼宇。有遗嘱的申领遗嘱认证,无遗嘱的申领遗产管理书;内地继承人同样可以申请,但内地发出的证明文件要先经公证。
前提说明:内地常见的”继承权公证”在香港并不适用——香港以法院签发的授予书为准。本文讲的是遗产承办的一般框架,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宜委托香港律师办理。
一、有遗嘱与无遗嘱的处理分别
无论有无遗嘱,都要先取得授予书,才能动用遗产。授予书按情况分为三类:
| 情况 | 授予书类型 |
|---|---|
| 有遗嘱,且遗嘱指明执行人 | 遗嘱认证授予书(Grant of Probate) |
| 无遗嘱 | 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
| 有遗嘱,但无合适或可用的执行人 | 附遗嘱之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 with will annexed) |
有遗嘱的,遗产按遗嘱意愿分配;无遗嘱的,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分配,在生配偶与子女为主要受益人。
二、遗产管理官与授予书
遗产承办处(Probate Registry)隶属司法机构高等法院,负责受理授予书申请。如无合适人士申请,或须由法院介入(例如继承人年幼、无行为能力),可能由法院的遗产管理官(Official Administrator)或法定代表律师(Official Solicitor)处理。
三、申请人排序与所需证明
有遗嘱时,由遗嘱指定的执行人(executor)优先申请遗嘱认证。无遗嘱时,可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士,按以下大致序位:
| 序位 | 可申请人 |
|---|---|
| 1 | 在生配偶 |
| 2 | 子女(包括已故子女的后代) |
| 3 | 父母 |
| 4 | 兄弟姊妹(及其后代) |
申请人一般须提交:
- 死亡证明书;
- 遗嘱正本(如有);
- 结婚证书(以配偶身份申请时);
- 出生证明书等(证明与死者的亲属关系);
- 身份证明文件;
- 遗产及负债清单,列明各项资产(银行存款、股票、楼宇等)及估值。
申请人并须在遗产承办处宣誓(作誓词/誓章),确认所报资料属实。
四、内地继承人的文件公证与翻译
内地继承人可以在香港申领授予书,且无须在港居住。内地发出的死亡证、出生证、结婚证等文件,须先经内地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并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方可在香港法院程序中使用;非中文或非英文的文件,须附认证译本。跨境、遗产复杂或有争议的个案,强烈建议委托香港律师办理。
五、遗产税取消后的申报与费用
遗产税(Estate Duty)已取消——就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去世者的遗产,不再征收遗产税。但申办授予书仍须:
- 向遗产承办处缴付存档及法庭费用(金额以司法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 申报遗产及负债清单。
无遗嘱时的具体分配比例、配偶可得的法定 legacy 款额等,按《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视家庭组合而定,申办前应查阅该条例或咨询律师。
六、凭授予书动户与股票提取
取得授予书后,即可凭以处理遗产,常见包括:
- 银行户口:结清、转账或提取死者名下存款;
- 股票:办理过户、出售,或转入继承人账户;
- 楼宇:转名或出售。
银行、股份登记处等通常要求出示授予书(正本或核证副本)才受理。如遗产涉及香港以外的资产,可能须在当地另行办理。
遗产承办是处理亲人身后事的关键一步,”先取授予书、后动遗产”是基本次序;内地继承人要先办妥内地文件的公证转递。更多香港生活与法律程序指引,见 香港大全。
常见问答
Q:没有遗嘱,内地子女可以在香港办遗产承办吗? A:可以,且无须在港居住;内地文件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再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转递即可。
Q:遗产税是不是还要交? A:就 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后去世者的遗产,香港已取消遗产税;但申办授予书仍须缴付遗产承办处的存档及法庭费用。
免责说明:本文为一般性资料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香港的遗产承办程序以司法机构遗产承办处及《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等法例的最新公布为准;个案情况各异,建议委托香港律师或向遗产承办处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