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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股权架构搭建指南: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控制权设计

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简称 WVR,即 Weighted Voting Rights,加权投票权)是过去十年全球资本市场最具争议、也最具吸引力的制度创新之一。Google、Meta、京东、阿里巴巴、小米、美团、理想汽车——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科技与新经济公司,几乎无一例外都在上市时选择了双重股权架构。

对内地企业而言,选择香港作为出海跳板,再叠加双重股权架构,意味着创始人既能借助香港的国际化资本与监管体系,又能在融资过程中持续掌控公司方向。本文从规则、搭建路径、风险三个维度,为你拆解这套架构的真实面貌。


一、什么是双重股权架构?

传统公司治理遵循”同股同权”原则:每股对应一票投票权,出资即定话语权。双重股权架构则打破了这一规则——公司发行两类或多类股份,其中一类(通常为 A 类股)每股拥有多倍投票权(如 10 票),另一类(B 类股)每股仅有一票甚至无投票权。

创始人通过持有高投票权股份,即便在 IPO 后只持有少数经济权益,也能掌握多数投票权。这与境内资本市场的”同股同权”原则存在根本差异——这是内地企业搭建此类架构之前必须正视的第一道认知门槛。

为什么内地企业需要双重股权?


二、港交所双重股权的核心规则

港交所于 2018 年 4 月 正式推出”新兴及创新产业公司”上市制度,首次允许在港主板上市的同股不同权公司。这是港股市场近三十年最重大的制度变革之一。截至目前,已有小米(2018)、美团(2018)、阿里巴巴(2019)、理想汽车(2021)、零跑汽车(2022)、Keep(2023)等多家内地企业据此上市。

1. 适用门槛:必须是”创新产业公司”

并非所有企业都能采用 WVR。港交所要求申请人必须满足以下任一创新性指标之一:

创新性指标 具体要求
市值门槛 上市时市值不少于 港币 400 亿元
市值 + 收入门槛 上市时市值不少于 港币 100 亿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少于 港币 10 亿元

以上数值为现行规则框架下的要求,实际执行以港交所最新公布为准。

2. 投票权比例上限

高投票权股东每股投票权 不得超过普通股东每股投票权的 10 倍。这一比例比纳斯达克的”超级投票权”上限(部分公司达到 20 倍)更为克制,是港交所在制度开放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

3. 限定持有主体

高投票权只可授予以下主体,机构与外部投资者不可享有:

也就是说,只有创始人或其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实体才能持有高投票权股,VC/PE 等财务投资人即便投入再多资金,也只能拿到低投票权或无投票权股。

4. 不可永久固化:日落条款

这是港交所规则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极为关键的一条:

这意味着双重股权并非”铁帽子王”——创始人必须持续作为公司董事并保持一定持股,控制权才能延续。

5. 强化公司治理

为平衡双重股权带来的治理风险,港交所强制要求:


三、双重股权架构的搭建路径

对内地企业而言,搭建 WVR 架构并非简单的”发两类股票”,而是一套涉及红筹结构、开曼/BVI 离岸主体、股东协议、章程修订的系统工程。

路径一:典型红筹 + WVR(最常见)

创始人 / 早期股东
        ↓
   BVI 控股公司(持高投票权 A 类股)
        ↓
    开曼公司(WVR 上市主体,A 类 + B 类)
        ↓
    香港中间层(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的 WFOE 股权)
        ↓
    境内运营实体(VIE 或直接持股)

操作要点:

路径二:直接 H 股 + WVR(少数案例)

少数企业保留境内主体直接申请 H 股上市,并通过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实现双重股权。这一路径受境内《公司法》”同股同权”原则的约束,操作空间相对有限,目前成功案例不多。

内地《公司法(修订草案)》近年曾就类别股制度征求意见,但截至本文发稿,正式落地条款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在境内法律框架尚未完全明朗前,红筹 + WVR 仍是赴港双重股权的主流选择。

路径三:已上市企业改造为 WVR

港交所允许已上市公司申请转换为 WVR 结构,但必须满足:

这一路径门槛极高,实操中几乎不会被采用——多数企业会在 首次上市前 就完成架构设计。


四、关键文件与法律安排

搭建 WVR 架构涉及的核心法律文件至少包括:

文件 核心内容
公司章程细则 写明 A 类、B 类股的具体投票权倍数、转换触发条件、董事任命权归属
股东协议 创始人、家族成员、财务投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转让限制、优先权安排
家族信托文件 创始人通过信托持有 BVI 控股公司,约定受益人、表决权安排、信托期限
招股章程 必须在显著位置披露 WVR 安排、相关风险、创始人信息、公司治理结构
企业管治委员会章程 明确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监督权限、审议频率、报告路径
日落条款触发备忘录 内部合规文件,列明何种情况会自动触发高投票权失效

五、风险与代价:双重股权不是免费午餐

任何制度都有代价,WVR 亦不例外。内地企业决策前必须正视以下风险:

1. 治理风险

创始人权力过大,缺乏制衡时容易出现决策失误、内部人控制、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港交所要求的企业管治委员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安排,正是为了缓解这一风险。

2. 估值折价

多家学术研究显示,WVR 公司相对同股同权公司存在 3%~8% 的估值折价,部分市场对新经济股的折价更为明显。这种折价在制度推出初期尤为显著,长期可能随市场认知成熟而收窄。

3. ESG 与指数纳入门槛

部分国际指数(如 MSCI、富时罗素)历史上对 WVR 公司设有纳入门槛或限制。即便被纳入,指数权重也可能低于同股同权的同业。

4. 创始人风险事件的连锁反应

由于控制权高度集中于创始人一人,创始人一旦发生健康、丑闻、法律纠纷等突发事件,股价波动往往剧烈。港交所的日落条款(含时限日落)即是为了应对这一风险。

5. 后续融资与退出约束

创始人在协议中通常会承诺 一定期限的禁售期(一般 6~12 个月),期间不得转让高投票权股。这对早期投资人退出可能产生间接影响。


六、实操建议清单

如果你正在评估赴港双重股权上市,以下清单可作为初步决策参考:


七、写在最后

双重股权架构是一把双刃剑——它赋予了创始人在融资与扩张中保持控制权的自由,也把公司命运更紧密地绑定在了创始人身上。对内地企业而言,香港提供了目前最成熟的 WVR 上市土壤:既有清晰的规则边界,也有日渐丰富的案例积累;既能接轨国际资本市场,也能辐射东南亚乃至全球。

但制度红利永远只属于准备充分的人。架构搭建牵涉到红筹结构、离岸主体、家族信托、章程修订、保荐人沟通、独立董事安排等十余个专业环节,每一步都需要专业团队协同。在决定启动之前,建议先与具备跨境资本市场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充分沟通,把规则吃透,把风险想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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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港交所双重股权架构对内地企业的市值和收入要求是多少?

根据现行规则,申请人须满足港交所”创新产业公司”的认定标准之一:上市时市值不少于港币 400 亿元;或上市时市值不少于港币 100 亿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入不少于港币 10 亿元。实际执行门槛以港交所最新公布为准。

内地企业赴港搭建双重股权架构,红筹结构还是 H 股更可行?

从现有案例看,红筹 + WVR 仍是主流选择。开曼公司作为上市主体,创始人通过 BVI 控股公司持有 A 类高投票权股,再经香港中间层和 WFOE 持有境内运营实体。直接以境内主体申请 H 股 + WVR 的成功案例较少,操作空间受境内《公司法》同股同权原则约束。在境内类别股制度正式落地前,红筹路径仍是内地企业的稳妥选项,具体条款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双重股权架构中,财务投资人能否享有高投票权?

不能。港交所明确规定,高投票权股只能由创始人本人、创始人在上市时及其后担任的董事,或创始人控股的合资格控股公司持有。VC、PE 等财务投资人即便投入再多资金,也只能持有低投票权或无投票权的 B 类股,这也是早期投资人谈判时需要重点沟通的事项。

港交所对双重股权架构的”日落条款”是怎么规定的?

港交所设置了三种日落情形:一是时限日落,即创始人不再担任董事时,高投票权股自动转为普通股;二是转让日落,即高投票权股一旦转让给非创始人以外的第三方,自动转为普通投票权;三是持股稀释日落,即创始人经济权益跌破一定阈值(通常为 5% 或以下)时,高投票权失效。也就是说,创始人必须持续担任董事并保持一定持股,控制权才能延续。

双重股权架构上市后,公司治理上有哪些强制要求?

港交所要求 WVR 公司设立由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的企业管治委员会,定期审议 WVR 安排是否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独立非执董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至少须达到三分之一;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须按普通投票制表决。此外,WVR 公司在 ESG 与国际指数纳入方面也可能面临更高的门槛或权重折让,这些都是上市后需要持续应对的合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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