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日本用工制度与劳务派遣合规要点

对内地读者而言,香港与日本都是熟悉的邻近市场,但用工逻辑差异巨大。香港沿用普通法系的灵活雇佣框架,而日本在传统终身雇用与年功序列之上,还叠加了高度细分的《劳动者派遣法》和《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简称”入管法”)。计划在日本设立公司、派遣员工赴日、或与日方开展外包合作的企业,必须先理解日本用工的三层结构——正规雇用、劳务派遣、外国人留资格——才能避免踩坑。


一、日本劳动市场的三层结构

1. 正规雇用(直接雇用)

企业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承担完整雇主责任。日本传统上将员工分为:

日本《劳动基准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对全体劳动者一体适用,但”正社员”在退休金、奖金、解雇限制上享受额外保护。

2. 劳务派遣(劳动者派遣)

派遣并非”中介介绍”,而是三方结构:

主体 角色
派遣元(派遣公司) 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派遣先(用工单位) 实际指挥命令派遣员工工作
派遣劳动者 在派遣先提供劳动,但劳动关系属于派遣元

派遣员工不是派遣先的”员工”,派遣先不能直接解雇、不能约定考勤罚则、不能以派遣员工替代正式员工进行解雇——这是日本派遣法的核心边界。

3. 外国人留资格

外国人在日本工作,必须持有可”就劳”的留资格(签证)。常见的就劳签证包括:

留资格与”能否在日本工作”直接挂钩——持有”家族滞在”“留学”等非就劳签证者,原则上不得从事有偿劳动(每周 28 小时的资格外活动许可除外)。


二、劳务派遣的核心合规规则

日本《劳动者派遣法》经过多次修订,对派遣期限、适用业务、禁止事项都有细致规定。以下是企业最常遇到的合规要点。

1. 26 类业务的”原则自由”

日本派遣法将业务分为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

2. 日雇派遣的限制

原则上禁止派遣员工在同一派遣先的工作期间为 30 日以内(即所谓”日雇派遣”)。仅 60 岁以上、持有雇用保险的失业者等少数例外可豁免。

3. 派遣先的均等・均衡待遇义务

2020 年《派遣法》修订引入了均等・均衡待遇制度:

派遣公司如果只按最低工资给派遣员工计酬,在大客户审计、政府抽查、派遣先合规审查中都会暴露风险。

4. 禁止”虚假外包”

将本应签订劳动合同的直接雇用关系”包装”成业务委托(外包),是日本劳动法长期打击的对象。判断标准包括:

一旦被认定为”实质性的劳务派遣”,不仅派遣合同无效,还可能触发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加班费等连带责任。

5. 派遣员工的”雇用安定”权利

派遣法赋予派遣员工三项关键权利:


三、中国企业出海日本的常见合规红线

内地企业进入日本市场,无论自建团队还是借道派遣,以下几条最易踩雷。

1. 派驻人员须申请”企业内转勤”签证

中资企业派中国籍员工赴日本子公司工作,不能简单使用商务短期签证长期停留。须申请 “企业内转勤” 留资格(最长 5 年),且该员工赴日前须在中国母公司持续工作 1 年以上(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直接在日招聘或换人补岗,属于签证违规。

2. 留学生打工不得转”实习”

一些企业以”实习生”名义雇佣持有”留学”签证的中国学生从事全职工作,违反资格外活动许可的 每周 28 小时上限,亦构成入管法违规,雇佣双方均有处罚风险。

3. 派遣员工超过 3 年须转直接雇用

不少中资日企为节省社保成本,长期使用派遣员工而不转正。一旦满 3 年,员工有权主张直接雇用,企业若拒绝可能引发劳动争议,且被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为违法。

4. 加班费与 36 协定

日本《劳动基准法》原则上禁止每日超过 8 小时、每周超过 40 小时的加班。企业如需安排加班,必须事先签订 “36 协定”(劳使协定)并提交劳动基准监督署,且单月加班上限 100 小时、2-6 个月平均 80 小时(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中资企业习惯”996”模式直接套用到日本,是高风险做法。

5. 辞令与解雇的书面化要求

日本劳动法要求雇佣条件明示(书面或电子方式交付”劳动条件通知书”),包括工资、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解雇理由等。口头约定在仲裁、诉讼中举证极其不利——这是中日企业管理文化的明显差异。


四、合规用工的实操清单

赴日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内地企业,可参照以下步骤建立合规体系:

  1. 设立法人前 6 个月:确定用工模式(直接雇用为主、派遣为辅、特定技能为补)
  2. 设立后 1 个月内:完成劳动条件通知书的标准化模板,覆盖工资、加班、解雇、社保
  3. 派遣合作:选择持有”一般劳动者派遣事业许可”或”特定劳动者派遣事业许可”的派遣元(区分有偿/无偿派遣的许可门槛差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4. 外籍员工:根据岗位匹配留资格,技人国岗位由日本法人直接申请,”企业内转勤”由日本法人代办
  5. 年度合规审计:核查 36 协定、加班记录、带薪年假消化率、派遣期限接近 3 年者名单
  6. 争议预案:加入日本的社会保险劳动士或劳动法律师网络,建立应急响应流程

五、与香港用工的横向比较

对长期关注香港的内地读者,下表有助于快速理解两地差异:

维度 日本 香港
雇主关系认定 重视指挥命令与从属性 普通法判例,看控制程度
解雇限制 严格,须”客观合理理由” 一般需有合理理由,可经试用期
试用期 普遍较短 通常 1-3 个月,可延长
加班上限 36 协定 + 单月 100 小时 没有法定上限,雇佣合同约定
派遣监管 《劳动者派遣法》专门规制 没有专门派遣法,靠判例与雇佣条例
外国人工作 须持有就劳留资格 须持有工作签证
社保 厚生年金、健康保险、雇用保险、劳灾 强积金 MPF(雇主员工各 5%)

可以看出,香港用工灵活、退出成本相对低;日本用工稳定、退出成本高。对需要快速试错的项目,香港更合适;对需要长期深耕的业务,日本的合规投入更值得。


结语

日本的用工制度是”稳定优先”的典型——它通过《劳动基准法》《劳动契约法》《劳动者派遣法》《入管法》四套法律体系,将雇主责任、劳动者保护、派遣边界、外籍准入全部框定。中资企业赴日,无论是设立全资子公司、与日方合资、还是采用派遣模式,都应把”合规预算”列为第一项开支,而非最后一项优化项。

香港大全 持续整理香港及邻近市场的劳动法、签证、税务与生活指南,更多赴港与出海相关实用内容,欢迎站内检索。

常见问答

中国企业派员工去日本子公司工作,一定要办”企业内转勤”签证吗?商务签可以吗?

不可以长期以商务短期签证代替工作签证。中国母公司派中国籍员工赴日本子公司任职,须由日本法人代为申请”企业内转勤”留资格,文章明确指出该员工赴日前须在中国母公司持续工作一定年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直接在日招聘或换人补岗,属于签证违规,雇佣双方均面临入管法处罚风险。

日本的”派遣员工”满 3 年就必须转成正社员吗?

并非”自动转正”,而是派遣员工在满足条件后享有请求权。文章列出的规则是:同一派遣员工在同一派遣先工作满 3 年,可行使”派遣先への直接雇用申込み(直接雇用邀请请求权)”,企业若拒绝可能引发劳动争议,并被劳动基准监督署认定为违法。对于属于 26 类原则自由业务的岗位,3 年期限按机构单位层面口径计算,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在日本聘请中国留学生做全职”实习生”,会有什么风险?

风险来自两方面。一是资格外活动许可上限:持有”留学”签证的留学生,每周合法打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8 小时,超出即构成入管法违规;二是劳动合同性质:若实际接受日方指挥命令、按日方工时在日方场所工作,并被认定为”实质性劳务派遣”或直接雇用关系,企业还可能触发未缴社保、未付加班费、补签劳动条件通知书等连带责任。文章明确将”以实习生名义雇佣留学生从事全职工作”列为常见合规红线之一。

日本企业的加班是不是真的完全不能超过 8 小时?听说还有”36 协定”,具体是什么?

日本《劳动基准法》原则上禁止每日超过 8 小时、每周超过 40 小时的加班,但允许通过签订”36 协定”(劳使协定)安排加班。协定须事先签订并提交劳动基准监督署,同时受单月加班上限 100 小时、2–6 个月平均 80 小时等规则约束(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把内地的加班节奏直接套用到日本,属于文章特别提示的高风险做法。

中资企业在日本选派遣公司合作时,最应该看哪些资质?

应优先核对派遣公司的两类许可。文章在实操清单中提示:日本将派遣分为有偿的”一般劳动者派遣事业许可”与无偿的”特定劳动者派遣事业许可”,两者门槛不同,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同时建议核查派遣元是否能提供与正社员同等的教育训练、是否向派遣员工公开派遣先同等岗位工资信息,以及是否在年度审计中核查派遣期限接近 3 年的人员名单,避免在大客户审计或政府抽查中暴露合规缺口。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