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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下知识产权归属

香港被誉为”知识产权贸易之都”,但很多人并不知道:香港并没有一部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更没有专门条文规定”员工在职发明归谁”。相关规则散落在《版权条例》《专利条例》《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等成文法,加上普通法下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默示义务(implied terms),以及每一份雇佣合同里的具体约定。三者拼合在一起,才构成”雇佣关系下知识产权归属”的完整图景。

对雇主而言,这意味着一名程序员写的代码、一名设计师画的图标、一名研究员做出的发明——究竟自动归属公司,还是必须通过书面协议才能锁定——答案并非不言而喻。本文按香港现行制度,逐项拆解三类主要知识产权在雇佣场景下的归属规则。


一、香港 IP 法律体系的三个层次

讨论归属之前,必须先理解香港 IP 制度的基本结构,因为它决定了”默认规则是什么”。

第一层:成文法(Statutes)

香港与 IP 相关的主要条例包括:

第二层:普通法(Common Law)

香港沿袭英国普通法传统,”雇主—雇员”关系中的默示义务来自判例积累。这些规则在没有书面约定时填补空缺,但效力常被合同明示条款覆盖或修改。

第三层:合同条款(Contractual Terms)

最关键的一层。每份雇佣合同中的 IP 条款(IP assignment clause、inventions clause)才决定最终归属。这是实务中唯一可预测的部分,也是企业法务和员工最该关注的。

简单结论:不签合同就默认归员工——这并非绝对正确,但比想象中更接近真相,下文将逐项说明。


二、版权(Copyright):归雇主,还是归雇员?

香港《版权条例》对”雇佣作品”的归属规定相对清晰,是三类 IP 中默认规则最明确的一种。

默认规则:第 11(2) 条

若作品由雇员(employee)在受雇工作过程中(in the course of employment)创作,且不存在任何相反协议(no agreement to the contrary),版权自动归属于雇主。

关键判断标准

要素 含义
雇员 vs. 独立承包商 仅”雇员”适用; freelancer / consultant 不在内
受雇工作过程中 是否属于分派职责范围内,或主要使用雇主资源、时间完成

实操陷阱

对雇主建议:不要依赖第 11(2) 条默认规则,务必在合同中明文约定所有工作成果(包括未来作品)的版权归属与转让机制。


三、专利(Patents):发明归谁?没有默认规则

与版权截然不同,香港《专利条例》没有针对”雇员发明”自动归属雇主的条款。这意味着:

若没有书面约定,发明专利的权利原则上属于作出发明的雇员个人。

普通法的两个关键判例

香港沿袭英国判例,关于雇员发明的归属主要参考两个长期判例(具体判例名称以司法机构公布为准):

  1. 关于”受雇过程中”的发明:若发明属于雇员分派职责范围内,且运用了雇主资源,雇主可主张普通法下的默示义务——要求雇员将发明转让给雇主。
  2. 关于”超出职责”或”私人时间”的发明:若发明完全脱离雇员分派职责,且未使用雇主资源,雇员保留完整权利。

实操要点

对雇主建议:专利归属必须白纸黑字。建议明确要求雇员披露(disclose)所有相关发明,并约定概括性转让(blanket assignment),同时保留对”非职务发明”的合理补偿条款以平衡双方利益。


四、注册外观设计(Registered Designs)

《注册外观设计条例》保护产品的视觉外观,归属规则与版权相近但不完全一致。

默认规则

实操建议


五、商业秘密与 Know-how:合同决定一切

商业秘密、专有技术、客户名单等不受成文法直接保护,归属完全取决于:

香港法律允许在”合理范围”内施加任职后限制,但过于宽泛的条款可能被判无效。


六、必备的合同条款清单

无论雇主或雇员,雇佣关系涉及 IP 时建议确认以下条款:

雇主应要求写入的条款

雇员应特别留意的事项


七、争议解决与救济

若发生 IP 归属争议,香港的处理路径包括:

  1. 协商解决——成本最低
  2. 调解(mediation)——可借助香港调解机构
  3. 仲裁(arbitration)——若合同有仲裁条款
  4. 诉讼——向高等法院提起,由知识产权法官审理(具体管辖与程序以司法机构公布为准)

香港设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署(IPD)与知识产权法院,相关程序与费用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八、跨境与远程工作的特别提示

在 2026 年的雇佣场景中,远程办公、跨境团队极为普遍,需额外注意:


结语

香港雇佣关系下的 IP 归属问题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答案。成文法只覆盖了部分场景的默认规则,剩下的空白由普通法填补,而最关键的变量永远是合同条款的具体措辞。

对企业而言,与其事后争议,不如事前把条款写清楚;对员工而言,签署雇佣合同时多花 30 分钟理解 IP 条款,可能省下未来数年的麻烦。若涉及具体个案,建议咨询合资格的香港法律执业者,相关费用与服务范围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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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员工在职写的代码和发明,默认到底归谁?

不能一概而论。按文章说明,版权类作品(如代码、设计稿)若由雇员在受雇工作过程中创作,且无相反约定,版权自动归属雇主;但发明专利在香港并无成文规定的自动归属,若无书面约定,权利原则上属于作出发明的雇员个人;注册外观设计与商业秘密则更依赖合同约定。三类知识产权的默认规则差异显著,不能简单套用同一结论。

雇主不签 IP 条款,员工发明就一定归员工吗?

不一定。文章指出,对于”受雇过程中”作出、且运用雇主资源的发明,雇主可依据普通法下的默示义务要求雇员将发明转让;但若发明完全脱离雇员分派职责、且未使用雇主资源,雇员则保留完整权利。换言之,”不签合同就默认归员工”并非绝对正确,具体仍需结合发明与职责的关联程度来判断。

freelancer 或外包人员交付的作品,版权归雇主还是承包商?

归承包商。文章明确说明,《版权条例》第 11(2) 条的默认归属仅适用于”雇员”,独立承包商 / 顾问不在其内;外包交付物必须以书面合同明确转让,否则承包商保留版权,雇主仅取得”使用许可”。因此与外包合作方合作时,务必事先签订版权转让条款。

员工业余时间做的发明,公司能主张权利吗?

有条件地可以。文章将发明分为”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若发明完全脱离雇员分派职责、未使用雇主资源,雇员保留完整权利;若发明与职责相关或借助了雇主资源,雇主可依普通法默示义务主张转让。建议员工在合同中关注”all inventions”等概括性措辞是否过宽,并争取对非职务发明的合理补偿机制。

员工离职后,过去在职期间完成的 IP 还能归公司吗?

可以,但需合同明确约定。文章在”必备合同条款清单”中建议雇主写入”未来作品转让”条款,覆盖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合理时间内与职务相关的作品;同时明确”发明披露义务”与”进一步行动义务”,要求雇员配合签署必要文件。员工签署合同时,应特别留意相关条款的地域、时间与范围是否合理。

内地雇员在内地远程办公完成的代码,归属适用香港法律吗?

可能受其他司法辖区影响。文章在”跨境与远程工作的特别提示”中专门提示,工作地点与适用法律会影响归属判断,雇员在内地或海外完成的工作成果可能受其他司法辖区法律影响;同时跨境传输源代码、设计文件还可能涉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Cap. 486)的合规问题。建议跨境团队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具体条款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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