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香港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计算

在香港《雇佣条例》框架下,雇员因特定原因离开雇主时,有权获得一笔法定补偿。这笔补偿分两条主线: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适用于雇主裁员;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适用于雇员因健康、年龄、裁员以外等原因离职。两者的计算公式完全相同,但受雇年期、申领资格与金额上限各有差异,且法例明文规定不得就同一段受雇年期同时领取两者。

理解这两笔款项的适用场景与计算方法,是雇员维护自身权益、雇主履行法律责任的基本功。


一、适用情形:什么情况下可领取?

1.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遣散费针对的是雇主主动结束雇佣关系的情形。根据《雇佣条例》第31B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雇员即有权获得遣散费:

排除情形:雇员因严重失当而被即时解雇(俗称”炒鱿”)、自动辞职,不属于遣散费范畴。

2. 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长期服务金针对的是雇员在非裁员情况下离职,但因年资较长而应获补偿的情形。根据《雇佣条例》第31R条,符合以下任一条件,雇员即有权获得长期服务金:

3. 两者对比一览

维度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适用场景 雇主裁员、停业、业务收缩 退休、死亡、健康问题、非裁员解雇
触发主体 雇主主导 雇员主动或特定非裁员情形
是否可与另一项并存 否(同一段年资不可重复领取) 否
计算公式 相同 相同
金额上限 不同 不同

二、资格门槛:年资与受雇年期

无论是遣散费还是长期服务金,雇员必须满足连续受雇不少于5年的门槛。

未满5年的雇员,原则上不享有这两项法定补偿,但仍可依合约条款或普通法追讨合理赔偿。


三、计算公式:$2/3 × 基数 × 年资

两者的核心计算公式一致:

补偿金额 = (最后一个月全薪 × 2/3) × 应计年资

1. 基数定义

“最后一个月全薪”指雇员在终止雇佣合约前正常工作所能获得的整月报酬,通常包含:

通常不计入的项目:花红(除非合约明文按月计算)、年终酬金、实物福利、加班费。

2. 基数上限

每月基数设有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目前上限约为 港币22,500元(即按公式计算时,最后一个月全薪若高于此数,仅以此上限代入)。该上限会随通胀与政策调整而修订,实际计算时应以劳工处公布的最新数额为准。

3. 应计年资

应计年资按完整受雇年数计算,未满一年部分一般不计入。但部分判例支持按比例计算未满整年的月份,雇主与雇员可就此协商或寻求法律意见。


四、金额上限:$390,000 的分水岭

1. 遣散费上限

遣散费的最高金额以港币390,000元为上限(确切数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这意味着:

2. 长期服务金上限

长期服务金没有港币390,000元的法定上限,但同样受每月基数 $22,500 的限制。理论上,若年资较长且最后月薪金达到上限,长期服务金可远高于 $390,000。

3. 对比要点

项目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每月基数上限 $22,500 $22,500
总金额上限 $390,000 无上限
典型适用对象 中年转工的工友 长年服务后退休的员工

实操提示:若雇员年资超过约24年且最后月薪金达上限,遣散费会触及天花板;同样条件下,长期服务金则可继续累加。


五、不得重复领取的原则

法例明文规定:同一段受雇年期,雇员不得同时获得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

实务中常出现的场景是:雇主裁员时,雇员若符合遣散费条件,则只能领取遣散费;若同时符合长期服务金条件(如年满65岁),则由雇主与雇员协商,或按法例规则选择其一,通常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若雇员先获遣散费,日后再次受雇于同一雇主,年资将重新计算,不会追溯合并。


六、领取流程与时效

1. 雇主支付时限

雇主应在终止合约后合理时间内支付,惯例为 7至14天内 双方确认金额并完成支付。若雇主逾期,雇员可向雇主追讨利息,并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

2. 雇员申报与核实

3. 雇主代扣项目

雇主在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时,可按《税务条例》代扣薪俸税,并在雇主报税表(IR56B)中申报有关金额。雇员在个税申报时可将此笔款项计入免税额或扣除项目,具体处理以税务局最新指引为准。


七、对冲机制:MPF 强制性供款的角色

香港的强制性公积金(MPF) 与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存在”对冲”安排:

该对冲机制长期被讨论是否应取消,相关政策检讨进行中,具体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八、雇主与雇员的实务建议

给雇员:

给雇主:


九、常见误区

误区 实际情况
“做满3年就有遣散费” 必须满5年
“花红可全数计入基数” 须区分固定按月发放与浮动花红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可叠加领取” 同一段年资不可重复
“自动辞职可拿长期服务金” 仅在年满65岁、因健康问题等特定情形下才适用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是香港雇佣保障体系的核心支柱,无论是雇员争取应有补偿,还是雇主履行法律责任,都离不开对公式、上限、对冲与时效的准确把握。具体金额上限与MPF对冲安排,以劳工处与强制性公积金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

如需了解强积金对冲、雇佣合约条款、劳资纠纷处理等更多内容,可浏览 香港大全 站内其他香港相关指南。

常见问答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可以同时领取吗?

不可以。根据《雇佣条例》,同一段受雇年期不得同时获得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若雇员同时符合两者条件(例如年满65岁被裁员),通常由雇主与雇员协商,或按法例规则选择其一,实务中多以金额较高者为准。

受雇未满5年是否有任何补偿?

原则上未满5年连续受雇年期,不享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这两项法定补偿。但雇员仍可依雇佣合约条款或普通法,向雇主追讨合理赔偿。建议保留雇佣合约与粮单等证据,必要时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咨询。

计算基数时花红、佣金、加班费是否计入?

视情况而定。通常计入的项目包括基本薪金、固定津贴(如交通津贴、膳食津贴),以及按月发放的佣金。通常不计入的则包括浮动花红、年终酬金、实物福利与加班费。若花红在合约中明文按月计算,则可纳入基数。

遣散费的最高金额是多少?

遣散费以港币390,000元为法定上限(确切数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即使按公式 (最后一个月全薪 × 2/3) × 应计年资 计算的结果超出上限,雇主也仅需支付上限金额。需注意,每月基数另有上限,目前约为港币22,500元,最后月薪金超出此数仅以上限代入计算。

雇主可以用强积金供款抵消遣散费吗?

可以。现行机制下,雇主可使用其为雇员累计的雇主供款MPF权益对冲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雇员本人供款部分不可被对冲。对冲后若仍不足,雇主需以现金补足差额。该对冲安排长期处于政策检讨之中,具体规则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离职后多久可以追讨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向劳工审裁处提出申索的追讨期一般为6年。若雇主逾期支付,雇员可同时追讨利息。建议雇员保留最后一个月粮单、雇佣合约及粮期记录等文件,对计算结果有异议时可先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调解。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