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香港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领取条件

在香港的雇佣法律体系中,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与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是《雇佣条例》赋予雇员的两项重要法定权益,常被合称为”两金”。两者在受雇年期门槛、触发条件、计算公式上高度相似,却又各自独立存在——能否同时领取、如何避免”对冲”陷阱,是不少雇员关心的核心问题。本文以《雇佣条例》第 IX 部及相关法例为基础,理清两金的适用情形与计算逻辑。

重要提示:本文涉及的具体金额、工资上限及税率以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及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个案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一、两金的法律基础与核心定位

项目 遣散费 长期服务金
法例依据 《雇佣条例》第 IX 部,第 31 条及附表一 《雇佣条例》第 IX 部,第 33R 条及附表二
触发原因 雇主因裁员、行业转淡、企业重组等冗员原因解雇 雇员连续受雇满 5 年后,因非冗员原因离职
资金来源 雇主支付,部分可由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对冲” 同左
计算公式 完全一致(见下文) 完全一致

简而言之:遣散费针对”被裁”,长期服务金针对”非被裁但服务够长”——两者不是替代关系,而是针对不同离职情形的并行制度。


二、领取遣散费的条件

根据《雇佣条例》第 31 条,雇员在以下全部条件满足时,有权获得遣散费:

  1. 连续性合约:根据”连续性雇佣合约”受雇(即《雇佣条例》定义的 4-18 连续合约机制);
  2. 服务年期门槛:被裁前已连续受雇 不少于 2 年(每段不足 18 个月的非全职受雇期不计入);
  3. 冗员性质解雇:因雇主裁员、停业、企业转手、业务转型而解雇,而非雇员自身过失;
  4. 非退休或长期服务金情形:并非因”达到 65 岁退休”或”符合长期服务金领取资格”而被解雇。

哪些情形不构成”冗员”?

常见误区

不少雇员误以为”任何被解雇”都能拿到遣散费。事实上,解雇原因直接决定结果:若雇主能举证属雇员重大过失,遣散费权利会受到影响;反之,若雇员能举证属变相裁员(如调岗、降职逼迫辞职),仍可尝试追讨。


三、领取长期服务金的条件

长期服务金在《雇佣条例》第 33R 条下设定了五类可领取情形,雇员需符合受雇年期与离职原因两重门槛:

受雇年期门槛

五类可领取情形

  1. 非因裁员被解雇:包括雇主以”不服从”、”行为不当”以外的合理理由解雇;
  2. 雇员辞职:在以下情形下辞职亦可领取:
    • 雇主违反雇佣合约条款;
    • 雇主不合理变更雇佣条件;
    • 雇员在受雇期间或紧接辞职前,因工受伤(如工伤病假未愈被迫辞职等情形,需符合特定工伤病假日数);
    • 雇员达到 65 岁或以上而辞职;
  3. 固定期限合约届满:雇员并未获续约或获新约,但属同一雇主下合约;
  4. 雇员死亡:由遗产代理人代为申索;
  5. 被裁员但不符合遣散费条件(如服务期仅 2 年以下,但若同时达到长期服务金 5 年门槛,则可申索长期服务金)。

关键区别

遣散费以”被裁”为前提,长期服务金则覆盖更宽——当雇员被裁但服务期未满 5 年时,仅能领取遣散费;当雇员服务期满 5 年但属于非裁员离职时,仅能领取长期服务金。两者不可同时领取,但在某些复杂情形下(如被裁且雇主违反合约),需要个案分析。


四、计算公式: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

两者采用相同的金额公式(《雇佣条例》附表一及附表二):

可领取金额 = 最后一个月全薪 × 2/3 × 服务年数(按比例推算)

具体计算规则如下:

服务年期段 计算方式
首 5 年(≤ 5 年) 每满 1 年按 最后月薪的 2/3 计算
此后 5 年(>5 至 ≤9 年) 每满 1 年按 最后月薪的 1/2 计算
此后年期(>9 年起) 每满 1 年按 最后月薪的 1/3 计算

举例:雇员最后月薪为港币 30,000 元,连续服务 12 年后被裁员——

工资上限与封顶机制

法例对”最后一个月工资”设有上限(俗称”封顶”),用以计算两金。该上限金额由劳工处定期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换言之,即使雇员的实际月薪远高于上限,计算两金时仍按上限封顶金额计算。

未足一年部分

服务年期未足完整一年但超过完整一个月的部分,可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个月则不计入。


五、MPF 对冲机制

这是两金制度中最具争议的部分。《雇佣条例》第 33V 条允许雇主使用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连同其累积收益),抵销应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对冲要点 说明
可动用部分 仅限雇主供款及累积收益,雇员个人供款部分不得动用
计算方式 雇主供款总额 ÷ 服务年数 × 该年应支付的两金 = 可对冲金额
剩余部分 若雇主供款不足以对冲全部金额,雇主仍须以现金补足差额
选择权 雇员可选择不对冲,保留 MPF 雇主供款同时收取两金现金,但需要雇主同意

实务上,雇主通常会行使对冲权,雇员最终到手金额往往是”两金总额 - 雇主供款可对冲部分”。2026 年香港特区政府正就取消强积金对冲机制进行立法推进,未来制度可能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六、申索流程与时效

  1. 通知雇主:雇员被解雇或离职后,应先以书面形式向雇主确认遣散费 / 长期服务金权利;
  2. 提交申索:如雇主拒绝支付,可在离职后 6 个月内向雇主发出书面申索通知;
  3. 劳工处调解: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调解协助;
  4.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 区域法院:调解不果后,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金额较小者(以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受理上限为准)可申请仲裁,否则须向区域法院提起诉讼;
  5. 诉讼时效:根据《时效条例》,雇佣相关索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 6 年,但应尽早行动以保留证据。

七、常见情形对照表

离职情形 服务期 ≥ 2 年 服务期 ≥ 5 年 可否遣散费 可否长期服务金
因冗员被裁 ✓ ✓ ✓ ✗
因冗员被裁 ✓ ✗ ✓ ✗
因重大过失被即时解雇 — — ✗ ✗
非因过失被解雇(如表现不合) ✓ ✓ ✗ ✓
雇员主动辞职(健康原因) — ✓ ✗ ✓
雇员 65 岁以上辞职 — ✓ ✗ ✓
固定合约届满不续约 ✓ ✓ ✗ ✓(视乎情形)
雇主单方更改合约条款辞职 — ✓ ✗ ✓

八、雇员的实用建议

  1. 保存证据:雇佣合约、粮单、出勤记录、解雇信函等应至少保存 6 年;
  2. 确认离职原因:解雇信中应载明”裁员”或”非裁员”,模糊不清会影响申索;
  3. 核实 MPF 供款记录:对冲金额与 MPF 雇主供款挂钩,核对后再行核算;
  4. 尽早行动:申索通知的 6 个月期限较诉讼时效短,错过可能影响权益;
  5. 寻求专业意见:复杂情形(如雇主破产、企业重组、跨境雇佣)建议咨询律师。

香港的雇佣法律体系以普通法为基础,《雇佣条例》为骨干,配以强积金制度、个人破产条例等相关配套。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仅是其中一环——无论是内地赴港工作的专业人士,还是香港本地雇员,了解制度细节都有助于在职场变动时守住应有权益。

如需了解更多香港法律、签证、税务、生活相关实用资讯,欢迎访问 hkguide.org 获取持续更新的全方位指南。

常见问答

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可以同时领取吗?

不可以。两者针对的离职情形不同,遣散费适用于”因冗员被裁”,长期服务金适用于”非裁员离职”或服务期满 5 年后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符合哪一项才能领取对应补偿。不过当情形较为复杂时(如被裁同时雇主又有违反合约的情况),需要结合具体证据作个案判断。

服务期只有 3 年被裁员,能拿到哪一项?

服务期不少于 2 年但不足 5 年、且属因冗员被裁的雇员,符合遣散费领取条件,但不符合长期服务金的 5 年门槛,因此只能领取遣散费。

试用期被解雇,可以拿遣散费吗?

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被解雇不享有遣散费,除非雇佣合约另有书面约定。原文明示,试用期解雇属于不构成”冗员”的情形之一。

主动辞职有没有可能拿到长期服务金?

有可能。原文列出多类可领取长期服务金的情形,其中包括雇员因雇主违反合约、雇主不合理变更雇佣条件、因工受伤相关原因辞职,或年满 65 岁以上辞职等。主动辞职并不当然丧失长期服务金权利,但仍须满足连续受雇不少于 5 年的年期门槛。

强积金雇主供款会被用来抵消遣散费吗?

会。根据《雇佣条例》第 33V 条,雇主可使用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雇员个人供款部分不得动用)抵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若雇主供款不足,雇主仍须以现金补足差额。雇员也可选择不对冲、保留雇主供款并同时收取两金现金,但须获得雇主同意。

离职后多久内必须提出申索?

雇员应在离职后 6 个月内向雇主发出书面申索通知,逾期可能影响申索权利;调解不果后再通过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区域法院追讨,雇佣相关索偿的一般诉讼时效为 6 年,但文章建议尽早行动以保留证据。

怎么避免被雇主”变相裁员”绕过关卡?

若雇员能举证属变相裁员(例如被不合理调岗、降职逼迫辞职),仍可尝试追讨遣散费。原文建议雇员保留雇佣合约、粮单、出勤记录、解雇信函等材料至少 6 年,并在解雇信中要求明确载明”裁员”或”非裁员”等离职原因,以备后续核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