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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雇佣合同终止条款解读:解雇通知、代通知金与长期服务金

在香港工作,无论外派高管、初创公司员工还是内地赴港专业人士,雇佣合约(Employment Contract)中的「终止条款」(Termination Clauses)几乎决定了离职时双方的权利边界。香港没有内地《劳动合同法》那种统一的强制性条款模板,而是以《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Cap. 57)为底层框架,由合约条款、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判例与行业惯例共同构建。本文逐条拆解香港雇佣合同中最常见的终止条款写法,帮助读者看懂自己手里的合约究竟说了什么。

法律前提:香港实行「普通法合约 + 雇佣条例兜底」的双层结构。合约条款若低于条例规定的最低保障(如通知期、年假、遣散费等),相关条款无效,按条例标准补足;条款若高于条例,则按合约执行。


一、通知期 vs. 代通知金:怎么写才合规?

1. 通知期(Notice Period)

《雇佣条例》并未强制规定固定通知期长度,仅要求合约双方「以书面或口头协议」约定。实务中最常见的写法有三种:

写法类型 条款示例 适用场景
固定期限 「任一方须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约」 中小型企业、初级岗位
按服务年资递增 「1 年内:1 个月;1–3 年:2 个月;3 年以上:3 个月」 金融、专业服务、大型机构
双方不对称 「雇主须提前 3 个月通知;员工须提前 1 个月通知」 高管、稀缺岗位

通知期长度并无法律上限,但若条款明显不合理(如员工 12 个月),劳资审裁处可依《雇佣条例》第 11 条判其无效。

2.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PILON)

任何一方放弃通知期、立即结束雇佣关系时,须支付代通知金。计算公式:

月薪 ÷ 30 × 通知期日数 = 代通知金

关键细节:


二、即时解雇:什么情况下雇主可以「无代通知金」解约?

《雇佣条例》第 9 条列出雇主可在不予通知、不付代通知金的情况下即时解雇员工的几种情形,常见于合约「Termination for Cause」条款:

  1. 严重失职:员工故意违背合理合法指示,且情节严重。
  2.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挪用公款、伪造文件、收受贿赂。
  3. 暴力或威胁:对雇主、其他员工、客户实施暴力或恐吓。
  4. 泄露机密:违反合约保密义务,造成实质损害。
  5. 长期不能胜任:经书面警告后仍未能合理履行职责。

合约不能新增《雇佣条例》未列的解雇理由——例如「老板觉得你形象不佳」即使写进合约,亦不具法律效力。雇主主张即时解雇时,举证责任在雇主一方,若劳资审裁处认为理由不成立,须补付全部代通知金及相应权益。

实务提示:员工被即时解雇后若不服,应在 60 天内(自解雇日起计)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逾期可能丧失申索权。


三、试用期条款:内地赴港求职者最常踩的坑

香港《雇佣条例》并无「试用期」概念,但合约可自行约定。常见写法:

「首 3 个月为试用期,雇主可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书面通知终止合约,无需代通知金。」

此条款的合法边界:

项目 合法 不合法
试用期长度 一般 1–6 个月 超过 6 个月且无合理理由
试用期通知期 短于正式通知期,但须有通知 写「试用期内可即时解雇、无需任何理由」
试用期内权益 维持条例最低保障 剥夺年假、休息日、遣散费累计

香港法院判例(如近年的零售与餐饮业判例)多次指出:即使在试用期,雇主亦须给予 MPS(Minimum Protection under Statute)保障,包括 7 天年假按比例、休息日、法定假日薪酬。试工(trial work)超过 4 周仍未签正式合约,亦会被视为已建立雇佣关系。


四、长期服务金 vs. 遣散费:拿谁的、拿多少?

这两项权益是香港离职场景中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二者不能同时领取,由符合条件的员工二选一。

对比表

维度 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 LSP) 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SP)
触发情形 员工因年龄/健康原因辞职、裁员、固定期合约届满不续约 雇主裁员(redundancy)
服务年资要求 不少于 5 年 不少于 2 年
计算基数 最后月薪 × 2/3 × 服务年数 最后月薪 × 2/3 × 服务年数
上限 港币 39 万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港币 39 万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计算公式 (最后月薪 × 2/3) × 服务年数,最高 22.5 万元(旧上限约)→ 现已提升 同左,按新上限执行
领取互斥 与遣散费二选一 与长期服务金二选一

两者的共同点:


五、合约终止后的实操清单(雇主与员工通用)

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雇佣关系,双方在最后一份薪金中应核对以下项目:

员工自检:


六、谈判与签合约前的三个关键动作

  1. 逐条对照《雇佣条例》MPS 清单:合约中关于年假、休息日、产假、疾病津贴的条款,不得低于条例标准。
  2. 要求附件列明福利结构:浮动奖金、佣金、股票归属条款(vesting schedule)若与离职挂钩,须白纸黑字写明「good leaver / bad leaver」差异。
  3. 竞业禁止(Restrictive Covenant):香港法院对竞业条款的合理范围要求严格,超出 12 个月、地域过广或行业范围不清晰的条款,倾向判定无效——这是雇主经常写过头、员工可以主张无效的常见条款。

结语

香港雇佣合同的终止条款看似简洁,实则牵动代通知金、长期服务金、年假折算、强积金归属等多个具体计算。建议读者在签署任何 Offer Letter 或合约前,保留一份《雇佣条例》MPS 清单在手,并对照本文表格逐一核对;若条款含糊或明显偏低,务必在入职前提出修订。已签署合约后若发现争议,可先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免费咨询,再决定是否提交劳资审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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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代通知金是怎么算的?计算时哪些收入要计入?

代通知金按「月薪 ÷ 30 × 通知期日数」计算。所谓月薪,指合约中约定的正常工资,通常包括基本薪金和按月发放的固定津贴;但酌情花红、加班费、年终酬金等非固定收入一般不计入,除非合约明文将其纳入正常工资范畴。具体口径以个案合约条款及《雇佣条例》规定为准。

试用期被解雇,雇主真的可以”不用给代通知金”吗?

试用期内雇主仍然受到《雇佣条例》最低保障的约束。条款若写”试用期内可即时解雇、无需任何理由”,因低于条例标准,相关部分无效。雇主通常可以在试用期设置较短的通知期,但完全剥夺通知或代通知金的做法存在合规风险。员工若遇此类情况,可备齐合约与解雇通知向劳工处咨询。

长期服务金和遣散费到底有什么差别?我能两个都拿吗?

长期服务金主要适用于员工因年龄、健康原因辞职、固定期合约届满不续约等情形,要求服务年资不少于 5 年;遣散费则用于雇主裁员(redundancy)场景,服务年资不少于 2 年即可申索。两者计算方式相同,最终只能二选一,不能同时领取。金额上限及月薪计算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离职时雇主最晚什么时候要付清所有款项?逾期怎么办?

根据《雇佣条例》及相关实务要求,雇主一般应在终止雇佣关系日起 7 日内支付所有到期款项,逾期须额外支付利息。强积金(MPF)最后供款则须在终止日起 30 日内缴交。若员工逾期未收到款项,应尽快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再视情况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

被即时解雇后还能不能申请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如果员工因严重失职被即时解雇,且劳资审裁处认定雇主理由成立,则该员工无权领取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反之,若雇主主张的即时解雇理由不成立,审裁处可判雇主补付代通知金及相应离职权益,并可能重新审视 SP/LSP 资格。建议被即时解雇者尽早(一般建议在解雇日起 60 天内)向劳工处或专业机构咨询,以免影响申索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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