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香港解雇通知期与代通知金规则

在香港,无论是港漂、外籍雇员还是本地员工,只要受《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约束,其雇佣关系的解除都绕不开两个核心概念:通知期(Notice Period)与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简称 PILON)。许多内地背景的雇员赴港前,往往只关注签证、薪金、强积金,却对”被裁时我能拿到多少通知金”知之甚少——而这恰恰是劳资纠纷的高发地带。本文将系统梳理《雇佣条例》第6、7条及相关判例法,帮助你完整理解香港特有的解雇通知规则。

关键前提:本文所讨论的均为”无因解雇”(即非因严重过失而立即解雇)的法定通知期。若雇主以”即时解雇”(Summary Dismissal)方式处理员工,则无需发出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但必须有合理理由指控员工存在严重不当行为(如欺诈、暴力、严重失职等),否则构成不当解雇。


一、法定通知期:连续性合约下的硬性底线

根据《雇佣条例》第6条,凡属”连续性合约”(即连续受雇4周或以上、每周工作不少于18小时)下的雇员,雇主或雇员欲终止合约,必须给予对方至少下表所列的最少通知期(Minimum Notice Period)或支付代通知金:

雇佣情况 最少通知期
试用期内 7 日
试用期满后 1 个月

重要提示:


二、代通知金(PILON)的计算公式

当雇主或雇员选择不给予实际通知期而直接解除合约时,须支付一笔款项代替通知,这笔款项即”代通知金”。这是香港劳工法中最常被误读的环节。

1. 计算基础

代通知金并非”一个月薪金”的简单等同于雇主通常需要支付的是雇员在通知期内本应正常工作的工资总额,包括:

如果工资按月计,则 1 个月代通知金 = 1 个月基本月薪;如果按周或日计,则按比例折算。

2. 实务举例

情形一(试用期内): 某雇员月薪港币30,000元,试用期内遭解雇,雇主未给通知期。代通知金 = 日薪 × 7 = (30,000 ÷ 31) × 7 ≈ 港币 6,774 元。

情形二(试用期满后): 某雇员月薪港币 50,000 元,试用期满后遭解雇,雇主未给通知期。代通知金 = 月薪 50,000 元 + 通知期内应得的双粮/年终按比例分摊(如适用)。

情形三(特殊月份): 若解雇生效日落在2月(28或29天),且雇员月薪固定,则”1 个月”按月计算而非按天数计算——即代通知金 = 1 个完整月薪金额。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即时解雇”?

即时解雇是无需通知期与代通知金的唯一合法途径,但门槛极高。雇主必须有合理理由(Reasonable Grounds)相信雇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

  1. 严重失职(Wilful Disobedience)
  2. 行为不当(Misconduct)
  3.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Fraud/Dishonesty)
  4. 泄露公司机密
  5. 严重违反雇佣合约条款
  6. 触犯刑事罪行(与雇佣有关)

程序要求:

附注:自2025年起,香港《2024年雇佣(修订)条例草案》进一步强化了对不合理即时解雇的举证责任,但具体条文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四、通知期内的权利与义务

通知期内,合约关系仍然存续,双方权利义务如下:

维度 雇员 雇主
工资 有权继续收取通知期内全部应得工资 须按期支付
年假 若年假横跨解雇日,应折算现金 须支付未使用年假折现
强积金 通知期内仍须累计 须继续供款
医疗福利 合约有约定者继续享有 依约执行
工作义务 须继续正常履职或被安排休假 不得恶意缩短通知期
离职证明 离职后有权索取 须于合理时间内发出

实务陷阱:


五、常见争议与法院取向

1. 合约约定的通知期长于 1 个月

若合约约定”提前 3 个月通知”,则双方均须遵守 3 个月规则。雇主若只给 1 个月通知即解雇,仍属违约,雇员可向雇主索赔剩余 2 个月的预期工资损失(Loss of Earnings)。

2. 佣金(Commission)是否计入代通知金?

香港法院判例(如 Bank of America National Trust and Savings Association v. S K Chan 系列判例)确立原则:

3. 花红(Discretionary Bonus)

酌情花红(完全由雇主决定是否发放)不计入代通知金;而合约性、业绩达标即可获的花红,则可能计入。

4. 解雇后才发现属即时解雇

若雇主以”即时解雇”方式处理,事后被裁定无合理理由,则雇员可:


六、自愿离职是否享有代通知金?

不享有。代通知金仅在雇主单方面未给予通知期时支付。雇员自行辞职若未依约通知雇主,反而欠雇主代通知金(例如试用期员工未提前 7 日通知即离职,需赔付 7 日工资)。


七、给内地赴港人士的实用建议

  1. 签约前务必看清试用期时长与通知期条款,警惕”试用期 6 个月 + 试用期内 7 日通知”的组合——这往往意味着半年的”灰色期”。
  2. 保留雇佣合约、薪金单、佣金计算单等所有文件,以备计算代通知金争议时使用。
  3. 遇到即时解雇时,第一时间要求雇主书面说明理由,这是后续索偿的关键证据。
  4. 劳资纠纷调解与投诉可向劳工处(Labour Department)劳资关系科寻求协助,电话热线为 2717 1771(办公时间)。
  5. 小额纠纷可考虑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金额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香港的解雇通知规则,表面简单实则暗藏细节——从佣金、花红、年假折算到即时解雇的合理理由,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劳资争议的导火索。对于初到香港的内地雇员而言,理解这些规则不仅是自我权益的保障,更是融入香港法治文化的重要一课。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香港雇佣、强积金、签证、税务等实用指南,欢迎浏览 香港大全,我们持续整理与更新面向内地居民的赴港全方位资讯。

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最长可以约定多久?试用期被解雇真的只给 7 日通知吗?

根据《雇佣条例》,”试用期”本身并无统一时长上限,由雇佣合约自行约定,可为数日至数月不等。在试用期内,法定最少通知期确实只有 7 日,雇主若不给予实际通知,便需支付 7 日的代通知金。但需注意,合约可以约定长于法定下限的通知期,却不得短于法定下限;若条款违反法定最低标准,仍以法定为准,且以”日历日”计算,不扣除休息日与公众假期。

代通知金到底怎么算?一个月薪等于多少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并非简单等同于一个月薪金,而是雇员在通知期内本应正常工作的工资总额,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按正常工作日计算的固定津贴(如膳食、交通津贴),以及按比例可计算的年终酬金(如双粮、第13个月工资)。加班费、酌情花红、约满酬金、补发薪金、产假薪酬及遣散费等则不计入。若月薪固定,”1 个月”按完整月份计算,不受当月天数影响;若按周或日计,则按比例折算,具体金额以雇员实际工资结构为准。

佣金和花红在代通知金里算不算?

需要分情况看待。根据香港法院判例确立的原则,若佣金按工作日数计算且金额不固定,通常不纳入代通知金;若佣金按比例计算且雇员确定可得,则须计入。酌情花红(完全由雇主决定是否发放)不计入代通知金;而合约性、业绩达标即可获的花红,则可能计入。实操中如有争议,建议保留佣金计算单与花红发放记录作为举证依据。

雇主可以直接”即时解雇”而不给代通知金吗?

只有在雇主有合理理由相信雇员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不当、欺诈或不诚实、泄露机密、严重违反合约或触犯与雇佣有关的刑事罪行等情形时,才可即时解雇而无需支付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即便如此,雇主仍应尽可能在解雇前给予雇员解释机会。若事后被裁定无合理理由,雇员有权索回代通知金、通知期内的年假折现,并在符合资格时(连续受雇不少于 24 个月)申请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遇到即时解雇,建议第一时间要求雇主书面说明理由,以便后续索偿。

内地雇员在香港遇到劳资纠纷,可以去哪里投诉或求助?

雇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协助,办公时间电话热线为 2717 1771,亦可亲临分区办事处办理投诉。金额较小的纠纷可考虑通过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处理,但具体受理金额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此外,雇员在签约前应仔细审阅试用期时长与通知期条款,保留雇佣合约、薪金单、佣金计算单等文件,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身权益。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