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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代通知金计算与支付规则

在香港的雇佣关系里,”通知期”和”代通知金”(Pay in Lieu of Notice,简称 PILON)是终止合同时绕不开的两个概念。无论你是雇主还是雇员,理解清楚这两个机制,能避免绝大多数因离职引发的金钱纠纷与法律风险。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第7条与第10条明确规定了通知期的最低法定要求,以及在不给予通知的情况下以金钱代偿的支付规则。本文从法定通知期、计算公式、适用范围、支付时限四个维度,帮你把规则拆解清楚。


一、什么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是指:终止雇佣合约时,一方不给予对方法定通知期或通知期不足,需要向对方支付的一笔款项,用以代替本应给予的通知时间。

其本质是”用钱买时间”——把口头或书面上的通知,转化为等值的金钱补偿,让被通知方有缓冲时间寻找下一份工作或安排交接。

适用前提:


二、法定通知期:先把这个数字算出来

根据《雇佣条例》第7条,香港的法定最低通知期如下(以较长者为准):

雇佣类别 法定通知期
试用期内(probation period) 7 天通知
已过试用期 / 无试用期合约 1 个月通知

注意几个关键点:

  1. 试用期内的通知期是7天,不是1个月。这是香港法律的特别规定,很多内地背景的雇员容易混淆。
  2. 合约约定优于法定:如果雇佣合约书面约定的通知期长于法定标准,按合约执行;若短于或未约定,按法定标准补足。
  3. 无试用期条款的合约,从第一天起就适用1个月通知期。

常见误区


三、代通知金怎么算?核心公式

《雇佣条例》第10条给出的计算公式非常简洁:

代通知金金额 = 雇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剔除某些款项)

也就是说,1个月通知期对应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7天通知期对应7天工资的代通知金。

哪些工资项目要计入?

按香港劳工法的一般认定,计入代通知金的款项通常包括:

哪些款项不计入?

计算示例

假设一位月薪 30,000 港元的员工,已过试用期:

项目 数额
基本月薪 30,000 港元
固定交通津贴 2,000 港元
上年度酌情花红 15,000 港元
应计入代通知金基数 32,000 港元
应付代通知金(1 个月) 32,000 港元

如果是试用期内离职,则按 7/30 比例折算(约 7,467 港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四、谁可以触发?雇主与雇员双向适用

代通知金机制是双向的,不是单方面保护雇员的工具。

雇主即时解雇员工

雇主如果选择即时解雇(summary termination),仍需支付代通知金,除非雇员存在《雇佣条例》第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行为(如严重失职、欺诈、暴力行为等)。

雇员即时辞职

雇员如果选择”即炒即走”且不打算做满通知期,同样需要向雇主支付代通知金。现实中雇主多不追究,但法律上债权依然存在。

双方协议放弃通知期

最合规的做法是双方签订书面协议(Letter of Waiver of Notice),明确约定一方支付代通知金以换取即时终止。这样既清晰又便于日后举证。


五、支付时限与争议处理

必须什么时候付?

《雇佣条例》第10A条要求雇主在合约终止日后7天内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代通知金、最后一期工资、未放年假薪酬等。

逾期支付将产生利息,且可能被劳工处检控。

数额有争议怎么办?

建议处理路径:

  1. 内部协商:先与雇主/雇员核对计算基数,特别是佣金、津贴等项目。
  2. 劳工处调解: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免费调解服务。
  3. 小额钱债审裁处/劳动审裁处:金额超出审裁处上限可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具体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取证要点


六、雇主合规清单

为避免日后争议,雇主在处理离职时建议做好以下事项:


七、雇员自保要点

如果你是雇员,建议做好以下准备:


八、几个常被问到的细节问题

Q1:年假未放完,代通知金与未放年假薪酬是否同时要付?

是的。这是两个独立的法定款项,都要支付,支付时限同为7天。

Q2:代通知金需要扣强积金(MPF)吗?

一般认为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性质,应计入 MPF 的”有关入息”,雇主需按规作出供款,具体安排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指引为准。

Q3:试用期内被即时解雇,能拿到代通知金吗?

只要不属于《雇佣条例》第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雇主仍需按 7 天工资 折算代通知金。

Q4:雇主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即时解雇,是否可以免代通知金?

不可以。经营困难并不属于第9条豁免事项,仍需支付代通知金。


九、写在最后

代通知金看似只是离职时的”小钱”,实则是香港雇佣法里最容易引发纠纷的环节之一。无论是雇主想即时裁员,还是雇员想跳槽走人,先把通知期和计算公式搞清楚,能省下大量后续沟通与诉讼成本。

实际操作中,最稳妥的方式永远是白纸黑字——合约写清楚、协议留书面、支付按时做。如果遇到复杂情形,建议咨询香港执业律师或劳工处劳资关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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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代通知金计算是按底薪还是全薪?交通津贴和佣金要算进去吗?

按《雇佣条例》第10条的规定,代通知金以雇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为计算基数。原则上,基本工资、固定发放的交通津贴或生活津贴,以及按过去12个月平均的固定加班费、佣金,都应计入;酌情发放的花红、年终酬金,以及非现金福利则不计入。实际数额以双方合约条款及个案情况为准。

试用期被解雇有代通知金吗?试用期通知期到底是几天?

有。香港《雇佣条例》第7条特别规定,试用期内的法定通知期为7天,而不是1个月。只要不属于第9条所列的严重违纪情形,雇主即时解雇仍需按7天工资折算代通知金支付给雇员。

员工自己提辞职立刻走,要付代通知金给公司吗?

是的。代通知金机制是双向适用的,雇员选择”即炒即走”而没有做满通知期,理论上同样需要向雇主支付代通知金。实践中部分雇主不会追讨,但法律上的债权依然存在,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处理方式,避免后续纠纷。

代通知金最晚什么时候必须付?逾期有什么后果?

根据《雇佣条例》第10A条,雇主须在雇佣合约终止后7天内支付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代通知金、最后一期工资及未放年假薪酬等。逾期未付可能产生利息,并可能被劳工处检控,建议雇员在期限届满前主动核对到账情况。

雇主说公司经营困难就可以免代通知金吗?什么情况下才不用付?

不可以。经营困难并不属于《雇佣条例》第9条所列的豁免情形,雇主仍须支付代通知金。能够免付代通知金的仅限于雇员存在严重失职、欺诈、暴力行为等第9条规定的严重违纪情况,且雇主需承担举证责任,建议即时解雇前保留完整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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