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期与代通知金怎么算
在香港,终止一份雇佣合约并非”通知一下就能走”。无论是雇主提出解约,还是雇员主动辞职,通知期(Notice Period) 与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简称 PILON) 都是《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57章)所规范的核心概念,也是劳资纠纷中最常见的争议来源。
本文以法定最低要求为起点,结合判例与实际操作,梳理通知期与代通知金的计算逻辑、适用场景与常见误区。
一、什么是”通知期”
通知期是雇佣双方终止合约时,提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对方所需的最短时间。
它的法律基础是《雇佣条例》第7条:雇佣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给予对方适当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后,随时终止合约。条例并未强制规定通知期必须是多久,而是规定了一个法定下限,合约可以约定更长,但不得低于下限。
法定最低通知期
根据《雇佣条例》第6条,若雇佣合约属于”连续性合约”(Continuous Contract,即俗称”4-1-18”),且雇员有明确的固定服务年资,则通知期依下表计算:
| 雇佣条件 | 法定通知期 |
|---|---|
| 试用期内的首月 | 无须通知,可即时终止 |
| 连续性合约(无固定年期,或未达下述年资) | 至少 7 天 书面通知 |
| 连续性合约满 1 年 但不足 3 年 | 至少 1 个月 通知 |
| 连续性合约满 3 年 或以上 | 至少 2 个月 通知 |
注意:若员工仍在试用期的首个月内被解约,雇主甚至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即可当日终止合约。这是条例中较容易被忽视的条款。
二、什么是”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PILON)是一种以金钱代替通知期的安排。它的本质是:通知期是”给时间”,代通知金是”给钱”。只要雇主或雇员选择给钱,就不必真的等通知期走完。
代通知金的核心规则
- 谁可以触发:雇佣任何一方皆可选择支付代通知金,代替履行通知期。
- 支付标准:金额应相当于雇员在该通知期内本应获得的正常工资。
- 支付方式:可在合约终止日一次性支付;如雇员同意,亦可分期支付。
- 计算基础:以雇员最后一份月薪(含基本工资、固定津贴、佣金等项目)为基准,按比例换算通知期天数。
适用场景
- 雇主单方面即时解约:例如要求员工”今天 last day”,但未走完通知期,差额部分必须以代通知金补足。
- 雇员辞职想立刻走:雇员若希望跳过通知期,亦可主动向雇主支付代通知金”买断”剩余时间。
- 合约条款变更引发解约:若雇主在未经同意下大幅更改合约条款(如降职、减薪、外派),雇员可视作被变相解约,有权索取代通知金。
三、代通知金怎么算:分步拆解
第一步:确定通知期长度
根据上一节表格确定法定通知期。若雇佣合约另行约定了更长的通知期(例如合约写明 3 个月),则以合约为准——这是劳资双方常忽略的一点。
第二步:确定计算基础工资
计算基础包括:
- 基本月薪
- 固定发放的交通津贴、膳食津贴等
- 合约约定的固定佣金
- 其他”非酌情”性质、每月稳定到手的款项
不包括:年终奖、酌情花红、加班费、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以及非现金福利(如宿舍、医疗)。
第三步:按比例换算
公式为:
代通知金 = 日薪 × 通知期天数
日薪通常以月薪 ÷ 30(按月)或月薪 ÷ 26(按工作日)。香港法院在多数判例中采用 ÷ 30 的算法,但若合约明确写明按工作日计,则按合约执行。
举例:雇员月薪港币 30,000 元,合约通知期为 1 个月,但雇主要求即日离职。
- 代通知金 = 30,000 元 ÷ 30 × 30 = 港币 30,000 元
再举例:月薪港币 45,000 元,合约通知期为 3 个月,雇员入职 1 年后辞职,公司要求其付代通知金。
- 代通知金 = 45,000 元 ÷ 30 × 90 = 港币 135,000 元
四、容易踩坑的常见争议
1. 试用期内的”通知期”陷阱
不少雇主与雇员误以为试用期内也需提前 7 天通知。事实上,《雇佣条例》仅在试用期首个月内允许即时终止;进入试用期第二个月起,法定通知期恢复为 7 天,合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
2. 工资组成认定分歧
佣金、年终奖、轮班津贴是否计入代通知金计算基数,是劳动法庭常见争议点。判例倾向:「固定且可预测」的部分应计入,纯酌情或与业绩波动强相关的部分则未必计入。具体数字以个案审理结果为准。
3. 雇主以”行为不当”为由即时解雇
若雇主以严重失职为由即时解雇,且不支付代通知金,则须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举证,则仍须支付代通知金并可能面临其他索偿。
4. 年假与代通知金的折算
通知期内产生的年假(如已累积但未放)若于终止日尚未使用,雇主通常须以年假工资补偿形式另行支付,与代通知金是两笔独立款项,不可混淆。
5. 通知期的”工作日 vs 自然日”
合约条款若未写明,部分雇主会以”工作日”为由试图缩短实际天数。但《雇佣条例》默认按自然日(calendar days) 计算,包含周末与公众假期。
五、实操建议:雇主与雇员分别怎么做
对雇主
- 在合约中清晰列明:通知期天数、计算基数、是否允许以代通知金代替。
- 终止流程留痕:发出书面终止信、列明最后工作日、代通知金金额、付款日期。
- 如对雇员表现不满意:先搜集证据,再决定即时解雇或支付代通知金——举证责任在雇主。
- 避免”先斩后奏”:口头通知后未补正式信件,往往在法庭上站不住脚。
对雇员
- 入职前看清合约通知期:合约若约定 2 个月,而你想更灵活,可协商缩短。
- 辞职以书面形式提交:保留电邮或挂号信记录,避免日后被指”未正式通知”。
- 核对最后一期工资明细:基本工资、佣金、代通知金、年假补偿应分项列明。
- 若被即时解雇:要求雇主提供书面理由;如不同意,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或入禀劳动法庭。
六、何时需要寻求专业协助
- 雇主大规模裁员(涉及 5 名以上雇员)须按《雇佣条例》通知劳工处及受影响雇员代表。
- 代通知金金额争议超过港币 8,000 元,雇员可直接入禀劳动法庭,无需经劳资关系科调解。
- 如合约涉及海外派遣、保密条款、竞业禁止等复杂情形,建议先咨询法律意见。
具体申索期限、申索表格与申索程序以劳工处及司法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通知期与代通知金看似简单,背后却涉及法例、合约条款与事实认定三层逻辑。无论你是雇主还是雇员,搞清楚规则本身就是保护自己的第一步。想了解更多香港雇佣、签证、生活相关实用指南,可继续浏览 香港大全 站内更新。
常见问答
内地雇员在香港工作,辞职一定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吗?
不一定。通知期长度主要看是否属于《雇佣条例》定义的”连续性合约”,以及实际服务年资:未满一年通常至少 7 天通知,满 1 年但不足 3 年至少 1 个月,满 3 年或以上至少 2 个月。若雇佣合约另行约定了更长通知期,则以合约为准。
试用期内被解雇,雇主还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吗?
若雇员仍在试用期首个月内,雇主无须事先通知,亦无须支付代通知金,可当日终止合约。但进入试用期第二个月起,法定通知期恢复为至少 7 天,合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若未走完通知期,差额需以代通知金补足。
代通知金是按基本工资算,还是把所有津贴都算进去?
计算基础以雇员最后一份月薪为准,包括基本工资、固定发放的交通津贴或膳食津贴、合约约定的固定佣金等”非酌情”且每月稳定到手的款项;年终奖、酌情花红、加班费、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及非现金福利一般不计入。具体哪些项目计入,需视个案情况判断,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雇主口头通知当日离职,却没有发代通知金,怎么办?
雇员应先要求雇主提供书面的解雇理由与代通知金金额明细,并保留沟通记录。如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寻求调解;若争议金额超过港币 8,000 元,亦可直接入禀劳动法庭处理。申索期限与程序以劳工处及司法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通知期内没休完的年假,可以和代通知金一起算吗?
不可以。年假补偿与代通知金是两笔独立的款项:代通知金用于替代未走完的通知期,而累积未放的年假通常须以年假工资补偿形式另行支付,终止日尚未使用的年假一般应同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