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解雇通知期法律规定
在香港,雇主与雇员终止雇佣关系并非可以”即日生效”。根据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的规定,无论是雇主主动解约,还是雇员主动辞职,都必须给予对方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通知期的长度主要取决于员工的服务年期以及是否处于试用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雇佣条例》仅适用于根据”连续性合约”(Continuous Contract)受雇的员工。通常的理解是,雇员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4 周或以上,且每周工作不少于 18 小时。非连续性合约员工、退休后再受雇人士等不受《雇佣条例》相关条款保障,相关细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一、通知期长度的法定标准
1. 试用期内的通知期
若雇佣合约中包含试用期条款,且雇员在试用期内被解雇,通知期如下:
| 试用期内情况 | 通知期 |
|---|---|
| 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内 | 无需通知期,可即时解雇 |
| 试用期第一个月之后 | 至少提前 7 天 书面通知,或支付 7 天代通知金 |
2. 试用期结束后的通知期
试用期届满或雇佣合约没有试用期条款,则按以下规定处理:
| 连续服务年期 | 通知期 |
|---|---|
| 不足 2 年 | 至少提前 1 个月 书面通知 |
| 满 2 年但不足 5 年 | 至少提前 2 个月 书面通知 |
| 满 5 年但不足 10 年 | 至少提前 3 个月 书面通知 |
| 满 10 年或以上 | 至少提前 4 个月 书面通知 |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为法定最低标准。如果雇佣合约中约定了比法定更长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计算方式,应以合约条款为准,但不得低于《雇佣条例》的法定下限。
二、何为”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是雇主选择不给予通知期而向雇员支付的一笔款项,用以代替原本应给予的通知期。
计算公式
代通知金的金额,相当于雇员在通知期内的正常工资,计算方式如下:
代通知金 = 通知期天数 × 雇员每日平均工资
其中:
- 每日平均工资 = (过去 12 个月内正常工作日所赚取的工资总额)÷(正常工作日数)
- 计算时须剔除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产假、侍产假等非工作日
注意事项
- 代通知金不需课税:按香港税务局现行口径,代通知金不属于应课税入息,但具体税务处理须以税务局最新指引为准。
- 不可与年假对冲:雇主不得以未放年假代替通知期,也不可强制雇员以年假抵扣代通知金。
- 试用期首个 1 个月免通知期:这段时间内雇主可即时解雇而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但若已超过试用期首月,则必须遵守 7 天法定通知或支付相应代通知金。
三、雇主可即时解雇的例外情形
《雇佣条例》第9条列明,雇主在以下情形下可无须通知或代通知金即时解雇雇员:
- 雇员在试用期内(指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内,且合约明文规定试用期)
- 雇员故意不服从合法合理命令
- 雇员行为不当(misconduct)
- 雇员有欺诈、不忠实行为
- 雇员惯常疏忽职守
但要注意:所谓”即时解雇”并不等于可以拒付任何款项。雇主仍须支付:
- 已累积但未发放的工资
- 代通知金以外的法定权益,如年假工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如适用)等
此外,若雇主以”行为不当”为由即时解雇,却无法在事后举证,雇员可向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提出不合理解雇或违约申索。香港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审裁处的判例会考虑合约条款、行业惯例及整体证据。
四、雇主违规的法律后果
若雇主未按法定通知期解约,又不支付代通知金,员工可循以下途径追讨:
- 劳资审裁处申索:适用于索偿金额不超过某一上限(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的雇佣纠纷。审裁处聆讯不设法律代表,程序相对简便,费用低。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适用于金额较小的未付工资及代通知金纠纷。
- 民事诉讼:若涉及金额较大或案情复杂,可在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起诉。
雇主若被裁定违反《雇佣条例》有关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规定,可被判处罚款,相关金额以《雇佣条例》最新修订为准。
五、实务中常见的认知误区
为帮助读者厘清概念,以下整理几个常被混淆的问题:
误区一:”签了合约就一定要做满一个月”
错误。合约生效后,只要过了试用期首月,雇主单方面解约就必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与雇员实际”工作多久”无直接关系,而与服务年期挂钩。
误区二:”通知期可以用放无薪假代替”
错误。放无薪假属于单方面变更雇佣条款,若雇员不同意,可能构成变相违约。正确做法是给予通知期或支付代通知金。
误区三:”代通知金可以用花红、佣金抵扣”
部分正确,但前提是这些收入属于”工资”定义范畴。花红若属酌情发放且不构成”工资”,则不计入代通知金基数;固定发放的佣金、加班费等则需计入。具体须按合约条款与《雇佣条例》定义判定。
误区四:”被即时解雇就什么都拿不到”
错误。即便属于”行为不当”被即时解雇,雇员仍有权获得:
- 已累积的年假及年假工资
- 应付未付的工资
- 符合资格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 其他按合约应付的款项
六、雇员与雇主的双向适用性
《雇佣条例》对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规定是双向适用的:
- 雇员辞职亦须依相同规则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 雇主解约亦须遵守相同的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要求
- 任何一方违反,均构成合约违约,可向劳资审裁处申索损害赔偿
若雇员未按通知期辞职(例如未做满 1 个月通知期即离任),雇主可循合约条款追讨损失,但实际操作中较少出现此类诉讼。
七、查询与求助渠道
如需就具体个案确认自身权益,可考虑以下渠道:
-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 劳工处雇员权益热线:可查询一般法定权益
- 劳资审裁处:提交申索表格,处理雇佣纠纷
- 法律援助:若案情符合法律援助署的财务资格限额,可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协助
- 社区法律服务中心:部分非营利机构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结语
香港的雇佣终止制度以《雇佣条例》为骨干,配合普通法判例与雇佣合约的约定,构建出一套相对清晰的权利义务框架。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理解通知期与代通知金的法定标准,都是避免纠纷、保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在实际操作中,个案细节往往千差万别——合约条款、岗位性质、服务年期长短、是否涉及试用期等,都会影响最终适用的规则。本文内容为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遇具体争议,建议咨询合资格的香港执业律师。
想了解更多香港的劳动法规、签证政策与生活资讯,欢迎浏览 hkguide.org,站内整理了赴港就业、居留、税务与日常生活各方面的实用指南。
常见问答
香港连续性合约的「4 周 18 小时」具体怎么算?
根据《雇佣条例》,「连续性合约」一般是指雇员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满 4 周或以上,且每周工作不少于 18 小时。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时是以”周”为单位连续计算,并非累计工时;非连续性合约员工不受《雇佣条例》有关通知期、代通知金及年假等条款保障,相关细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试用期第一个月被解雇,真的不用给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吗?
是的。根据《雇佣条例》,若雇佣合约明文规定有试用期,且雇员在试用期的第一个月内被解雇,雇主无需提前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可即时解约。但若已超过试用期首月,则无论是否仍在试用期内,雇主都必须给予至少 7 天书面通知,或支付 7 天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每日平均工资」具体如何计算?花红和加班费算不算?
每日平均工资的公式为:过去 12 个月内正常工作日所赚取的工资总额 ÷ 正常工作日数,计算时须剔除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产假、侍产假等非工作日。固定发放的佣金、加班费等若属于「工资」定义范畴,须计入代通知金基数;酌情发放、不构成工资的花红则不计入。具体须按雇佣合约条款与《雇佣条例》对「工资」的定义综合判定。
雇主以「行为不当」即时解雇后,员工还能拿到年假工资和遣散费吗?
可以。即便属于《雇佣条例》第9条列明的「行为不当」即时解雇情形,雇主仍须支付雇员已累积的年假及年假工资、应付未付的工资,以及符合资格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适用)。但要注意,若雇主以「行为不当」为由即时解雇却无法在事后举证,雇员可向劳资审裁处提出不合理解雇或违约申索。
内地员工赴港工作后辞职,通知期是否也按香港《雇佣条例》执行?
是的。只要雇员符合「连续性合约」的适用条件(即连续受雇 4 周以上且每周不少于 18 小时),无论是内地员工还是本地员工,《雇佣条例》有关通知期及代通知金的规定均同样适用。辞职与被解雇适用同一套法定标准,任何一方违反均构成合约违约,可向劳资审裁处申索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