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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计算

香港《雇佣条例》设有两种与”年资”挂钩的法定款项: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简称 SP) 与 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简称 LSP)。两者均由雇主承担,并以雇员最后一个月全薪为计算基础。理解这两项款项的适用场景、计算公式与封顶上限,是雇员离职谈判、雇主成本估算、人力资源合规的重要前置功课。

本文以《雇佣条例》现行条文为依据,结合实务中常见的计算情境,对两项款项作出系统梳理。


一、概念厘清:什么是遣散费,什么是长期服务金

维度 遣散费(SP) 长期服务金(LSP)
法源 《雇佣条例》第31条至第31I条 《雇佣条例》第31R条至第31ZA条
触发场景 因裁员、停业、合约期满不续约等非自愿离职 服务满 5 年后,因特定原因离职
款项承担人 雇主 雇主
与遣散费的关系 雇员只可就同一段雇佣期领取一项 与遣散费互斥,已领遣散费者不能再领长期服务金

简单理解:遣散费是”被裁员的补偿”;长期服务金是”长期服务后因特定原因离职的奖励”。两者最核心的共通门槛是——连续雇佣须满 24 个月。


二、领取资格:谁可以领、什么情况下领

2.1 领取遣散费(SP)的核心条件

雇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有资格领取遣散费:

  1. 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俗称”产假”门槛),且
  2. 因下列特定非自愿原因离职:
    • 雇主因裁员或业务运作需要而解雇
    • 因公司清盘、破产、停业而离职
    • 固定期限合约届满不获续约
    • 因公司搬迁至雇员无法合理通勤的地点而离职
    • 因雇主违反雇佣合约条款而被迫离职
  3. 不符合领取长期服务金的资格(领取 SP 后即丧失领取 LSP 的权利,二选一)。

2.2 领取长期服务金(LSP)的核心条件

雇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有资格领取长期服务金:

  1. 连续雇佣满 5 年(部分场景适用较低门槛,详见下表),且
  2. 因下列特定原因离职:
    • 非因重大过失而被即时解雇
    • 固定期限合约届满不续约
    • 在职期间死亡
    • 因健康问题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 年满 65 岁退休(除非因裁减员工被解雇)
    • 在 2026 年 5 月 1 日后已登记强积金计划并选择领取该计划下的年金,或已达强积金强制性领取年龄(具体生效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3. 不符合领取遣散费的资格,或选择领取遣散费而放弃 LSP。

2.3 主动辞职通常不适用

除非雇员属于”在职死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65 岁退休”或满足强积金相关触发条件,否则主动辞职一般无法领取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


三、计算公式:如何算出金额

3.1 共同计算公式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采用同一套基础公式:

\[(\frac{\text{最后一个月全薪} \times 2}{3}) \times \text{适用年资}\]

关键要点:

3.2 适用年资上限

项目 最高计付年资
遣散费(SP) 不超过 22 年
长期服务金(LSP) 不超过 22 年(以现行法例为准;近期立法讨论对 LSP 的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3.3 计算示例

假设雇员最后一个月全薪为 HK$30,000,连续服务 8 年,因公司裁员离职:

若月薪为 HK$90,000,服务 15 年被裁:

注:以上为基础计算演示,未扣除强积金雇主供款中的可对冲部分(详见下文)。


四、薪资上限与净资产门槛

4.1 月薪封顶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每月计算基数(即”最后一个月全薪”)设有上限,受雇员工资超过上限的部分不计入。该上限以《雇佣条例》附表所列金额为准,具体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4.2 雇主净资产门槛:香港独有的”对冲机制”

香港的 SP 与 LSP 制度有一项关键设计:当雇主在紧接解雇日期前为某月份应付的盈利款项(公司利润)不超过特定净资产门槛时,遣散费/长期服务金计算方法将适用”较低公式”。

净资产门槛(雇主层面) 计付方式
不超过 HK$1 亿(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采用较低公式(按雇员最后月薪的 50% 计算)
超过 HK$1 亿 采用标准公式(按最后月薪的 2/3 计算)

实务含义:雇主并非”统一”按三分之二计算——若公司符合净资产门槛,计算基数将大幅缩水。这是部分中小型公司雇员在离职时获得的 SP 数额低于预期的原因。


五、强积金对冲安排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可与雇主强积金(MPF)供款中的”雇主部分”对冲:

此机制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逐步调整,设有多年过渡安排,雇员可获得的实际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六、支付时限与逾期罚则


七、争议处理与举证路径

若雇员与雇主就 SP / LSP 产生争议,通常的解决路径为:

  1. 劳资协商:雇员先向雇主书面申索,保留信函、合约、粮单、出勤记录等证据。
  2. 劳工处调解: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由劳资关系主任协助调解。
  3.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索偿金额不超过 15 宗、每宗不超过特定金额的案件,可在该仲裁处快速处理(具体金额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4. 区域法院 / 高等法院:超出小额仲裁处权限的案件,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雇员举证清单通常包括:雇佣合约、粮单、考勤记录、强积金供款记录、解雇信/离职证明、任何涉及解雇对话的书面通讯。


八、雇主合规清单

为避免离职纠纷,雇主可预先做好下列事项:


九、雇员常见疑问

Q1:试用期内被裁,是否有遣散费? A:试用期计入连续雇佣期。若连续服务满 24 个月被裁,可领取。

Q2:自己辞职,是否能领任何补偿? A:除”在职死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65 岁退休”或满足强积金相关触发条件外,主动辞职通常不适用。

Q3:合约期满不续约,算不算裁员? A:固定期限合约届满不续约,符合领遣散费的条件。但须连续服务满 24 个月。

Q4:可同时领取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吗? A:不可以。同一段雇佣期只能领取其中一种。

Q5:长期服务金的”5 年门槛”有无例外? A:部分特定情况(如在职死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强积金相关触发)下门槛可能较低,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结语

香港的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制度,本质上是在”雇员长期服务价值”与”雇主经营灵活性”之间寻求平衡。雇员离职前,清晰理解自己的年资、最后一个月全薪、雇主净资产门槛、强积金对冲安排,是估算实际到手金额的关键。雇主则应将这两项负债纳入人力成本规划,避免在裁员或合约到期时陷入现金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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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遣散费计算公式中的”最后一个月全薪”具体包括哪些项目?

“最后一个月全薪”是指雇员最后工作日所属月份的全薪,包括基本工资、固定津贴以及按佣金、按酬劳等经常性收入。但酌情发放的年终奖、花红、加班费、假期折算等并不计入。实操中,雇员须留意粮单上各项目是否清晰区分,避免与雇主就”全薪”范围产生争议。

雇员服务满 24 个月但因公司搬迁无法通勤被迫离职,可以领遣散费吗?

可以。因公司搬迁至雇员无法合理通勤的地点而离职,属于领取遣散费的特定非自愿原因之一。只要同时满足连续雇佣满 24 个月这一门槛,且不符合领取长期服务金的资格,即可依法申索遣散费。

香港中小公司净资产不足 1 亿港元时,遣散费会按 50% 计算吗?

会大幅缩水。若雇主在紧接解雇日期前为某月份应付的盈利款项不超过特定净资产门槛(文中提及为 HK$1 亿,具体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将适用”较低公式”,按雇员最后月薪的 50% 计算,而非标准的三分之二。这也是部分中小型公司雇员实际到手的 SP 数额低于预期的常见原因。

强积金雇主供款可以全额对冲遣散费吗?

并非全额对冲,但雇主部分的累计供款确实可用于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会先扣除雇主在强积金计划中所作的雇主供款累计金额,差额以现金补足;雇员自雇部分供款不参与对冲。原文亦提到该机制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逐步调整,设有多年过渡安排,实际可获得金额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雇主逾期不付遣散费,雇员可以怎样追讨?

雇员可循劳资协商、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调解、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等路径逐步处理。建议先向雇主书面申索,并保留雇佣合约、粮单、考勤记录、强积金供款记录、解雇信等证据。雇主逾期支付须按年利率 8% 加计利息(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且不支付属违法,可被检定罚款及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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