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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强积金供款规则与提取方式

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 MPF,俗称”强积金”)是香港于2000年12月正式实施的退休保障制度,透过雇主与雇员双方供款,加上投资收益积累,为香港的雇员和自雇人士在退休或特定情形下提供长期资金保障。截至2026年,香港共有约二十家核准受托人提供强积金计划,几乎覆盖所有在职人员。

理解强积金的运作逻辑,对赴港就业、创业、长期定居的人士都至关重要——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一种强制储蓄,更在离职、退休、移居等关键节点关系到能否合法取回自己的钱。


一、强积金的基本架构

强积金制度采用”雇主 + 雇员”双轨供款模式,资金由核准受托人(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托管于受规管的基金组合中,雇员年满65岁或符合特定条件时即可提取。

核心特点:


二、谁必须参加?谁可豁免?

强积金的覆盖面相当广泛,但同时设有若干豁免类别。

必须参加的对象:

可获豁免的对象:


三、供款比例与上下限

强积金按”有关入息”计算供款。有关入息一般指雇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等现金报酬。

标准供款比例

身份 雇主供款 雇员供款 合计
雇员 5% 5% 10%
自雇人士 — 5% 5%

供款金额设有上下限(实际数字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规则大致如下:

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

  1. 兼职与短工:雇员受雇期未满60天,雇主无须供款,但雇员本人仍可自愿参加并自行供款5%。
  2.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抵销:雇主可动用其供款部分的累计权益(含投资收益)抵销应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雇员自身供款部分则不会被抵销。
  3. 供款时间表:雇主须在每个供款期(一般为每月)结束后10日内完成雇员部分供款;自雇人士须按受托人指定日期缴付。

四、个人账户与雇主账户的资金流向

每个参与强积金的雇员都会有两个账户——这是了解”能否带走”的关键。

雇主账户(Employer Account)

个人账户(Member Account)

实务建议:换工作时如未衔接新雇主,建议先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妥善管理,避免因雇主账户关闭后产生行政延误。


五、可以提取强积金的情形

强积金并非”随时可取”,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明确列出可提早提取的法定情形,合资格受托人无权拒绝。

1. 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5岁)

到达65岁当日(或之后任何时间),雇员可选择一笔过提取,或以分期方式保留在账户内继续滚存。65岁前提取属违法,但符合下述任一情形者不受此限。

2. 提早退休(年满60岁)

年满60岁后可选择提早退休,须以书面声明无意再受雇或自雇,并提交雇主签署的相关表格或停止受雇证明。

3. 永久离开香港

此为常见的提取场景,但近年监管持续收紧。申请人须:

注意:受托人会向积金局申报;积金局设有”防止滥用”的审查机制,若发现申请人随后短期内返港定居,可能被追回已提取款项并面临检控。

4.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经注册医生或医院证明因身体状况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可申请提取。

5. 罹患末期疾病

类似上一项,须由注册医生证明预期寿命不超过12个月。

6. 小额账户清盘

账户结余(以雇主与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不超过特定金额(以积金局最新公布为准)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

7. 死亡

账户持有人身故,遗产代理人可依《遗嘱认证条例》或遗产承办书申请提取。


六、税务安排与跨域影响

供款扣税:雇主供款部分可作为”认可慈善捐款以外的其他可扣税项”在利得税前列支;雇员供款部分可在薪俸税下享”个人进修开支、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及向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供款”类目的扣除额,具体免税上限以税务局公布为准。

提取免税:在符合上述法定提取情形下提取的款项,无须计入应课税入息;但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由提取后又返港被认定虚假申报,则可能被追缴税款及罚款。

跨境安排:内地与香港并未签订强积金互免协议,赴港工作的内地居民若日后返内地定居,符合”永久离开香港”条件即可提取全部权益(雇主与个人账户皆可)。


七、实务操作建议

  1. 登记与开户:首次受雇时,雇主会协助办理强积金登记;如同时持有多份兼职,需留意每个雇主均会分别供款。
  2. 挑选受托人:雇员可在公司指定受托人以外,另行选择”个人账户受托人”存放个人资金,建议比较基金管理费、基金表现与转换灵活度。
  3. 每年对账:积金局每年会发出周年权益报表(纸质或电子版),建议仔细核对雇主供款是否按时足额到账。
  4. 转换工作:尽量在离职后60日内指示受托人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新雇主账户,避免资金滞留旧账户产生行政成本。
  5. 变更通讯地址:离港前后务必更新受托人登记地址,否则权益报表与通知书可能遗失,影响账户管理。

结语

强积金制度是香港退休保障的基石之一,”强制性”与”可携性”的双重设计,确保资金既能持续积累,又能在符合条件时回到受益人手中。无论是新赴港就业还是准备长远定居,了解供款规则与提取条件,都是守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基本功。

上述具体数字(如上下限、免税额、小额账户结余门槛)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及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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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内地人赴港工作后,强积金供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全职或长期雇员均须参加强积金,兼职雇员受雇满60天或以上也在覆盖范围内。首次受雇时雇主会协助办理登记,供款自受雇起按月计算。若受雇期短于60天,雇主无须供款,但雇员本人仍可自愿参加并自行供款5%。具体入息门槛及金额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

雇主供款部分离职后能带走吗?会不会被公司扣下?

可以带走。强积金制度具有”可携性”,雇员换工作时,雇主供款部分连同雇员自身供款,可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前提下转至新雇主指定计划或个人账户。需要注意的例外是,雇主可动用其供款部分的累计权益(含投资收益)抵销应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而雇员自身供款部分则不会被抵销。

换工作没有衔接新雇主,资金应该放在原雇主账户还是个人账户?

文章建议在离职后60日内指示受托人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新雇主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雇员本人供款、雇主供款转入、自愿供款及滚存的投资收益,属雇员本人所有,转换工作、离职后未即时衔接新雇主时资金皆归入个人账户,任何受托人不得扣押(除法庭特定判决外)。若长期滞留旧账户,可能产生行政延误。

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由提取强积金,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向受托人提交《永久离开香港申索声明书》,并提供离港证明,例如外地居留权文件、移民签证、海外工作合约,以及能证明”永久离开”的住所及生计证据。受托人会向积金局申报,积金局设有”防止滥用”审查机制,若发现申请人随后短期内返港定居,可能面临款项被追回及检控。内地与香港并未签订强积金互免协议,内地居民赴港工作后若返内地定居,符合”永久离开香港”条件即可提取全部权益。

强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65岁前提取是否合法?

年满65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到达当日或之后可选择一笔过提取或以分期方式继续滚存。65岁前提取原则上属违法,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明确列出例外情形,包括年满60岁提早退休并书面声明无意再受雇、经医生证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预期寿命不超过12个月)、小额账户清盘,以及持有人身故等。合资格受托人对上述法定情形无权拒绝。

强积金供款能否抵税?提取时需要再缴税吗?

雇主供款部分可作为”认可慈善捐款以外的其他可扣税项”在利得税前列支;雇员供款部分可在薪俸税下享相关扣除额,具体免税上限以税务局公布为准。提取方面,在符合法定提取情形下提取的款项无须计入应课税入息;但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由提取后又返港被认定虚假申报,可能被追缴税款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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