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供款规则与提取方式
强制性公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 MPF,俗称”强积金”)是香港于2000年12月正式实施的退休保障制度,透过雇主与雇员双方供款,加上投资收益积累,为香港的雇员和自雇人士在退休或特定情形下提供长期资金保障。截至2026年,香港共有约二十家核准受托人提供强积金计划,几乎覆盖所有在职人员。
理解强积金的运作逻辑,对赴港就业、创业、长期定居的人士都至关重要——它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一种强制储蓄,更在离职、退休、移居等关键节点关系到能否合法取回自己的钱。
一、强积金的基本架构
强积金制度采用”雇主 + 雇员”双轨供款模式,资金由核准受托人(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托管于受规管的基金组合中,雇员年满65岁或符合特定条件时即可提取。
核心特点:
- 强制性:受《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香港法例第485章)规管,几乎所有全职及兼职雇员都必须参加。
- 可携性:雇员换工作时,雇主供款部分连同雇员自身供款,可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前提下转至新雇主指定计划或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将在下文详述)。
- 税收优惠:供款可在利得税/薪俸税前扣除,但提取时通常无须再缴税。
二、谁必须参加?谁可豁免?
强积金的覆盖面相当广泛,但同时设有若干豁免类别。
必须参加的对象:
- 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全职或长期雇员
- 年满18岁至未届退休年龄的自雇人士
- 兼职雇员(受雇满60天或以上);若受雇期短于60天则雇主无须供款,但雇员仍可自愿参加
可获豁免的对象:
- 已参加公务员公积金计划或获发长俸的公务员
-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列明的海外人士(如以海外受雇身份派驻香港且已受当地退休计划保障者,需符合相关证明条件)
- 家务雇员(俗称”外佣”,但其雇主须遵守《雇佣条例》其他规定)
三、供款比例与上下限
强积金按”有关入息”计算供款。有关入息一般指雇主支付予雇员的工资、薪金、假期津贴、费用、佣金、花红、奖金等现金报酬。
标准供款比例
| 身份 | 雇主供款 | 雇员供款 | 合计 |
|---|---|---|---|
| 雇员 | 5% | 5% | 10% |
| 自雇人士 | — | 5% | 5% |
供款金额设有上下限(实际数字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规则大致如下:
- 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自雇人士与雇员的供款基数设有门槛,低于下限可选择不供款或仅自愿供款;高于上限的部分无须强制供款,但可自愿额外供款。
- 雇主供款计算基准:以每月有关入息计算,不足整月亦按比例折算。
- 自雇人士供款基数:按年度应评税入息申报,每年自行向受托人缴付一次或分次供款。
几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细节
- 兼职与短工:雇员受雇期未满60天,雇主无须供款,但雇员本人仍可自愿参加并自行供款5%。
-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抵销:雇主可动用其供款部分的累计权益(含投资收益)抵销应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雇员自身供款部分则不会被抵销。
- 供款时间表:雇主须在每个供款期(一般为每月)结束后10日内完成雇员部分供款;自雇人士须按受托人指定日期缴付。
四、个人账户与雇主账户的资金流向
每个参与强积金的雇员都会有两个账户——这是了解”能否带走”的关键。
雇主账户(Employer Account)
- 由雇主开立,仅记录该雇员由雇主供款部分产生的累积权益
- 雇员离职后,雇主账户内的款项可选择:(一)全数转入下一任雇主开立的雇主账户;(二)转入雇员的个人账户(即全数由雇员支配)
- 即使转入个人账户,这部分资金的来源是雇主供款,但因已归属雇员,提取规则适用个人账户条款
个人账户(Member Account)
- 由雇员开立,记录雇员本人供款、雇主供款转入、自愿供款及滚存的投资收益
- 转换工作、离职后未即时衔接新雇主时,资金皆归入个人账户
- 个人账户属于雇员本人,任何受托人不得扣押(除法庭特定判决外)
实务建议:换工作时如未衔接新雇主,建议先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并妥善管理,避免因雇主账户关闭后产生行政延误。
五、可以提取强积金的情形
强积金并非”随时可取”,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明确列出可提早提取的法定情形,合资格受托人无权拒绝。
1. 法定退休年龄(年满65岁)
到达65岁当日(或之后任何时间),雇员可选择一笔过提取,或以分期方式保留在账户内继续滚存。65岁前提取属违法,但符合下述任一情形者不受此限。
2. 提早退休(年满60岁)
年满60岁后可选择提早退休,须以书面声明无意再受雇或自雇,并提交雇主签署的相关表格或停止受雇证明。
3. 永久离开香港
此为常见的提取场景,但近年监管持续收紧。申请人须:
- 向受托人提交《永久离开香港申索声明书》
- 提供离港证明(如:外地居留权文件、移民签证、海外工作合约等)
- 提供能证明”永久离开”的住所及生计证据
注意:受托人会向积金局申报;积金局设有”防止滥用”的审查机制,若发现申请人随后短期内返港定居,可能被追回已提取款项并面临检控。
4.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经注册医生或医院证明因身体状况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可申请提取。
5. 罹患末期疾病
类似上一项,须由注册医生证明预期寿命不超过12个月。
6. 小额账户清盘
账户结余(以雇主与个人账户合并计算)不超过特定金额(以积金局最新公布为准)时,可申请一次性提取。
7. 死亡
账户持有人身故,遗产代理人可依《遗嘱认证条例》或遗产承办书申请提取。
六、税务安排与跨域影响
供款扣税:雇主供款部分可作为”认可慈善捐款以外的其他可扣税项”在利得税前列支;雇员供款部分可在薪俸税下享”个人进修开支、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及向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供款”类目的扣除额,具体免税上限以税务局公布为准。
提取免税:在符合上述法定提取情形下提取的款项,无须计入应课税入息;但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由提取后又返港被认定虚假申报,则可能被追缴税款及罚款。
跨境安排:内地与香港并未签订强积金互免协议,赴港工作的内地居民若日后返内地定居,符合”永久离开香港”条件即可提取全部权益(雇主与个人账户皆可)。
七、实务操作建议
- 登记与开户:首次受雇时,雇主会协助办理强积金登记;如同时持有多份兼职,需留意每个雇主均会分别供款。
- 挑选受托人:雇员可在公司指定受托人以外,另行选择”个人账户受托人”存放个人资金,建议比较基金管理费、基金表现与转换灵活度。
- 每年对账:积金局每年会发出周年权益报表(纸质或电子版),建议仔细核对雇主供款是否按时足额到账。
- 转换工作:尽量在离职后60日内指示受托人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新雇主账户,避免资金滞留旧账户产生行政成本。
- 变更通讯地址:离港前后务必更新受托人登记地址,否则权益报表与通知书可能遗失,影响账户管理。
结语
强积金制度是香港退休保障的基石之一,”强制性”与”可携性”的双重设计,确保资金既能持续积累,又能在符合条件时回到受益人手中。无论是新赴港就业还是准备长远定居,了解供款规则与提取条件,都是守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基本功。
上述具体数字(如上下限、免税额、小额账户结余门槛)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及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
香港大全 整理了更多关于香港法律、税务、签证与生活的实用指南,欢迎延伸阅读。
常见问答
内地人赴港工作后,强积金供款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
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年满18岁至未满65岁的全职或长期雇员均须参加强积金,兼职雇员受雇满60天或以上也在覆盖范围内。首次受雇时雇主会协助办理登记,供款自受雇起按月计算。若受雇期短于60天,雇主无须供款,但雇员本人仍可自愿参加并自行供款5%。具体入息门槛及金额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
雇主供款部分离职后能带走吗?会不会被公司扣下?
可以带走。强积金制度具有”可携性”,雇员换工作时,雇主供款部分连同雇员自身供款,可在不扣除任何费用的前提下转至新雇主指定计划或个人账户。需要注意的例外是,雇主可动用其供款部分的累计权益(含投资收益)抵销应支付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而雇员自身供款部分则不会被抵销。
换工作没有衔接新雇主,资金应该放在原雇主账户还是个人账户?
文章建议在离职后60日内指示受托人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新雇主账户。个人账户记录雇员本人供款、雇主供款转入、自愿供款及滚存的投资收益,属雇员本人所有,转换工作、离职后未即时衔接新雇主时资金皆归入个人账户,任何受托人不得扣押(除法庭特定判决外)。若长期滞留旧账户,可能产生行政延误。
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由提取强积金,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文件?
申请人须向受托人提交《永久离开香港申索声明书》,并提供离港证明,例如外地居留权文件、移民签证、海外工作合约,以及能证明”永久离开”的住所及生计证据。受托人会向积金局申报,积金局设有”防止滥用”审查机制,若发现申请人随后短期内返港定居,可能面临款项被追回及检控。内地与香港并未签订强积金互免协议,内地居民赴港工作后若返内地定居,符合”永久离开香港”条件即可提取全部权益。
强积金什么时候可以提取?65岁前提取是否合法?
年满65岁为法定退休年龄,到达当日或之后可选择一笔过提取或以分期方式继续滚存。65岁前提取原则上属违法,但《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明确列出例外情形,包括年满60岁提早退休并书面声明无意再受雇、经医生证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预期寿命不超过12个月)、小额账户清盘,以及持有人身故等。合资格受托人对上述法定情形无权拒绝。
强积金供款能否抵税?提取时需要再缴税吗?
雇主供款部分可作为”认可慈善捐款以外的其他可扣税项”在利得税前列支;雇员供款部分可在薪俸税下享相关扣除额,具体免税上限以税务局公布为准。提取方面,在符合法定提取情形下提取的款项无须计入应课税入息;但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由提取后又返港被认定虚假申报,可能被追缴税款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