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通知期与工作交接
在香港工作,无论外籍还是本地雇员,辞职都必须遵循《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Cap. 57) 第6条关于”通知期”的规定。许多内地人赴港后第一次面对”notice period”这一概念,容易在试用期内冲动裸辞、误以为一封 WhatsApp 即可走人,或者不清楚代通知金如何计算。本文以香港现行法规为基础,逐条拆解通知期规则与工作交接中的关键细节。
核心要点:通知期是法定义务,不可任意缩短;不足期离职等于违约,需赔偿雇主代通知金。离职证明、最后工资、MPF 转移等事项同样受法例保障。
一、《雇佣条例》第6条:通知期一览
根据《雇佣条例》,雇员若欲以”非遣散”方式终止雇佣合约,必须给予雇主以下期限的通知(或以代通知金代替):
| 雇佣期间 | 通知期 |
|---|---|
| 试用期内(首 4 周) | 不适用——双方均可无须通知随时终止 |
| 试用期内(第 5 周起) | 不少于 7 天通知 |
| 已过试用期 | 不少于 1 个月通知 |
| 连续合约(continuous contract)下受雇 12 个月以上 | 同上,1 个月通知;雇主须额外遵循”不超 12 个月总补偿”原则遣散 |
关键点:
- “试用”以合约条款为准,未必等同前 1 个月,须查阅合约细则。
- 通知期可由合约延长,但不能短于法例规定。
- 通知方式可为书面或口头,但书面较易举证(详见第三节)。
二、通知期的起算与计算方式
起算日
通知以”雇主收到”之日为生效日。例如:
- 9 月 17 日交信 → 1 个月后为 10 月 17 日(若该日为工作日)。
- 月底效应:若 9 月 30 日交信 → 最后工作日为 10 月 30 日(10 月没有 31 日则提前至 30 日)。
跨年与法定假日
通知期内如遇《雇佣条例》承认的法定假日(如农历新年、佛诞、圣诞节等共 12 日),最后工作日不会因假日顺延。雇员若以最后工作日为法定假日,须配合雇主于该日提供工作。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若任何一方选择以付款代替通知期,金额计算公式为:
代通知金 = 雇员在通知期内可得的平均工资
“平均工资”包含月薪、固定津贴、伙食津贴等;加班费、奖赏性年终酬金通常不计入。雇主可单方面以代通知金解雇,雇员不得拒绝。
三、辞职方式:口头、书面、电子信息哪种算数?
《雇佣条例》并未强制辞职须使用书面形式,但实务中:
| 方式 | 法律效力 | 建议 |
|---|---|---|
| 口头通知 | 有效,但易生争议 | 不建议单独使用 |
| 书面辞职信(纸本) | 最强举证效力 | 最佳实践 |
| 电邮 / 公司系统 | 视乎是否公司认可通讯渠道 | 留存副本 |
| WhatsApp / WeChat 私讯 | 难以证明对方收悉 | 仅作辅助 |
建议做法:
- 提交纸本辞职信,注明最后工作日,并抄送 HR 与直属上司。
- 同时以电邮发出正本存档,避免”已收讫”争议。
- 若以口头通知,需有可信第三方见证,并补发书面确认。
四、工作交接:法例规定与最佳实践
雇主必须提供的文件
根据《雇佣条例》第 6A 条与第 6B 条,雇员离职时雇主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供:
- 离职证明(Reference Letter / Service Letter):载明受雇期间、职位、年资;
- 最后工资支付(不可无理拖延);
- MPF 累算权益:雇主供款部分可转移至新雇主或个人帐户。
工作交接的责任划分
| 责任方 | 应做事项 |
|---|---|
| 雇员 | 完成手上文件归档、客户关系说明、未结项目状态表 |
| 雇主 | 安排接手同事、支付代通知金或剩余工资、签发离职证明 |
| 双方共同 | 盘点公司财产、删除个人资料、结清应付款项 |
扣发工资的风险
雇主不得以”工作未交接”为由扣发最后工资。扣薪属刑事罪行,最高罚款港币 5 万元及监禁 1 年。如有争议,雇主须循民事追讨。
五、试用期内离职的特别提示
试用期内(第 5 周起)通知期为 7 天,但第一天上班即可随时离职的法例常被误读为”试用期内可裸辞”——这是不准确的:
- 第 1 至 4 周:双方均可无须通知终止合约;
- 第 5 周起:必须给 7 天通知。
实务上,雇主常在合约中写入”试用期延长条款”(如首 6 个月均为试用期)。若合约条款长于法例默认(4 周),则以合约条款为准,但不违反《雇佣条例》下限即可。
六、内地人赴港常见的 5 个误区
- “我试用期第一天就可以走”:实际上,第 5 周起仍需 7 天通知。
- “一封 WhatsApp 即算通知”:法律上有效,但举证困难,易遭代通知金追讨。
- “我离职了,公司就可以不发最后工资”:违《雇佣条例》,可向劳工处投诉。
- “MPF 要等 65 岁才能拿”:离职后可转移至新雇主或个人帐户,仅供款部分受保留限制。
- “试用期被解雇没补偿”:连续合约下,无论试用期与否,年资均累计计算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基础。
七、争议处理路径
如与雇主就通知期、代通知金、最后工资等产生纠纷,建议按以下顺序处理:
- 内部协商:与直属上司或 HR 沟通;
-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调解:免费且具权威性,可发传票强制出庭;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金额不超过港币 8,000 元):快捷、低成本;
- 劳工审裁处(金额较高):由裁判官审理,无律师代表亦可。
写在最后
香港的雇佣制度相对清晰透明,核心只有一条:法例给的最低保障是底线,合约可在此之上加重义务,但不可减损。对内地赴港人士而言,理解通知期、留好书面证据、结清 MPF,是离开一份工作时对自己最稳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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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内地人赴港工作,试用期内到底要提前几天通知才能辞职?
根据《雇佣条例》第6条,试用期首4周内双方均可无须通知随时终止合约;自第5周起,雇员须给予雇主不少于7天的通知方可离职。需要注意的是,”试用”以雇佣合约条款为准,未必等于入职后的前4周,具体应以合约写明的试用期限及起算日判断。
代通知金是怎么算出来的?会不会被乱扣?
代通知金的计算公式为”雇员在通知期内可得的平均工资”,通常涵盖月薪、固定津贴及伙食津贴等经常性报酬;加班费及奖赏性年终酬金一般不计入。若雇主单方面以代通知金解雇,雇员不得拒绝,但金额若低于通知期内应得平均工资,可向劳工处投诉处理。
只发一条 WhatsApp 算不算正式辞职?
《雇佣条例》并未强制要求书面形式,口头通知及电子信息原则上具法律效力。然而 WhatsApp、WeChat 等私讯难以证明对方实际收悉,举证上存在较大风险。建议以纸本辞职信为主,注明最后工作日并抄送HR与直属上司,再以电邮同步存档,必要时辅以口头通知并补发书面确认。
雇主以”未交接工作”为由扣发最后工资,合法吗?
不合法。根据《雇佣条例》第6A条与第6B条,雇主须在雇员离职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最后工资,扣发最后工资属刑事罪行,最高可罚款港币5万元及监禁1年。如双方就交接范围或财物损失产生争议,雇主应循民事途径追讨,不能直接在工资中抵扣。
离职后MPF里面的钱要怎么领?可以一次性拿出来吗?
雇员离职后,雇主供款部分可转移至新雇户的强积金帐户,而非雇主供款的雇员自願性供款及自愿性供款累算权益,则可按相关法例规定处理,具体提取条件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建议离职时向受托机构及新雇主HR了解转移流程,避免影响后续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