遣散费与代通知金能否兼得
在香港劳工法体系中,遣散费(Severance Payment) 与 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简称 PILON) 是雇员被终止雇佣时最常遇到的两项款项。两者性质不同、计算口径不同,但在终止合约的同一时点常常被同时触发,于是「能否一起拿、会不会被抵扣」就成了打工仔与雇主之间最容易产生争议的话题之一。
本文从《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的条文出发,把两类款项的本质、计算方式与「重叠规则」一次讲清。
一、两项款项的法律本质
| 维度 | 遣散费 | 代通知金 |
|---|---|---|
| 法律依据 | 《雇佣条例》第十A部 | 《雇佣条例》第 7 条 |
| 性质 | 对长期服务的补偿性款项 | 对通知期不足的替代性补偿 |
| 触发情形 | 因裁员、结业等原因被解雇 | 雇主未给予合约或法定通知期而即时解雇 |
| 付款主体 | 雇主 | 雇主 |
| 是否需要供款 | 计入「有关入息」,影响强积金 | 通常计入工资项目 |
| 可否协议放弃 | 不得以合约条款预先放弃 | 不得以合约条款预先放弃 |
简单来说:遣散费是对「过去」的回报,代通知金是对「当下程序」的补偿。两者并非同类款项,因此在立法层面并不存在自动互斥的关系。
二、谁能拿到遣散费?
根据《雇佣条例》第 31ZB 条,雇员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领取遣散费:
- 因裁员或停业而被解雇(不适用于行为不当被即时解雇、辞职、合约期满不续约);
- 连续受雇 不少于 24 个月;
- 雇佣合约是 连续性合约(俗称「418」:每周工作满 18 小时、连续 4 周或以上)。
若属雇主单方面更改合约条款而雇员被迫离职的情况,亦可能按「变相解雇」视作符合遣散费条件,需视具体案情由劳资审裁处或法院裁定。
三、谁能拿到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与解雇原因无关,只看通知期是否给足。根据《雇佣条例》第 6、第 7 条:
- 雇主或雇员欲终止合约,须给予至少 1 个月 的通知期,或支付相当于 1 个月工资的款项作为代通知金;
- 若合约条款约定的通知期 长于 1 个月(例如 3 个月),则以 合约约定 为准,须支付对等金额;
- 即时解雇不适用于通知期——若雇员有严重失当行为被即时解雇,雇主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 反之,若雇主以违反合约的方式即时解雇雇员(例如无合理理由即时解雇、且雇员未犯严重失当),雇员除可申索解雇补偿外,也可同时申索代通知金。
四、遣散费的计算公式
按《雇佣条例》第 31ZC 条计算:
遣散费 = (最后一个月工资 × 2/3) × 可计算服务年数
要点:
- 「最后一个月工资」按终止雇佣前最后一个月内正常工作所赚取的全部收入计算,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费、佣金、津贴、膳食津贴等;
- 遣散费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金额会随通胀与工资水平定期调整;
- 服务年数不足 1 年不作计算;
- 年金上限:可计算的服务年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计算示例(非真实个案)
| 项目 | 数值 |
|---|---|
| 最后一个月工资 | HK$ 24,000 |
| 每月计算基数(2/3) | HK$ 16,000 |
| 连续服务年数 | 7 年 |
| 遣散费金额 | HK$ 16,000 × 7 = HK$ 112,000 |
五、代通知金的计算公式
代通知金 = 通知期内应得的全部收入
通常以最后一个月工资为基准,乘以通知期月数:
| 项目 | 数值 |
|---|---|
| 合约约定通知期 | 3 个月 |
| 最后一个月工资 | HK$ 24,000 |
| 代通知金金额 | HK$ 24,000 × 3 = HK$ 72,000 |
若通知期为法定最低的 1 个月,则代通知金 = 最后一个月工资。
六、核心问题:两者会否重叠扣减?
这是打工仔最关心的部分。答案是:通常可以兼得,但在两种情形下会发生重叠处理。
情形 1:代通知金已计入最后一个月工资
部分雇主会在终止雇佣时,先把「代通知金」直接折算成最后一个月工资——即以多发一个月工资的方式代替预先通知,再以此月份作为「最后一个月工资」计算遣散费。
这种情况下:
- 表面上雇员拿到的「最后一个月工资」包含代通知金;
- 再以此为基础乘以 2/3 计算遣散费;
- 结果是部分金额被「重复计入」。
司法与行政层面均倾向认为:为防止变相扣减遣散费,雇主在计算遣散费时所引用的「最后一个月工资」,不应已包含代通知金部分。若发现重叠,雇员可在劳资审裁处申索差额。
情形 2: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的互斥规则
须特别注意:根据《雇佣条例》第 31RA 条,长期服务金(Long Service Payment)与遣散费属互斥关系——同一名雇员在同一时间只能领取其中一项。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二择其一」,并非重叠处理。
而代通知金与遣散费之间,并没有类似的法定互斥条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故在原则上是可以兼得的。
实务要点对照表
| 场景 | 遣散费 | 代通知金 | 能否兼得 |
|---|---|---|---|
| 雇主未通知即时解雇(合理裁员) | ✅ 符合 | ✅ 应支付 | ✅ 可同时领取 |
| 合约约定 3 个月通知期,雇主仅给 1 个月 | ✅ 符合 | ✅ 应付 3 个月 | ✅ 可同时领取 |
| 雇员严重失当被即时解雇 | ❌ 通常不符 | ❌ 不适用 | ❌ 两项均无 |
| 雇主在最后一个月已多发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 | ✅ 符合 | ⚠️ 注意重叠计算 | ⚠️ 需核实最后一个月工资基数 |
| 退休、辞职、合约期满不续 | ❌ 不符 | ❌ 不适用 | ❌ 两项均无 |
七、申索时的实用清单
当你或身边朋友面临裁员时,建议按以下步骤核对:
- 确认雇佣性质:是否连续性合约(418 原则);
- 确认服务年期:是否满 24 个月;
- 确认解雇原因:是否属裁员或停业(与即时解雇理由对照);
- 取得最后一个月完整工资单:留意是否已含代通知金成分;
- 核对合约中的通知期条款:看是否长于 1 个月;
- 比对强积金对冲情况:雇主使用雇主供款部分对冲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后,剩余部分雇主仍须以现金支付;
- 留意追索时限:劳资审裁处的申索一般须在解雇/欠薪日起 6 个月内 提出,特殊情况下可向法院或审裁处申请延长。
八、常见误区
-
误区一:「被即时解雇就没有代通知金」 若即时解雇的理由不构成「严重失当」,雇员仍可申索代通知金。
-
误区二:「领了遣散费就不能再要通知期」 代通知金与遣散费性质不同,除非雇主已合理折算并支付,否则原则上可同时申索。
-
误区三:「公司说用强积金对冲就什么都不用给了」 仅可对冲雇主供款部分;雇员供款、归因于投资收益或自愿性供款均不能对冲;对冲不足部分雇主仍须补足现金。
-
误区四:「签约时写了’放弃遣散费’就有效」 此类条款按《雇佣条例》第 70 条属无效。
结语
遣散费与代通知金并非互相排斥的两项款项——前者为对长期服务的补偿,后者为对通知程序的替代,在多数被裁员情形下可一并申索。需要警惕的是「最后一个月工资」是否已隐含代通知金成分,以及强积金对冲是否被滥用。
若有具体个案争议,建议尽早向劳资关系科、雇员再培训局或执业律师寻求意见,并保存好雇佣合约、粮单、解雇信、出勤记录等文件,以便在劳资审裁处主张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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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内地人到港工作被裁员,遣散费和代通知金能一起拿吗?
可以。遣散费是《雇佣条例》第十A部对长期服务的补偿,代通知金是第 7 条对通知期不足的替代补偿,两者性质不同,立法上并无自动互斥条文。在因裁员被即时解雇且符合连续性合约、满 24 个月服务年期等条件下,原则上可一并申索。
怎样判断公司有没有把代通知金「算进」最后一个月工资里?
最直接的方法是核对解雇前最后一份完整粮单,留意是否已包含「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或「代替通知」等项目;再对照雇佣合约中的通知期条款,看雇主是否实际支付了对应月数的工资。若发现最后一个月工资已隐含代通知金,雇员可在劳资审裁处申索差额。
内地雇员被即时解雇,还能拿到代通知金吗?
要看即时解雇的理由。若属于《雇佣条例》下的「严重失当」情形,雇主无须支付代通知金;若是雇主无合理理由的即时解雇、且雇员并未犯严重失当,则除可申索解雇补偿外,仍可同时申索代通知金。
公司用强积金对冲了遣散费,是不是就不用再付现金了?
不是。雇主仅可动用强积金「雇主供款」部分进行对冲,雇员供款、自愿性供款及归因于投资收益的金额均不可对冲。对冲后若仍有不足,雇主仍须以现金补足差额,雇员可向劳资审裁处追讨。
被裁之后多久之内要去申请,过了期限还能追讨吗?
劳资审裁处的申索一般须在解雇日或欠薪日起 6 个月内提出。逾期仍可在特殊情况下向法院或审裁处申请延长时限,但能否获批要视具体案情。建议尽早备齐雇佣合约、粮单、解雇信、出勤记录等文件并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