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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居申请法定声明格式要求

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俗称”永居”)的过程中,除填写 ID 91A 等申请表格、提交住址证明与无犯罪记录证明外,绝大多数申请人还需提交一份关键的法律文书——法定声明(Statutory Declaration)。这份文件并非普通的个人陈述,而是依据香港《宣誓及声明条例》(Cap. 11)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声明,格式与签署方式均有严格要求。格式不合规或签署方式有误,往往成为入境处退回申请、要求补件的常见原因。

本文整理法定声明在永居申请场景下的格式要件、签名要求、常见错误与实操建议,帮助内地申请人在递交前完成自查。


一、什么是法定声明?

法定声明(简称 Stat. Dec.)是一种书面陈述,宣誓人(Declarant)在监誓人(Solicitor / Commissioner for Oaths)面前签署,声明所载内容属实。与内地常见的”个人声明”或”情况说明”不同,法定声明是受条例监管的法律文件:作出虚假声明,可构成刑事罪行。

在永居申请中,常见的法定声明用途包括:

用途 说明
连续通常居住声明 证明申请人在港”连续通常居住”满 7 年
离港期间解释声明 解释长期或单次离港超过 6 个月的原因
身份资料更正声明 证明申请资料准确、与事实相符
监护人 / 关系声明 未成年人申请时由监护人作出
放弃原籍声明 部分情形下用于声明已放弃原居地身份

申请人需根据自身情况,由入境处信函或申请表格说明要求提交何种法定声明,并非所有申请均需同一模板。


二、格式要件:必须包含哪些元素?

一份合规的法定声明,通常由以下结构组成:

1. 抬头与编号

首行写明:

STATUTORY DECLARATION

(如适用)声明编号、案件参考编号等

2. 宣誓人资料

包括:

3. 正文声明内容

以条款式分点列出,每条独立成段。以”连续通常居住声明”为例,通常需说明:

  1. 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2. 自何时起在港居住;
  3. 7 年期间在港居住的天数合计;
  4. 离港次数、单次离港时长及原因(如工作出差、家庭原因、探亲等);
  5. 通讯地址、银行账户、受雇单位等仍与香港保持联系的事实;
  6. 声明本人对所载内容全部属实。

正文必须事实清晰、可核验。入境处有权限要求申请人补交支持文件,因此表述宜与支持文件相互对应。

4. 声明收尾语

英文模板常见收尾:

“I, [Name], the Declarant above named, do solemnly and sincerely declare that the matters stated above are true.”

“And I make this solemn declaration conscientiously believing the same to be true and by virtue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Oaths and Declarations Ordinance (Cap. 11 of the Laws of Hong Kong).”

中文模板常见收尾:

“本人谨此郑重声明,以上所述均为事实,并确信其为真实。本声明乃依据香港法例第 11 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

5. 签名与监誓栏


三、签名方式:必须在监誓人面前签署

法定声明与一般签名文件最大的区别,在于签署必须在监誓人面前进行。具体要求包括:

监誓人资格

内地申请人可行的签署地点

对于身处内地的申请人:

选项 说明
返港签署 在港律师事务所现场签署,最常见
远程视频签署 部分律所支持 Zoom/Teams 视频监誓,宣誓人需手持证件向镜头展示,需提前与律所确认其是否接受
当地公证机构签署 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等同于法定声明,若入境处明确要求 Statutory Declaration,则应优先选择律所监誓方式
通过当地律师签署 部分地区可由具备同等资格者监誓,但需附资质证明并由入境处确认

重要提示:入境处对”远程签署”的态度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递交前应通过 24 小时查询电话(详情以入境处官网为准)或电邮确认是否接受该签署模式,避免因形式问题被退件。


四、常见错误与退件原因

1. 信息不一致

2. 离港时段解释不清

部分申请人在 7 年期间有单次离港超过 180 天或累计离港过长的情形。入境处会重点审视此段期间的声明,如未充分说明原因及与香港保持的联系(受雇、物业、家庭成员、税务等),可能被要求补件。

3. 签名或监誓栏不完整

4. 翻译不规范

5. 使用了错误模板

网络上流传的”通用模板”未必适用于所有永居情形。盲目套用模板而忽略个案事实,往往成为入境处要求补件的导火索。


五、自查清单:递交前请逐项核对


六、实操建议

  1. 尽早准备,不要拖延:临近申请时才整理离港记录,容易出现数据缺失。建议申请人每半年整理一次出入境信息、自留备份。
  2. 选择有永居经验的律所:并非所有律师楼都熟悉入境处对法定声明的要求。优先选择有处理 ID 91A 申请经验的律师。
  3. 离港超 180 天的情形,建议附支持文件:即便已写入法定声明,仍建议额外提供雇主证明信、家庭成员在港证明、强积金供款记录、银行账户月结单等。
  4. 留意”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入境处对格式、模板、签署方式的具体要求偶有调整,递交前应以入境处官网或申请信函指引为准。
  5. 拒绝”代签”“补签”:法定声明不可事后补签。若申请人无法亲临签署,应在监誓人见证下重作新声明。

结语

法定声明看似只是申请文件中的一页纸,但它承载的是法律层面的真实性承诺。格式合规、签署规范、内容可核验,是这份文件发挥效用的前提。申请人在准备永居材料时,不妨将法定声明视为一次”法律性梳理”——既能借此机会完整回顾 7 年间的居住轨迹,也能避免因小瑕疵而延误整个申请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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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法定声明可以用中文写吗?需要同时提供英文版吗?

可以。文章中分别列出了中文与英文两种收尾语模板,宣誓人可根据自身语言习惯选择作出。但若选择双语版本,正文两种语言对同一事项的表述必须一致,并建议同时签署两种语言版本,或签署”主要语言版本 + 准确翻译件”,以免因表述差异被要求补件。

内地公证处出的公证书,可以代替法定声明吗?

不可以。文章明确指出,内地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不等同于法定声明。若入境处在信函或表格中明确要求提交 Statutory Declaration,申请人应优先选择具备香港执业律师或同等资格的人士进行监誓,而非以公证书替代。

人在内地,能不能视频远程签署法定声明?

部分律所支持以 Zoom 或 Teams 等视频方式进行远程监誓,宣誓人需手持证件向镜头展示,但具体接受程度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文章建议,递交前应通过入境处 24 小时查询电话或电邮确认该签署模式是否被接受,避免因形式问题被退件。

单次离港超过 180 天,法定声明里要怎么写才稳妥?

文章建议在声明中清晰列出该次离港的具体时段、原因(如工作出差、探亲等),并辅以与香港保持联系的事实,例如受雇单位、强积金供款、银行账户、家庭成员、物业持有等。即便已将相关说明写入法定声明,仍建议额外附上机票、雇主信、出入境记录等支持文件,以便入境处核验。

自己从网上找的模板能直接套用吗?

不建议直接套用。文章指出,网络流传的”通用模板”未必适用于所有永居情形,盲目套用而忽略个案事实,往往成为入境处要求补件的导火索。申请人应根据自身情况,由入境处信函或申请表格说明所要求的具体声明类型,并交由有永居申请经验的律师协助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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