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居申请宣誓书格式与内容
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时,除常规表格(如 ROP 145)外,申请人通常需要提交一份宣誓书(Affidavit / Declaration),用以在法定声明或誓章形式下证明某些事实——例如在港通常居住的连续性、离港原因、家庭关系细节等。宣誓书不同于普通陈述材料:一旦签署即具法律效力,虚假陈述可被检控。本文围绕宣誓书常见格式、必含内容、撰写与公证流程展开,便于内地申请人一次性准备到位。
注意:具体表格编号与字段以入境事务处最新公布为准,本文仅就通用格式与原则作梳理。
一、宣誓书是什么?为什么必须有?
法律性质:宣誓书(Affidavit)是经由法定方式作出、并由具法定资格人士(如执业律师、公证人)监誓的书面声明;在香港通常须在律师面前签署并由律师加签(Crown/Notary Stamp),方具证据效力。
用途:在永居申请中,主要用以:
- 证明在港通常居住的连续性 —— 入境处要求证明连续 7 年通常居住于香港,宣誓书可补充说明因公出差、家庭原因、医疗等暂时离港的情况。
- 声明家庭关系与受养人状况 —— 例如与香港居民的婚姻关系真实性、未成年子女抚养安排。
- 声明品行与无刑事记录 —— 解释过往轻微司法记录或已注销案件。
- 补充主表未尽事宜 —— 例如收入来源解释、住所变更等。
与普通说明信的区别:普通信件仅供入境处参考,无法律约束力;宣誓书则具证据效力,签署人须就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二、宣誓书常见格式要件
虽然没有唯一模板,但一份完整的永居申请宣誓书通常包括以下结构元素:
1. 抬头(Heading)
写法示例:
IN THE MATTER OF an application for the right of abode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IN THE MATTER OF the Immigration Ordinance (Chapter 115)
Affidavit of [申请人英文姓名]
2. 声明人基本信息(Deponent’s Particulars)
通常包含:
| 项目 | 示例填写 |
|---|---|
| 英文姓名 | CHAN, Tai Man |
| 中文姓名 | 陈大文 |
| 出生日期 | 1 January 1985 |
| 出生地 | Guangdong, China |
| 身份证件号码 | HKID XXXXXXX(X) |
| 护照号码 | E12345678 |
| 现居地址 | Flat A, 1/F, XXX Road, Hong Kong |
3. 事实陈述(Statements of Fact)
按时间顺序或事项分组,使用编号段落。例如:
1. I am the Deponent herein. I make this affidavit in support of my application for the right of abode in Hong Kong.
2. I first entered Hong Kong on [日期] under a [签证类别] visa, which was subsequently renewed/extended. I have been 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 since [年份].
3. During the relevant seven-year period, I have been absent from Hong Kong on the following occasions:
(a) From [日期] to [日期] — for [原因]
(b) From [日期] to [日期] — for [原因]
4. I have not been convicted of any criminal offence in Hong Kong or elsewhere save as disclosed in the supporting documents attached hereto.
4. 真实性条款(Verification Clause)
标准结尾段落:
VERIFIED at Hong Kong this [日] day of [月] [年].
DEPONENT
Before me,
A Solicitor / Notary Public, Hong Kong
签署要求:宣誓人必须于执业律师或公证人面前亲自签署,并由该律师加签、盖章、注明监誓日期。
三、关键内容逐项拆解
1. 在港居住连续性的陈述
这是宣誓书最容易出错的板块。入境处审查”通常居住”时,会从居住天数、离港理由、离港期间与香港的联系三方面综合判断。
| 维度 | 良好陈述 | 风险陈述 |
|---|---|---|
| 离港日期 | 逐次列明起止日期、目的地 | 笼统说”偶尔出差” |
| 离港原因 | 具体说明(出差、探亲、医疗) | 没有交代 |
| 在港联系 | 强调住所、家人、工作、银行账户未中断 | 完全没有提及 |
2. 离港理由的可接受类型
下列理由通常不构成”中断通常居住”:
- 公务出差:与香港雇主或关联公司业务相关
- 家庭团聚:探访直系亲属且有合理时长
- 医疗需要:附医生证明
- 短期旅游度假:单次不超过 6 个月
下列情形须有强解释:
- 单次离港超过 180 天
- 累计离港天数过高(虽然无硬性”天数红线”,但审查标准趋严)
- 在内地有全职工作、家属均在内地
3. 品行与司法记录声明
如曾涉及任何司法程序,无论是否定罪,均应如实披露。隐瞒记录是常见拒签原因。常见表述:
I have not been arrested, charged, or convicted of any criminal offence in Hong Kong or any other jurisdiction save for:
- [日期] [案件编号] [处理结果,已存档附后]
四、撰写流程与公证步骤
完整的宣誓书准备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 草拟内容:用英文起草(入境处不接受纯中文宣誓书作为正式法律文件,但中文译本可作为附件),逐项列明需声明的事实。
- 附件准备:附上支持文件,例如出差证明、机票存根、雇主信、租约、水电账单。
- 预约律师:联系香港律师楼预约监誓(Sworn Statement)。
- 当面签署:带齐身份证明文件、附件原件,亲自到律师面前宣读并签署。
- 律师加签盖章:律师核验身份、见证签署后,加签盖章。
- 扫描存档:原件递交入境处,电子扫描件自留备份。
时间与费用:律师监誓费用以律所报价为准,整体办理周期通常 1–2 周。
五、常见错误与避坑清单
- 混用表格编号:永居宣誓书与未受养人宣誓书、婚姻关系宣誓书是不同文件,需按需提交,避免张冠李戴。
- 未逐次列明离港:笼统说”期间因工作原因常回内地”会被视为披露不完整。
- 隐瞒轻微记录:任何被记录在案的警司警戒、罚款都要披露。
- 附件与正文不对应:正文提到附件 A 但实际装订的是附件 B,会被要求补件。
- 未翻译成英文:宣誓书主体必须是英文,中文支持文件须附 公证翻译。
- 代签或代读:宣誓书必须本人亲自签署并宣读,由他人代签无效。
- 忽略时效:宣誓书签署日距递交日不宜过长,部分文件设有有效期。
六、表格与法律术语速查
| 英文术语 | 中文释义 |
|---|---|
| Affidavit | 宣誓书 / 誓章 |
| Deponent | 宣誓人 |
| Depose / Make Oath | 宣誓作出声明 |
| Verification | 真实性确认条款 |
| Solicitor / Notary Public | 律师 / 公证人 |
| Right of Abode | 居留权 |
| Ordinary Residence | 通常居住 |
| Continuous Period | 连续期间 |
结语
宣誓书看似只是几页纸,但承载的是法律层面的真实性承诺。撰写时做到结构清晰、事实详尽、离港逐次列明、附件齐备四项原则,能显著减少补件与被质疑的机会。每一份赴港身份的申请都是法律文件,宁可多花时间打磨,也不要在事实陈述上留有模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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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永居宣誓书必须用英文写吗?可以用中文吗?
根据文章说明,宣誓书主体须以英文起草,因为入境处不接受纯中文宣誓书作为正式法律文件。中文材料可以作为附件,但需附公证翻译,确保与正式文件对应。
宣誓书与说明信到底有什么不同?
两者在法律效力上有本质区别。普通说明信仅供入境处参考,无法律约束力;而宣誓书是经律师或公证人监誓的书面声明,一旦签署即具证据效力,签署人须就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虚假陈述可被检控。
离港超过多少天会被视为”中断通常居住”?
文章未给出硬性”天数红线”,但提示单次离港超过 180 天须有强解释,累计离港天数过高审查标准亦趋严。建议申请人在宣誓书中逐次列明离港起止日期与原因,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最终判断以入境处按个案审查为准。
宣誓书可以找人代签或代读吗?
不可以。文章明确指出,宣誓书必须由宣誓人亲自到执业律师或公证人面前宣读并签署,由他人代签或代读均属无效。签署时还需带齐身份证明文件及附件原件,由律师核验身份后加签盖章。
曾经有过罚款或警司警戒记录,需要在宣誓书里写吗?
需要。文章强调,任何被记录在案的警司警戒、罚款等司法程序,无论是否定罪,都应在品行声明部分列明,并附上案件编号、日期与处理结果。隐瞒记录是常见的拒签原因之一,建议如实披露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