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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服务金自愿增补部分计税演算

2026年香港取消强积金(MPF)”对冲”机制进入第二阶段,雇主不能再以雇主供款部分抵扣《雇佣条例》下的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不少打工族开始关注:MPF账户里的自愿性供款(Voluntary Contributions, VC)——能不能用来”顶上”这笔开支?提取时又该如何计税?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自愿性供款本息在提取当日会被拆成两部分处理:

这两部分计税口径截然不同——抵销部分免税后并入”应课税入息”按累进税率计税;非抵销部分则作为独立课税单元按专项税率课税。下面我们用一组演算,把规则讲清楚。


一、前提:MPF自愿性供款与”对冲”的关系

1.1 强积金对冲机制改革时间线

时间节点 政策变动
2025年5月1日 “取消对冲”首阶段生效,适用于当日或之后入职的员工
2026年起 取消对冲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过渡期内 雇主仍可对冲部分款项,但须按比例向政府资助计划缴付补贴

简单理解:旧制度下,雇主可以用累积的雇主供款本息直接抵扣应付给员工的长期服务金/遣散费。新制度下,这笔对冲被取消,员工拿到的服务金不再与MPF直接挂钩——但员工自愿放进MPF的资金,在符合条件时仍可由雇主用来抵销。

1.2 三类可被”顶上”的资金

根据现行规则,以下三类MPF资金可被用作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1. 雇主自愿性供款(Employer VC)
  2. 雇员自愿性供款(Employee VC)
  3. 可扣税自愿性自愿性供款(TVC) 的本息——这部分仅可作为”雇主可使用部分”参与抵销

雇主强制供款(Mandatory Contributions)不能被用于抵销,属于保留给雇员的款项。


二、抵销部分 vs. 非抵销部分:计税口径对比

很多内地读者最容易被这一步搞混——同样是”MPF账户里的钱”,提取时为何要分两块算?原因是香港税务局认为:抵销部分本质上替代了一笔原本要课税的长期服务金,所以需要”补回来”按薪俸税累进税率计算;而非抵销部分则是单纯的退休储蓄提取,按独立规则课税。

项目 抵销部分(抵销SP/LSP) 非抵销部分(剩余提取)
提取性质 替代长期服务金/遣散费 退休储蓄的本息提取
计税方式 并入”应课税入息”总额,按累进税率计算 按专项税率计算(与TVC提取一致)
是否可享免税额 可享有薪俸税基本免税额(13.2万港元/2025-26课税年度,以官方为准) 不另享免税额
税率上限 累进15%或标准税率15%(取较高者) 独立计算,实际税负可能更低
申报位置 雇主发给雇员的”雇主用以抵销长期服务金的款额”通知 强积金受托人发出的”雇员自选提取”明细

重要提示:上述免税额与税率档位以香港税务局最新公布为准,每年财政预算案均可能调整。


三、演算示例:三档收入下的增补部分税负

为方便理解,我们假设以下参数:

3.1 低收入档:年应课税入息 HK$300,000

项目 金额(HK$)
应课税入息(薪俸) 300,000
加:MPF抵销部分(增补) 320,000
总入息 620,000
减:基本免税额(13.2万为示例) (132,000)
应课税净额 488,000
累进税(首5万@2% + 次5万@6% + 次5万@10% + 余338,000@14%) 53,920
减:税款宽减(2025-26为1,000上限) (1,000)
本课税年度应缴薪俸税 52,920

结论:王先生实际拿到手的长期服务金 = HK$450,000(雇主用其MPF顶替);但因抵销部分HK$320,000被计入入息,本年度薪俸税跳升至约HK$52,920。原本年收入30万对应税款约HK$7,600。

3.3 高收入档:年应课税入息 HK$1,200,000

项目 金额(HK$)
应课税入息(薪俸) 1,200,000
加:MPF抵销部分 320,000
总入息 1,520,000
减:基本免税额 (132,000)
应课税净额 1,388,000
累进税(分段计算) 约 183,720
vs. 标准税率15% × 1,388,000 208,200
本课税年度应缴薪俸税(取较高者) 208,200

结论:高收入人士触及15%标准税率封顶后,MPF抵销部分全额按15%计税——相当于多缴HK$48,000税款。

3.2 中收入档:年应课税入息 HK$600,000

项目 金额(HK$)
应课税入息(薪俸) 600,000
加:MPF抵销部分 320,000
总入息 920,000
减:基本免税额 (132,000)
应课税净额 788,000
累进税(分段计算) 约 98,520
减:税款宽减 (1,000)
本课税年度应缴薪俸税 97,520

结论:原本年收入60万对应税款约HK$44,800,抵销部分使税款增加约HK$52,720。


四、三档对比一览

入息档(HK$) 抵销前税款 抵销后税款 抵销部分带来的边际税负
300,000 7,600 52,920 +45,320
600,000 44,800 97,520 +52,720
1,200,000 160,000 208,200 +48,000

可以看到:


五、节税考量与实务提示

5.1 抵销顺序可以谈

MPF账户内的资金抵销顺序在不同受托人、不同计划文本下会有差异。一般而言:

  1. 先抵销雇主自愿性供款(Employer VC);
  2. 再抵销雇员自愿性供款(Employee VC);
  3. 最后才是TVC的本金部分(不含增值收益)。

实务上,可在入职时与HR/出粮部确认公司自愿性供款安排;如有多笔供款来源,可与雇主书面协议优先使用雇主VC部分——这部分是雇主”额外”给的,对雇员而言”机会成本”最低。

5.2 提取时间的弹性

长期服务金离职时必须支付,但MPF自愿性供款的提取可由员工主动选择时机。若当年已有大额收入(如花红、股票收益),可考虑:

5.3 TVC的60,000港元上限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TVC)每年上限为HK$60,000,享有薪俸税扣除。但若日后用于抵销长期服务金,抵销部分仍须在提取时计入应课税入息——即”扣除归扣除,抵销归抵销”,二者并不冲突,但节税效果会被抵销时的税款部分抵消。

5.4 文件留存不可省

保留以下文件至少6年(香港法定的税务保存年限):


六、常见误区

  1. “自愿性供款提取免税” —— 错。除了”符合资格的理由”(如65岁退休、永久离港、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下的非抵销部分按专项税率处理,其他提取场景一律计入应课税入息。
  2. “雇主VC部分本来就要还给雇主” —— 错。在旧对冲机制下,雇主VC常被默认抵销;新机制下,这部分的所有权仍属雇员,但可用于抵销——本质是雇员”借出”自己的钱顶上服务金。
  3. “抵销越多越划算” —— 不一定。当事人应比较抵销带来的边际税负与不抵销时雇主直接支付现金的实际到手金额,择低选取。

七、一句话总结

MPF自愿性供款抵销长期服务金不会让你”多赚”或”少赚”——本质上是用自己的退休储蓄垫付一笔雇主本应支付的钱,税务局再把抵销部分按薪俸税规则”追补”回来。真正能左右你税负的,是收入档位、抵销金额、当年其他收入与免税额占用。


更多关于香港MPF税务安排、薪俸税计算、雇主补偿机制等实用指南,可在 香港大全 查阅。如果你在内地、准备或已经在港工作,建议把”抵销演算”放进离职前12个月的财务复盘清单里——别等到最后一份薪水发完才发现,吃掉的免税额比预期多出五位数。

常见问答

MPF自愿性供款抵销长期服务金后,为什么还要再交一次税?

根据现行规则,MPF自愿性供款本息被拆成两部分处理:用于抵销长期服务金/遣散费的部分,本质上”替代了一笔原本要课税的服务金”,因此须并入该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入息,按薪俸税累进税率补回税款;剩余未被抵销的本金与回报,则作为独立的退休储蓄提取按专项税率计税。简单说,抵销部分”扣除归扣除、抵销归抵销”,并不会因为曾经享有税优就完全免税。

TVC(可扣税自愿性供款)每年6万港元的扣除额度,抵销服务金后还有用吗?

TVC每年6万港元的上限仍可享薪俸税扣除,二者并不冲突。但需注意:日后若TVC本金被用于抵销长期服务金,抵销部分在提取时仍须计入应课税入息按累进税率课税。因此TVC的”扣除好处”在抵销环节会被部分抵消,长期节税效果取决于当事人当年的收入档位与抵销金额。

抵销顺序可以自己与雇主协商吗?优先用哪一类资金更划算?

MPF账户内资金抵销服务金的顺序在不同受托人、不同计划文本下会有差异,一般是先雇主自愿性供款、再雇员自愿性供款、最后才到TVC本金。实务上可在入职或离职前与HR书面确认,建议优先安排使用雇主VC部分抵销——这部分是雇主额外给予的,对雇员而言”机会成本”较低。

离职当年收入已经较高,能不能把MPF抵销延迟到下个课税年度?

长期服务金本身须在离职时支付,但MPF自愿性供款的提取时机可由员工主动选择。可与雇主协商延迟部分服务金发放至下个课税年度(须双方书面同意),或主动暂缓提取MPF自愿性供款至收入较低年度,从而分摊入息、降低单一年度边际税负。具体安排须以公司政策与受托人规则为准。

抵销长期服务金后要留存哪些文件?保存多久?

建议至少保留6年(香港法定的税务保存年限)以下材料:受托人发出的”权益报表”、雇主发出的”用MPF抵销长期服务金通知”、付款凭据(如支票存根或银行转账记录),以及个人报税表(BIR60)副本。这些文件是日后与雇主、受托人或税务局核对金额与抵销明细的关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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