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子女继承香港父母遗产:先拿法院授予书,银行才放钱
内地继承人要领取死者在香港的银行存款、股票、强积金余额,或办理房产转名,通常须先向司法机构辖下的遗产承办处(Probate Registry,专责处理遗产授予的部门)申请授予书(Grant,即法院发出的遗产承办证明):有遗嘱的申请遗嘱认证(Probate),无遗嘱的申请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依据是《无争议遗产承办规则》(第10A章)。没有授予书,多数银行与保险公司不会付款——这是内地家庭在港处理后事常被卡住的环节。
提示:本文仅为一般流程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遗产承办涉及誓章与法院程序,建议委托香港律师办理。
一、无遗嘱时谁有优先申请权
| 次序 | 申请人 | 依据 |
|---|---|---|
| 1 | 尚存配偶 | 《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 |
| 2 | 死者的子女(后代) | 同上 |
| 3 | 父母 | 同上 |
| 4 | 兄弟姐妹等其他亲属 | 同上 |
次序靠前的人放弃或不适当时,可由次序靠后的人申请;若无人合适,可考虑由官方遗产管理人处理。配偶可取得的法定金额以条例最新文本为准。
二、内地公证文书怎么用
香港法院要求申请人以誓章(affidavit,经宣誓的书面陈述)申报事实。继承人身处内地,一般可在内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文书,实践中多经中国委托公证人(由司法部认可、为文件在香港使用出具公证的内地律师)出具,并按两地既定的转递安排在香港使用;誓章须在监誓官(Commissioner for Oaths)或公证人面前宣誓。通常需要的文件包括:
- 死亡登记记项核证副本(死亡证)
- 遗嘱正本(如有)
- 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
- 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遗产清单:银行结余、股票、房产、保险、强积金记录
三、费用、时间与三个要点
- 遗产税:2006年2月11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其香港遗产无须缴纳遗产税(《2005年收入(取消遗产税)条例》)。
- 法院费用:申领授予书须缴付申请费用,现行金额以司法机构公布为准。
- 时间:文件齐备后一般数星期至数月,内地公证与转递往往占去其中大部分时间。
常见问答
父母在港存款只有几万元,也要办遗产承办吗?
多数银行仍要求出示授予书;部分机构对小额账户有内部宽免,标准不一。建议先向银行查询,同时做好按完整程序办理的准备。
内地公证处出的公证书,香港法院直接认吗?
香港法院接受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实践中通常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并按两地转递安排在香港使用;具体受理要求以遗产承办处最新公布为准。
兄弟姐妹都在内地,谁去申请?
次序靠前者优先;无人愿意或合适时,可由次序靠后的人申请,或考虑官方遗产管理人。建议由律师评估次序并安排文件。
拿到授予书之后还要做什么?
凭授予书到银行、保险公司、强积金受托人办理余额支付,房产则办理转名;各机构另有表格与核验要求,需逐一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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