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雇佣合约怀孕保障条款:解雇禁令与例外情形

香港《雇佣条例》(第57章)对怀孕雇员设有专项保障:除少数列明情形外,雇主不得解雇怀孕雇员,也不得以怀孕为由发出解雇通知。这项条款适用于所有根据《雇佣条例》签订的连续性雇佣合约,无论全职、兼职、或固定期限合约,亦涵盖已确认怀孕但尚未通知雇主的阶段。对内地读者而言,理解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厘清”何时起受保护”“何种行为属违例解雇”“雇主何时仍可合法终止”三件事,本文逐一拆解。

所有具体金额、补偿标准与申索期限,以香港劳工处及《雇佣条例》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一、解雇禁令的适用对象与生效时间

《雇佣条例》第9章及《2020年雇佣(修订)条例》明确:

实务上有两点常被忽略:其一,”通知雇主口头已怀孕”不足以启动保护,必须提交医生证明;其二,《性别歧视条例》同时禁止”基于怀孕的歧视”,即使未达《雇佣条例》医疗证明门槛,仍可能构成歧视投诉。


二、何为”违例解雇”?

根据《雇佣条例》第9AB及第15(1A)条,违例解雇怀孕雇员的情形包括:

  1. 在怀孕通知后解雇雇员,且不属于下文列明的例外;
  2. 在产假期间解雇雇员;
  3. 雇主以怀孕为由发出解雇通知或不续约;
  4. 在通知怀孕至产假结束前,单方面更改雇佣条款以迫使雇员离职。

违例解雇的雇主,最高可被判处:

此外,雇员有权向雇主追讨:


三、可合法解雇怀孕雇员的例外情形

《雇佣条例》并非绝对禁止解雇,而是列明以下少数例外。雇员必须同时满足”属下列其一”及”雇主未曾知悉怀孕”或”有合理理由”两个要素,方属合法。

1. 试用期内、雇主不知情的初犯性违纪

若雇员入职未满 12 个月试用期(视乎合约规定,常见为3至6个月),且雇主在解雇前确实不知悉雇员怀孕(即未收到医疗证明),则雇主就重大违纪行为作出解雇,不视为违例解雇。但举证责任在雇主,需保留招聘、纪律程序及通讯纪录。

2. 真正的裁员计划

雇主根据经审慎评估的裁员计划裁员,且已按《雇佣条例》第31R条设立裁员名单及补偿方案,则即使被裁者为怀孕雇员,亦不构成违例解雇。条件是:

若雇主临时将怀孕雇员加入裁员名单以规避解雇禁令,仍可能被法院认定属违例。

3. 合约期满且非续约

如属真正固定期限合约(fixed-term contract),且合约期满日在通知怀孕前已客观确定,雇主不续约不视为解雇。但法院会审视合约是否真实为定期合约——若属伪装,实际为长期持续性雇佣,仍可能受禁令约束。

4. 雇员严重失职或重大违纪

怀孕不能成为豁免纪律处分的”免死金牌”。若雇员犯下足以构成即时解雇的严重失当行为(如伪造文件、暴力、盗窃等),雇主即使知悉其怀孕,仍可即时解雇。需注意:


四、对比一览:合法 vs 违例解雇

情形 是否受解雇禁令约束 是否构成违例解雇
收到医生纸前,因表现欠佳被解雇 否(视乎雇主当时是否知悉) 通常否
收到医生纸后,因业绩不达标被解雇 是 是
产假期间被解雇 是 是
试用期内严重违纪,雇主未收到医生纸 否 否
真实裁员计划中被列入裁员名单 否(须符合法定程序) 否
雇主以怀孕为由拒绝续签定期合约 是 是
因怀孕被强制调岗减薪逼退 是 是(属变相解雇)

五、被解雇后的申索路径

若怀疑属违例解雇,雇员可采取以下步骤:

  1. 保留证据:医生纸、解雇信(口头解雇须有证人)、通讯纪录、工资单等;
  2. 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可免费调解,协助追讨补偿;
  3. 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若同时涉及性别歧视,可启动《性别歧视条例》程序;
  4. 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区域法院民事申索:追讨补偿金、代通知金、未发薪金等;
  5. 刑事举报:违例解雇属刑事罪行,雇员可向劳工处举报,雇主最高罚款10万港元及监禁1年。

申索时点:以解雇日起计,建议尽快行动——民事申索一般有时效(以官方规定为准),刑事检控由劳工处决定。


六、内地雇员赴港工作的常见误区

最后澄清几个内地读者赴港工作时常出现的误解:


怀孕保障是香港雇佣体系中保障相对完善的环节,但实务上涉及许多细节与举证难题。若你正准备赴港工作、或已在港任职,建议在合约签订前细读相关条款,遇事尽早咨询专业意见。香港大全 收录了更多香港雇佣、签证、税务与生活相关指南,欢迎持续查阅。

常见问答

内地雇员赴港工作后怀孕,什么时候起受香港《雇佣条例》的解雇禁令保护?

依据《雇佣条例》第9章及《2020年雇佣(修订)条例》,保护自雇员向雇主交妥医生证明(俗称”医生纸”)证实怀孕之日起生效,整个怀孕期间及产假期间均受保障;仅口头通知并不足以启动该条款。不过,即使未达医疗证明门槛,《性别歧视条例》仍可能对”基于怀孕的歧视”提供救济。

试用期内雇主是否就可以随意解雇怀孕雇员?

不一定。若雇主在解雇前已收到医生纸,则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雇;即使表现欠佳,亦需按正常纪律程序处理。仅在雇主确实不知悉雇员怀孕(即未收到医生纸)、且雇员属严重违纪的情况下,依原文所述可能不构成违例解雇,但举证责任在雇主。

被公司以”业绩不达标”或”公司裁员”为由解雇,如何判断是否属违例解雇?

可按以下三步判断:其一,回顾医生纸提交时间——若解雇发生于收到医生纸之后,保护即已启动;其二,审视裁员是否属于”经审慎评估的真实裁员计划”,是否符合《雇佣条例》第31R条的法定程序与补偿安排;其三,留意是否存在”以业绩或裁员为名、行规避解雇禁令之实”的迹象——若临时将怀孕雇员加入裁员名单,或以调岗减薪方式变相逼退,仍可能被认定为违例解雇。

违例解雇怀孕雇员,雇主会受什么处罚?雇员可追讨什么?

依《雇佣条例》第9AB及第15(1A)条,违例解雇属刑事罪行,雇主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万元及监禁最长1年;雇员另可循民事途径追讨代通知金、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具体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以及未发薪金、年假折现、产假薪酬等。雇员可先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调解,亦可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投诉或向法院提出民事申索。

固定期限合约期满不续约,是否一定不构成违例解雇?

不一定。依据原文,若合约期满日在通知怀孕前已客观确定、且属真正的固定期限合约,不续约通常不视为解雇;但若法院认定该”定期合约”实为持续性雇佣的伪装,或雇主以怀孕为理由拒绝续约,则仍属违例解雇,并可能同时违反《性别歧视条例》。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