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约通知期条款:一个月通知期起算与截止
在香港打工,无论是港漂、内地派驻员工还是本地求职者,几乎所有正式雇佣合约的「终止条款」一栏都会写着类似一句话:「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is contract by giving the other party one month’s written notice or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任何一方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合约,或以代通知金代替通知期。
这「一个月」听起来简单,背后却涉及起算日、截止日、书面形式、代通知金、试用期特殊规定等一系列细节。很多内地读者初到香港工作时,因为不清楚香港《雇佣条例》的计算习惯,在辞职、被裁、跳槽转工时踩过坑:有人以为口头通知 HR 就够了,有人以为周一致函、下个月同一天就是最后工作日,有人则忽略了代通知金的计税与强积金处理差异。
本文以香港《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Cap. 57)及相关判例为依据,逐日拆解「一个月通知期」的起算与截止逻辑,并整理出高频疑问的应对方式。
一、为什么是「一个月」?法律底牌是什么?
香港《雇佣条例》并未对所有雇员统一规定一个固定天数的通知期,而是采用「按雇佣期长度阶梯式递增」的设计:
| 雇佣期(probation 完成后) | 法定最低通知期 |
|---|---|
| 试用期内的首个月 | 无须通知期 |
| 试用期(probation period)内 | 不少于 7 天书面通知 |
| 连续雇佣满 1 个月但不足 1 年 | 不少于 7 天通知期 |
| 连续雇佣满 1 年但不足 3 年 | 不少于 1 个月通知期 |
| 连续雇佣满 3 年但不足 5 年 | 不少于 2 个月通知期 |
| 连续雇佣满 5 年或以上 | 不少于 3 个月通知期 |
关键点:以上为《雇佣条例》的「法定下限」。如果合约条款写明的通知期比法定下限长(例如大多数中高层岗位合约会写「1 个月」或「2 个月」),以合约条款为准。也就是说,合约写「1 个月」,就按 1 个月执行,不会自动升级为法定的 2 个月或 3 个月;反之,若合约写「7 天」,但雇员已雇佣满 3 年,则法定下限会「兜底」保护雇员至 2 个月通知期。
实务中,绝大多数香港雇主会在合约中直接写明 「1 个月书面通知期」,这也是白领岗位的最常见约定。下文重点围绕「1 个月通知期」展开。
二、起算日:通知信哪天开始「计时」?
「1 个月通知期」的起算,存在两种不同的行业惯例,必须先确认合约写法:
写法 A:明确写「upon receipt of notice」
合约写明 「upon receipt of written notice by the other party」(以收到通知方为准),则起算日为对方实际收到通知信之日。
- 9 月 17 日(周三)以电邮/专人送递/挂号信发出辞职信,对方当日签收/邮件进入收件箱
- 起算日 = 9 月 17 日
- 1 个月后 = 10 月 17 日(同日)
- 10 月 17 日为最后工作日(如果是工作日)或其后最近一个工作日
写法 B:写「by giving X months’ notice in writing」但未限定
若合约仅笼统写「giving one month’s notice in writing」,而未明确以「收到日」还是「发出日」为节点,香港一般参考判例与劳资审裁处惯例,以雇主或雇员收到通知之日作为起算点。发出当日不算,必须等到对方实际知悉。
给内地读者的实操建议:
- 永远使用书面形式:电邮(保留已读回执或截图)、挂号信(保留签收回执)、当面递交(要求对方在副本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 避免仅口头通知:即便公司 HR 当面说「我知道了」,没有书面留底,日后容易出现「不算数」或「日期不记得」的纠纷。
- HR 与员工确认收件邮箱:合约中通常会列明「notice shall be sent to the following address…」,确保通讯地址准确。
三、截止日:「1 个月」到底指哪一天?
「1 个月」并非机械地按 30 天计算,而是「Calendar Month」(日历月)概念:
- 若起算日为 9 月 17 日,则 1 个月后 = 10 月 17 日(不论 9 月有 30 天还是 31 天)。
- 若起算日为 1 月 31 日,则 1 个月后 = 2 月 28 日(或闰年的 2 月 29 日)。
- 若起算日为 3 月 31 日,则 1 个月后 = 4 月 30 日(4 月没有 31 号,故顺延至月底)。
香港《释义及通则条例》对「月」的定义采用历月制。劳资审裁处过往判例也多次确认:「一个月通知期」等于通知送达之日起至下个月同日期的前一日,但在白领合约实务中,普遍以「下个月同日期」作为最后工作日。
周末或公众假期怎么办?
若截止日刚好撞上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如香港的国庆日 10 月 1 日、重阳节、圣诞节等),合约通常会约定「the next following working day」——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但也有部分公司严守日历月规则,要求员工当天就完成离职手续。建议提前与 HR 书面确认截止日的处理方式。
四、试用期通知期:7 天与「一个月」的切换陷阱
这是最常被内地新港漂忽视的细节。
情境:合约写明「试用期为 3 个月」,试用期内通知期为 7 天;试用期满后通知期自动升级为 1 个月。
- 假设 6 月 1 日入职,试用期至 8 月 31 日。
- 8 月 20 日决定辞职并送出通知信(仍在试用期内)→ 起算 8 月 20 日,仅需 7 天 → 8 月 27 日为最后工作日(若为工作日)。
- 若拖到 9 月 5 日才送出通知信(试用期已过)→ 起算 9 月 5 日,需要 1 个月 → 10 月 5 日为最后工作日。
实务教训:不少人以为「试用期没过完通知期都只有 7 天」,忽略了「试用期满当天」即触发新通知期长度。提前一个月在试用期尾声前送出辞职信,能有效缩短离职等待时间。
五、代通知金(PILON):用钱买断通知期
雇员或雇主任何一方,若不愿/不能继续工作满通知期,可以支付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PILON)代替。
计算公式(按《雇佣条例》第 11 条及相关规例):
代通知金 = 雇员最后一个月全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固定加班等,但不包括酌情花红、实物利益、年终酬金)
注意:
- 必须是最后一个月的全额工资,而非平均工资;
- 代通知金须在合约终止日支付;
- 若雇主单方面拒付代通知金,雇员可向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申索,时效为由解雇日起计 6 个月;
- 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性质,须纳入强积金(MPF)有关入息的计算(具体供款规则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
例子:
- 月薪港币 30,000 元,9 月 17 日通知辞职,希望 10 月 1 日提前走人;
- 剩余通知期 = 9 月 17 日至 10 月 17 日 = 1 个月;
- 若雇员想立即走,需向雇主支付 港币 30,000 元代通知金;
- 反之,若雇主希望 10 月 1 日即时解雇员工,也须支付 1 个月代通知金。
六、内地读者最常踩的五个误区
- 以为口头通知算数:HR 在茶水间说「我收到了」不算留底,必须有可追溯的书面记录。
- 以为「发出日」就是起算日:在没有特殊约定的合约下,香港惯例以收到日为准,电邮已读回执、挂号信签收单是关键证据。
- 忽略试用期切换:试用期内 7 天,期满后立刻变 1 个月,时机错了可能多等 3 周。
- 以为「1 个月」=「30 天」:1 月 31 日发出通知,2 月只有 28 天,最后工作日是 2 月 28 日而非 3 月 2 日。
- 离职时没拿代通知金就走:若雇主没有给予足额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员工有权追讨,但必须在 6 个月内提出申索,逾期不受理。
七、给内地读者的操作清单
辞职 / 被裁 / 跳槽转工前,建议按以下顺序处理:
- 翻看雇佣合约的 Termination Clause,确认通知期长度与起算方式
- 确认是否仍处于试用期内,警惕 7 天 → 1 个月的切换点
- 用电邮(附已读回执)发送辞职信,正文简要写明姓名、职位、最后工作日
- 保留发送时间戳、对方签收截图、挂号信签收回执至少 6 个月
- 若需提前离开,与 HR 书面确认代通知金金额与支付日期
- 离职前向 HR 索取:最后一个月工资单、代通知金收据(如适用)、MPF 转移表格、雇主证明信(Reference Letter)
- 若遇纠纷,6 个月内可到劳资审裁处(位于湾仔法院大楼)提交申索表格,费用全免
八、写在最后
「一个月通知期」看似只是一个时间数字,但在香港劳动法体系下,它与合约写法、试用期状态、起算日认定、截止日跨月、代通知金计算、MPF 处理、劳资申索时效等多个环节相互咬合。内地读者赴港工作前,若能提前弄懂这套规则,便能在辞职、转工、被裁时从容应对,避免被动等待或损失应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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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雇佣合约写「一个月通知期」,到底是按 30 天算还是按日历月算?
按香港《雇佣条例》与一般合约惯例,「一个月」属日历月(Calendar Month)概念,并非机械的 30 天。例如 9 月 17 日起算,1 个月后即为 10 月 17 日;若起算日为 1 月 31 日,则顺延至 2 月 28 日(或闰年 29 日);3 月 31 日起算则顺延至 4 月 30 日。建议在发信前与 HR 书面确认合约的起算与截止写法。
口头跟 HR 说一声辞职,算不算正式通知?
不算。香港惯例以书面形式为准,且在没有特殊约定时以收到日而非「发出日」起算。仅口头告知 HR 容易在日后产生「日期不记得」「不算数」的纠纷。建议使用电邮并保留已读回执、挂号信签收回执,或当面递交要求对方在副本上签字注明日期,留底保存至少 6 个月。
试用期内辞职真的只要提前 7 天通知吗?什么时候会变成 1 个月?
是的,但切换点容易踩坑。试用期内法定通知期不少于 7 天;试用期满当天起,通知期长度按雇佣期重新计算,连续雇佣满 1 年即升级为不少于 1 个月。举例:若 8 月 31 日试用期满,8 月 20 日发信只需 7 天(8 月 27 日最后工作日);若拖到 9 月 5 日才发信,则需 1 个月(10 月 5 日最后工作日)。建议在试用期尾声前尽早送出辞职信。
代通知金(PILON)怎么算?离职时一定要拿吗?
按《雇佣条例》第 11 条及相关规例,代通知金 = 雇员最后一个月全额工资(含基本工资、津贴及固定加班,但一般不含酌情花红、实物利益与年终酬金),须在合约终止日支付。代通知金具工资性质,须纳入强积金有关入息计算。若雇主未给予足额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员工可向劳资审裁处申索,但时效为解雇日起 6 个月,逾期不受理。
通知期截止日撞上周末或香港公众假期,要不要顺延?
视乎合约条款而定。白领合约一般会约定「the next following working day」,即顺延至其后最近一个工作日;但也有公司严守日历月规则,要求员工当天办完离职手续。建议在发辞职信前与 HR 书面确认截止日处理方式,并预留处理最后工资、代通知金收据、MPF 转移表格及 Reference Letter 的时间,避免因公众假期延误而影响入职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