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合约试用期内解雇通知期:首月与之后区别
内地求职者赴港工作,最常忽视的细节之一就是香港试用期(Probation Period) 与解雇通知期之间的法定规则。很多人以为”试用期就是老板说走就走”,事实上《雇佣条例》对试用期内以及试用期外的通知期有明确区分,而且在试用期内部还进一步划分为首月与首月之后两个阶段。
本文以香港法例第 57 章《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Cap.57)为依据,把试用期内首月与之后两个阶段的解雇通知期讲清楚,并附带实操建议。
一、香港《雇佣条例》关于试用期的基本定义
香港《雇佣条例》并未对”试用期长度”作出硬性上限规定,但要求雇主与雇员在书面合约中清晰列明试用期安排。一般行业惯例为 1 至 3 个月,部分金融、专业服务岗位可达 6 个月。
一旦合约中约定试用期,那么在试用期内解雇,通知期适用《雇佣条例》第 6 条的”试用期内终止合约”特别规则;试用期结束后则回归正常合约通知期。
重要概念:
- 试用期内的”首月”:指合约生效之日起的前 4 周(28 天)。这段时间任何一方终止合约,无需通知期。
- 试用期内的”首月之后”:第 29 天起到试用期结束这一段时间。任何一方终止合约,须给予对方至少 7 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 试用期结束后:依照合约或《雇佣条例》表 1 的规定,通知期通常为 1 个月(连续性合约下工作满 5 年可延长至更长)。
⚠️ 以上通知期数字以《雇佣条例》原文为准,合约中可以约定更长,但不能短于法定下限。
二、核心规则对照表
| 场景 | 终止方 | 是否需要通知期 | 最低通知期 | 是否需要代通知金 |
|---|---|---|---|---|
| 试用期首月内 | 雇主或雇员 | ❌ 无需通知期 | 0 天 | ❌ 不适用 |
| 试用期首月之后(至试用期结束) | 雇主或雇员 | ✅ 需要 | 7 天(或以上) | ✅ 须支付 |
| 试用期结束后 | 雇主或雇员 | ✅ 需要 | 1 个月(或以上) | ✅ 须支付 |
| 因严重不当行为即场解雇 | 雇主 | ❌ 无需通知期 | 0 天 | ❌ 不适用 |
速记口诀:首月零通知,试用 7 天,转正 1 个月,严重过失无。
三、首月与之后的具体差别
3.1 试用期首月(Day 1 – Day 28)
- 任何一方(雇主或雇员)都可以随时终止雇佣关系,无须给予通知期。
- 雇主不需要事先发出警告信,亦无须解释原因。
- 雇员同样可以今天提离职、明天就不来,无需等待批准。
- 离职当日结算工资,未使用的年假可折算为 年假薪酬 一并支付。
- 唯一例外:雇主不能以《雇佣条例》禁止的理由解雇雇员(如歧视、怀孕、工会活动等),否则仍属不当解雇。
3.2 试用期首月之后(Day 29 – 试用期结束日)
- 任何一方欲终止合约,须至少提前 7 天发出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按 7 天平均工资计算)。
- 7 天是法定下限,合约可约定更长(例如 14 天或 1 个月),但不能缩短。
- 雇主解雇仍无需给出”客观理由”,但实务上仍建议保留表现评估记录、KPI 文档,以备日后可能的争议。
- 雇员若未依规通知雇主直接离开,雇主有权按合约条款或《雇佣条例》扣发代通知金部分工资。
- 若解雇原因涉及不当行为(如欺诈、暴力),仍可即时终止,不受 7 天通知期限制。
3.3 一个常见误区
部分内地求职者误以为”试用期 = 任意解雇”,事实上:
- 在首月之后雇主若不通知就解雇,仍构成不当解雇,雇员可向劳资关系科或劳资审裁处追讨代通知金及欠薪。
- 雇主单方面宣布”延长试用期”也必须获得雇员同意,否则试用期条款不生效,回归正式合约通知期(通常 1 个月)。
四、合约中的常见条款与陷阱
4.1 “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解雇”
✅ 符合规定,前提是写在合约里且适用首月规则; ⚠️ 但若想覆盖整个试用期首月之后,仍须遵守 7 天通知期要求。
4.2 “试用期为 3 个月,通知期 7 天”
✅ 合法,因为 7 天是下限,3 个月仍在试用期,规则适用《雇佣条例》第 6 条。
4.3 “试用期为 6 个月”
✅ 合法,但实际操作中若被认定为不合理延长试用期,可能引起争议,建议保留正当商业理由。
4.4 “转正后通知期 7 天”
✅ 合法(合约条款比法定 1 个月更短无效),即条款无效,实际仍按 1 个月执行。
4.5 “公司可视情况延长试用期”
⚠️ 需双方书面同意,单方延长不生效;如不同意延长,到期即视为正式雇员。
五、雇员实操建议
- 入职前看清条款:若合约只写”试用期内公司可即时解雇”而无明确首月/之后区分,可要求 HR 书面补充。
- 保留入职日期证据:首月截止日的计算以实际开工日为准,邮件或合约皆可作证。
- 离职也要走流程:即便在试用期首月,亦应书面(电邮/WhatsApp)通知雇主,避免日后追讨工资或年假时出现纠纷。
- 留意试用期长度:超过 6 个月要警惕,必要时向雇主确认延长理由并要求书面同意。
- 遇不合理解雇:可联系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电话 2717 1771)寻求免费调解,或向劳资审裁处申索。
- 签署文件前细看:若被要求签署”自愿离职书”或”协商解除协议”,建议先咨询法律意见。
六、雇主实操建议
- 将试用期与通知期条款写清楚,例如:”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内首月任何一方可无须通知终止合约;首月之后任何一方须给予 7 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 保留完整表现记录:表现评估表、KPI 进度、面谈纪录等,以便日后申诉或劳动争议举证。
- 不随意延长试用期:如需延长,应在到期前与雇员书面协商并获同意,否则到期即视为正式雇员。
- 代通知金计算:按雇员最后 12 个月的平均日工资 × 通知天数,未够 12 个月按实际在职期计算。
- 遵守反歧视法规:怀孕、残疾、工会、家庭岗位等理由均不可作为解雇依据,否则面临赔偿。
七、关键法规与查询渠道
- 《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第 6 条:试用期终止合约通知期特别条款
- 《雇佣条例》附表 1:一般通知期长度表
- 劳工处官方网站:发布最新指引、表格与劳动法例修订
-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免费调解服务,电话 2717 1771
- 劳资审裁处:小额劳动争议申索,无需律师代表
具体条文与金额(如代通知金日均工资算法细节)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重大决定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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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一般是多久?法例有规定上限吗?
《雇佣条例》并未对试用期长度设定硬性上限,一般行业惯例为 1 至 3 个月,部分金融或专业服务岗位可达 6 个月。无论试用期长短,都必须在书面合约中清楚列明。需要注意的是,超过 6 个月的试用期容易引起争议,建议向雇主确认延长理由并要求书面同意。
试用期第一个月被解雇,老板真的可以当天就让走吗?
可以,但仅限于合约生效后的前 4 周(28 天)。这段时间任何一方终止合约都无须通知期,雇主亦无须事先发出警告信或解释原因。不过,雇主仍不能以歧视、怀孕、工会活动等《雇佣条例》禁止的理由解雇雇员,否则仍属不当解雇。
试用期超过一个月后被解雇,需要提前多久通知?
根据《雇佣条例》第 6 条,试用期第 29 天起至试用期结束这段时间,任何一方终止合约须至少提前 7 天发出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按 7 天平均工资计算)。7 天是法定下限,合约可约定更长但不能缩短。若雇主未通知就直接解雇,雇员可向劳资关系科或劳资审裁处追讨代通知金及欠薪。
代通知金是怎么计算的?
代通知金按雇员最后 12 个月的平均日工资乘以通知天数计算;未够 12 个月则按实际在职期计算。例如试用期首月之后被解雇且未给予 7 天通知,雇主须支付相当于 7 天平均工资的代通知金。具体计算细则以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
合约写”转正后通知期 7 天”,这样有效吗?
无效。试用期结束后,通知期须依《雇佣条例》附表 1 的规定执行,连续性合约下通常为 1 个月。若合约条款比法定 1 个月更短,该条款无效,实际仍按 1 个月执行。
雇主单方面延长试用期可以吗?
不可以。延长试用期须获得双方书面确认才有效,单方面宣布延长不生效;如雇员不同意延长,到期即自动视为正式雇员,通知期回归合约或法例规定(一般为 1 个月)。
在香港试用期被不合理解雇,应该找谁帮忙?
可先联络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电话 2717 1771)寻求免费调解服务;若调解不成,可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小额劳动争议无需律师代表。日常应注意保留入职日期证据、表现评估记录、工资单等,以便举证。被要求签署”自愿离职书”或”协商解除协议”前,建议先咨询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