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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天数、解雇通知与转正薪资规则

香港的雇佣关系受《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EO)规管,其中关于试用期(probation)、解雇通知(notice of termination)和转正薪酬(confirmation salary)的条文,是每位内地赴港求职者最常踩坑、却又最容易在入职前被一笔带过的实务细节。口头承诺无效、白纸黑字才作数——本文带你逐条看清这三项规则的实操面。

需要特别提示:香港法例对雇员的保障以”连续性合约”(连续受雇 4 周以上、每周不少于 18 小时)为门槛,本文讨论的所有规则均以此为前提。


一、试用期:可以有多长?

1. 法例没有强制上限

《雇佣条例》本身并未规定试用期的法定上限。试用期长短属于雇佣双方可以协商的内容,常见区间为 1 个月至 6 个月,少数技术或管理岗位可达 9 个月甚至更长。

实际操作中,许多公司会在 employment contract(雇佣合约) 或 offer letter(录用函) 中以”Probation Period”字样单独标注,并在其后注明”during probation, either party may terminate the contract by giving X days’ notice”。

2. 隐性惯例:6 个月是软上限

虽然没有硬性规定,但若试用期超过 6 个月,入境处、签证审批部门乃至法庭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往往会要求雇主额外说明合理性。因此 3 至 6 个月是市场最普遍的范围。

3. 试用期 ≠ 可不缴强积金

需要强调:试用期内的雇员同样享有《雇佣条例》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常见误解:很多求职者以为”试用期内没有保障”,这是完全错误的。解雇孕妇、试用期不缴 MPF、试用期任意扣薪——这些都属于违法。


二、解雇通知:代通知金怎么算?

1. 通知期 vs 代通知金

香港的”解雇通知期”(notice period)有两种履行方式:

代通知金是 雇主的单向权利:只有雇主可以在不给予实际通知的情况下,以”代通知金”方式即时解雇。雇员辞职一般只能用实际通知期,不能”买断”。

2. 通知期长短如何确定?

依据《雇佣条例》第 6 条及附表:

雇佣期(continuous employment) 通知期(双方相同)
试用期内(probation) 不少于 7 天
雇佣期满 1 个月但不足 1 年 不少于 7 天
雇佣期 1 年或以上 不少于 1 个月

⚠️ 注意:很多内地求职者以为”试用期内雇主可以当天解雇”,实际上雇主必须给出 至少 7 天通知期,或支付等同 7 天工资的代通知金。

3. 代通知金的计算口径

代通知金以 雇员的”平均工资”(average wage) 为基础。计算公式为:

平均工资 = 过去 12 个月内实际工作天数的总工资 ÷ 同期实际工作天数

其中”工资”包括:基本月薪、加班补发、津贴、奖金(按比例分摊到 12 个月)等,但 不包括:

举个例子

一位月薪 30,000 港元的员工,试用期第 2 个月被即时解雇,过去 30 天工作日共 22 天,实际到手工资 30,000 港元(未含年终奖):

4. 即时解雇的例外(summary dismissal)

如果雇员存在严重失当行为(fraud、暴力、严重违反合理指示等),雇主可 不给予通知期、不支付代通知金 即时解雇,且无需遣散费。但雇主必须能举证,且不得基于歧视性理由。


三、转正薪资:HR 说不调薪,是真的吗?

1. 转正本身不是涨薪的法定触发点

《雇佣条例》 并未规定试用期满后必须加薪。除非:

否则转正只意味着雇佣状态从 probation 转为 regular employee,与薪酬调整无必然关系。

2. 录用前必须确认的三个薪资点

内地求职者签 offer 时常被一句”试用期满表现好再调整”含糊带过。建议在签约前书面确认以下三项:

  1. 试用期月薪:必须明确数字,不少公司会用”试用 80%”做文章,但若合约未写明比例,则须按 100% 支付。
  2. 转正后月薪:明确数字或明确计算公式(如”转正后调薪 10%”)。
  3. 加薪生效日:以”试用期最后一日”还是”转正审批通过日”为准?

3. 试用期延长:薪资是否随之调整?

若雇主将试用期从 3 个月延长至 6 个月,但合约本身没有”试用期折扣”条款,则延长期间仍须按原合约薪资支付,不得以”还在试用期”为由降薪。

4. 警惕”转正即解雇”陷阱

部分公司以”试用”为由,在试用期满前/后即解雇员工,以规避遣散费累计。法律上:


四、给内地求职者的实操清单


五、合规核实与官方资源

文中提及的天数、计算口径以香港特区政府劳工处《雇佣条例》最新公布为准。入职前,建议直接查阅:

如对个案有疑问,可拨打劳工处雇员权益热线 2717 1771,或亲临劳资关系科办事处咨询(属免费服务)。


结语

香港的劳动法规看似严苛,对劳资双方一视同仁。试用期、通知期、转正薪——这三项条款在签约前白纸黑字写清楚,便能在未来最大程度避免纠纷。记住:在香港,口头承诺无效,书面契约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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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最长可以设多久?超过 6 个月合法吗?

《雇佣条例》本身并未规定试用期的法定上限,长短由雇佣双方协商确定,市场常见区间为 1 个月至 6 个月。文中也提到,若试用期超过 6 个月,入境处、签证审批部门乃至法庭在处理劳资纠纷时,往往会要求雇主额外说明其合理性,因此 3 至 6 个月是最普遍的范围。签约前建议把具体天数写进雇佣合约,避免口头约定。

试用期内被解雇,雇主可以当天让我走人吗?

不可以。依据《雇佣条例》第 6 条及附表,试用期内雇主单方终止合约,仍须给予不少于 7 天的通知期,或支付等同 7 天工资的代通知金。如果雇主未给通知也未付代通知金即要求离职,可能属于违法解雇,雇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

代通知金是怎么算出来的?年终奖和加班费算不算?

代通知金以雇员过去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公式为实际工作天数的总工资除以同期实际工作天数。文中列明,工资包含基本月薪、加班补发、奖金(按比例分摊)等,但年终酬金、非经常性赏钱、遣散费本身以及实报实销的交通津贴不计入内。具体计算口径以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

转正后公司不调薪,合法吗?签 offer 时该怎么写才不被坑?

合法。《雇佣条例》并未规定试用期满后必须加薪,转正本身不构成涨薪的法定触发点,除非雇佣合约、员工手册或录用函中有明确书面承诺。建议内地求职者在签约前书面确认三项:试用期月薪、转正后月薪(或明确计算公式)、加薪生效日,避免被”表现好再调整”等含糊措辞带过。

试用期被解雇,能拿到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吗?

满足一定服务年期后,若雇员已连续受雇 4 周以上、每周不少于 18 小时,雇主单方终止合约即触发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累计。即便解雇理由是”试用不合格”,只要不属于严重失当行为,雇主仍须支付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若公司以”还在试用期”为由规避上述义务,可向劳工处寻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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