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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代通知金规则

很多内地朋友赴港求职时会听到一句”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炒人”。这句话在内地职场语境中流传甚广,但套用到香港,却与《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的法定要求明显冲突。

香港《雇佣条例》对”试用期”并无独立的免责条款。无论合同中是否注明试用期、试用期为多长,雇主在终止雇佣关系时,都必须遵守代通知金(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简称 PILON)两项制度核心中的其中一项:要么给予足够时长的通知期,要么支付一笔代替通知的款项。试用期不能成为免除这项义务的理由。

本文逐条拆解香港试用期解雇的代通知金规则、计算方法与内地常见的认知差异,供内地赴港工作者对照参考。


一、香港《雇佣条例》对”解雇通知”的基本要求

根据《雇佣条例》第7条及附表,雇佣合同属”连续性合约”,雇主若要终止合同,必须:

  1. 给予雇员通知;或
  2. 支付代通知金,作为不给予通知的代替。

该条文适用于所有符合”连续性合约”定义的雇员,不因是否处于试用期而豁免。”试用期”在《雇佣条例》中并未作为特殊身份存在,公司在合同中写入的所谓”X 个月试用期内可即时解雇”条款,如与《雇佣条例》抵触,则该条款无效。


二、通知期长度:按服务年期分档

法定通知期长度根据雇员已完成的服务年资分级,而非按试用期长短计算。具体如下:

服务年期 雇主须给的通知期 雇员须给的通知期
不足 1 个月(试用期内被解雇) 不适用 不适用
1 个月至不足 2 年 不少于 7 天 不少于 7 天
2 年至不足 3 年 不少于 1 个月 不少于 1 个月
3 年至不足 4 年 不少于 1 个月零 14 天 不少于 1 个月零 14 天
4 年至不足 5 年 不少于 2 个月 不少于 2 个月
5 年至不足 6 年 不少于 2 个月零 14 天 不少于 2 个月零 14 天
6 年至不足 7 年 不少于 3 个月 不少于 3 个月
7 年及以上 不少于 1 个月通知(每满一年再加 7 天,上限 3 个月) 同左

关键解读:表中”不足 1 个月”指服务的累计周数低于 4 周(4 周×18 小时=72 小时门槛来自”连续性合约”的工时判断),并非日历上的自然月。若雇员已服务满 4 周或以上但不足 1 年,雇主仍须给予至少 7 天通知。

换句话说,绝大多数试用期被解雇的内地雇员,服务期已在 1 个月以上,雇主须给至少 7 天通知或等额代通知金。


三、代通知金的计算公式

按《雇佣条例》第11条,代通知金金额以雇员最后一个月整月工资作为基准。计算公式:

代通知金 = 最后一个月工资 × (应给通知天数 ÷ 当月日历天数)

举例说明

案例一:服务 2 个月被解雇

案例二:服务 1 年 5 个月被解雇

案例三:服务 2 年 11 个月被解雇

“最后一个月工资”包含什么?

法定口径指雇员在终止雇佣前正常工资收入的平均数,通常涵盖:

不包含的项目(常见争议点):

如有争议,雇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查询。


四、试用期被解雇,还享有哪些法定权益?

代通知金只是冰山一角。试用期被解雇的雇员,只要符合”连续性合约”门槛,还享有以下法定权益:

1. 最后工资

雇主须于合约终止后 7 天内支付所有到期工资,包括:

3. 年假折算(如有)

《雇佣条例》第7部规定,服务满 1 年以上的雇员享有最少 7 天有薪年假(按比例计算),不足 1 年者按比例发放。试用期被解雇时,雇主须按比例支付未使用年假的代通知工资。

4. 强积金(MPF)雇主供款

雇主在雇员服务期间已实际支付的 MPF 雇主供款,无需”退还”;但如解雇当月尚有未供款部分,雇主仍须按规定供款。

5. 遣散费/长期服务金?(多数情况下不适用)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领取门槛均要求服务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试用期内被解雇的雇员,绝大多数服务期不足 2 年,通常无法领取这两项。但若服务期刚好跨过 2 年门槛,是否适用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建议向劳工处查询。


五、内地常见认知误区对照

内地常见说法 香港《雇佣条例》实际规定 备注
“试用期内公司可随时解雇” 错误。须给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试用期非免责事由
“试用期签的是临时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错误。连续性合约自第一天起受保护 4 周×18 小时门槛
“通知期可以口头通知,不必书面” 错误。建议书面记录,但口头亦生效 书面为证据保留
“月薪已包含所有权益,公司不会再付其他” 错误。法定权益独立于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抵触条例无效
“代通知金可以扣税” 代通知金属于工资性质,纳入应税入息 按税务条例处理
“不满 1 年无年假” 部分错误。不足 1 年按比例折算 不可一刀归零
“试用期辞退无需补偿” 错误。仅”不足 1 个月”门槛下不需补偿 满 4 周即触发义务

六、内地雇员赴港求职的自保清单

  1. 签约前确认雇佣条款:明确试用期长度、通知期、代通知金安排。试用期长度本身并不免除通知期义务,但短于 1 个月的服务期确实无需代通知金。
  2. 保留书面证据:雇佣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邮件通知等,如有争议,书面证据最有效。
  3. 计算服务年期:自己服务期已满多久?对应通知期是 7 天还是更长?心中有数。
  4. 被解雇时要求书面通知:即便口头已告知,亦要求雇主发出书面解雇信,注明终止日期、原因(若有)。
  5. 核实最后工资:检查计算是否涵盖应得项目,要求 7 天内到账。
  6. 如有异议及时投诉: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电话:2717 1771)。劳资关系科提供免费调解服务;调解不成可向劳资审裁处(小额薪酬申索处)申索,金额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七、需特别留意的灰色地带

1. “即时解雇”与代通知金的关系

《雇佣条例》第9条规定,雇主若能证明雇员严重过失(如严重失职、欺诈、暴力行为等),可即时解雇且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但”表现未达标”通常不构成严重过失,公司以此为由即时解雇,雇员仍可追讨代通知金。

2. 试用期长度是否有限制?

《雇佣条例》未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时限。一般行业惯例为 1 至 3 个月,但合同可约定更长。试用期长度本身合法,但不能减免通知期义务。

3. 外籍雇员/专才签证持有者

若雇员持工作签证(如高才通、专才、IANG 等),被解雇后通常有 2 至 4 周的宽限期(Grace Period)寻找新雇主。签证状态与代通知金无关,两者并行处理。

4. 试用期工资可低于正职工资?

《雇佣条例》无禁止试用期工资低于正职工资,但若合同已注明”试用期 X 个月后调整至 Y 工资”,调整日期到时雇主不调整,则构成欠薪。


八、关键数字速查表

项目 关键数字 法源
试用期内最短通知期(满 1 个月起) 7 天 《雇佣条例》附表
满 2 年通知期 1 个月 同上
满 12 年通知期上限 3 个月 同上
最后工资支付时限 终止后 7 天内 《雇佣条例》第10条
连续性合约工时门槛 每周 ≥18 小时,连续 4 周 《雇佣条例》第3条
强积金强制性供款 雇主+雇员各 5%,月入 ≥ HK$7,100 起计 强积金法例
劳资关系科热线 2717 1771 劳工处

以上数字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具体个案如有疑义,建议向劳工处或专业法律人士查询。


结语

香港的”试用期”与内地职场流传的认知差异巨大。试用期不等于免责期,通知期与代通知金义务仍然成立。内地赴港工作的朋友,签约前看清条款,被解雇时核实权益,遇到争议时善用劳工处的免费调解服务,这三步走下来,基本可以覆盖绝大多数试用期解雇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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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被辞退,公司真的可以当天就让走人吗?

不可以。香港《雇佣条例》并未对试用期设立免责条款,只要服务期累计满 4 周(跨过”连续性合约”工时门槛),雇主就必须给通知期或代通知金,所谓”随时炒人”的说法在法定层面并不成立。

试用期内被辞退,代通知金怎么算?

代通知金以雇员最后一个月整月工资为基准,公式为「最后一个月工资 ×(应给通知天数 ÷ 当月日历天数)」。服务期在 1 个月以上、未满 2 年的,雇主须给至少 7 天通知或等额款项。

试用期被解雇,还有年假折算和最后工资吗?

有。只要符合”连续性合约”门槛,雇主须在合约终止后 7 天内支付最后工资;服务满 1 年者享有最少 7 天有薪年假,不足 1 年按比例折算,不得一刀归零。

试用期内被即时解雇,是不是一分钱都拿不到?

不一定。《雇佣条例》第 9 条只允许雇主在雇员存在严重过失(如欺诈、严重失职、暴力行为)时即时解雇且免代通知金;以”表现未达标”为由即时解雇,雇员仍可追讨代通知金。

内地雇员赴港工作签证被辞退后,身份怎么办?

持工作签证(如高才通、专才、IANG 等)的雇员被解雇后,通常有 2 至 4 周的宽限期寻找新雇主,签证状态与代通知金是两套并行规则,分别处理。

如果和公司在代通知金上有争议,内地雇员去哪里投诉?

可先致电劳工处劳资关系科(电话:2717 1771)寻求免费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资审裁处申索,具体申索金额上限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建议同步保留雇佣合同、工资单、考勤及解雇通知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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