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雇佣合约必须写明的条款:法定最低要求与常见违法约定

简单说:香港法例不要求雇佣合约采用特定格式,口头合约同样有效,但《雇佣条例》(第 57 章)订明了若干必须以书面通知雇员的条件;内地常见的”试用期无薪”“离职要赔钱”“违反公司规定即罚款”等约定,在香港可能属违法。

重要提示:本文依据劳工处及《雇佣条例》的一般规定整理,属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条文的适用与争议须咨询劳工处或律师,并以条例最新文本为准。


一、《雇佣条例》规定合约必须包括的条件

条件 法例要求 内地常见但在香港有问题的约定
工资 须在工资期完结后 7 天内支付 “试工三天无薪”“押一个月工资”
扣薪 只可在条例容许范围内扣减 “违反公司规定即罚款”“损坏设备全额赔”
试用期 试用期内同样受《雇佣条例》保障 “试用期无薪”“试用期不享受假期”
通知期 合约须订明,双方通知期须相同 “离职须赔一个月工资”
竞争限制 须为保障合法商业利益且合理才可能执行 “离职后两年不得从事同行业”一概有效

二、工资计算期与扣薪的法定限制

实务上,每月应核对工资单上的项目与金额,并把工资单、银行入账记录保存至少数年。


三、试用期与能否享有遣散费

香港没有法定试用期,试用期长短完全由合约订明。关键点是:


四、通知期与代通知金


五、限制竞争与保密条款的可执行性


六、雇主不提供合约副本的投诉渠道


香港雇佣制度的底线比不少内地读者预期的要高:试用期照样有工资、扣薪有严格限制、离职不必赔钱。收到合约先别急着签,把工资、工资期、通知期、扣薪项目与竞争限制五项逐条核对,有疑问先向劳工处查询,比事后申索更省力。所有条文与安排以劳工处及《雇佣条例》最新公布为准。

香港大全 持续整理香港求职、雇佣权益与在港工作的实用指南,欢迎继续查阅。

常见问答

雇主没有给我签书面合约,只口头讲了工资,可以吗?

可以成立,但有风险。香港法例不要求雇佣合约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约同样有效;但如合约属书面,雇主必须给雇员一份副本。没有书面文件时,工资、通知期、假期等关键条件都难证明。建议以电邮向雇主确认工资、工资期、通知期等待遇,并保存工资单与银行入账记录作为佐证。

“试用期三个月无薪”或”试用期工资减半”,在香港合法吗?

不合法。工资须在工资期完结后 7 天内支付,雇员做了工作就须获得报酬,香港没有”无薪试用”这回事。试用期长短由合约订明,法例并无规定试用期,试用期内雇员同样受《雇佣条例》保障,法定假日须放假且支薪,疾病津贴、有薪年假等按服务期计算。

试用期的时间,算不算入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年资?

算。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均要求受雇满 24 个月,且以”连续性合约”计算——雇员连续 4 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满 18 小时即属连续性合约。试用期一并计入该 24 个月,并非”试用期不算年资”。

合约写”离职须赔偿公司一个月工资”,有效吗?

这类条款一般不可执行,且可能违反《雇佣条例》对扣薪的限制。终止雇佣关系的权利受条例规范,雇主不得以罚款形式从工资中扣款;如雇主不给予通知期又不支付代通知金,雇员可入禀劳资审裁处追讨。具体条款是否有效须由法院或审裁处裁定,有争议应咨询劳工处或律师。

不竞争条款(离职后两年不得做同行业)在香港有效吗?

不必然有效。香港法院一般只在条款是为保障雇主合法商业利益(如客户关系、商业秘密),且在期限、地域与范围上属合理的情况下才可能执行,纯为限制市场竞争或限制过宽的条款多不被执行,且不能剥夺雇员以一般技能谋生的权利。这类条款是否可执行须逐项判断,签署前可咨询劳工处或律师。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及《雇佣条例》(第 57 章)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雇佣条件与条款的可执行性须按个案判断,有争议时应咨询劳工处或合资格律师,并以条例最新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