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员假期薪酬安排
在香港,担任陪审员是每位合资格市民的法定公民义务,《陪审团条例》(香港法例第3章)对此设有详细规定。对于在港工作的内地雇员而言,一旦收到司法机构发出的陪审员传召函,能否安心出席而不影响饭碗、薪金及年假,是一项需要在入职前就了解清楚的实务课题。
本文从法例基础、雇主责任、假期属性、津贴金额、被裁保障五大面向,整理内地雇员在港担任陪审员的薪酬与假期安排。
一、谁有机会被传召?
根据《陪审团条例》第5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均有可能被列入陪审员名单:
- 年满 21 岁 但未满 65 岁
- 通常居于香港连续 7 年 或以上
- 具备良好品格
- 熟悉聆讯所用语言(即中文或英文)
入境处并未把”内地背景”列为排除条件,只要符合居住年限、语言能力等法定要求,无论居民身份证持有者是本地出生还是持单程证、IANG、优才、高才等签证赴港,均在合资格范围内。一旦年度陪审员名单经随机抽签产生,司法机构便会向被抽中者发出传召函,列明出席日期与法庭地点。
二、雇主义务:不得歧视、不得解僱
《陪审团条例》第31条是保护在职陪审员的关键条文,核心义务有两条:
- 不得因雇员担任陪审员而将其解僱或威胁解僱
- 不得因履行陪审义务而对雇员作出任何歧视性待遇
违反以上条款的雇主属于刑事罪行,一经定罪可处罚款及监禁。换言之,无论阁下是签署永久合约还是定期合约的雇员,一旦依法履行陪审义务,雇主均不得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
实务提醒:若雇主在传召期间单方面解僱、要求自动离职、或拒绝续签定期合约,雇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或直接向雇主提出民事索偿。
三、假期属性:年假不得扣减
这是内地赴港雇员最容易误会的一环:担任陪审员所占用的工作日,并不属于雇主提供的年假,而是法定赋予雇员的”陪审员假期”。
具体规则如下:
- 雇员因履行陪审义务而缺勤的日子,不得由雇主以年假抵扣
- 雇主不得把陪审员缺勤视为无薪事假或缺勤扣款
- 陪审义务结束后,雇员原有的年假配额维持不变
也就是说,假设阁下原本享有15天年假,陪审出庭7天之后,年假余额仍为15天,而不会变成8天。这一安排确保了雇员不会因为履行公民义务而白白消耗私人假期。
四、陪审员津贴:可领多少?
依《陪审团条例》第33条,担任陪审员可获发津贴,但金额以政府公布的法定标准为准,并不构成全薪补偿。
津贴原则包括:
- 出席每日:可获发一定金额的”出席津贴”
- 不足一日:按比例折算
- 交通费:合理的公共交通开支可申请实报实销
金额并非按个人原薪计算,而是划一定额,因此无论原本月薪高低,所有陪审员在同一时段领取的津贴基本相同。具体数字以香港司法机构及库务署最新公布为准,司法机构一般在传召函中附上津贴申请表与说明。
由于津贴难以完全代替原有薪金,对于月薪较高的内地雇员而言,差额部分如何处理需要看清下文。
五、雇主必须支付的差额
《陪审团条例》第31条另有一项关键但较少被引用的规定:如雇员于陪审期间所获的津贴少于其正常薪金,雇主须补发差额。
简单而言:
| 情况 | 雇主责任 |
|---|---|
| 津贴金额 ≥ 正常一日薪金 | 无需补发 |
| 津贴金额 < 正常一日薪金 | 雇主须补足差额,按雇员正常日薪计算 |
| 津贴金额与正常日薪相等 | 差额为零,雇主可选择照常发放或让津贴抵扣 |
举例说明:若雇员正常日薪为港币2,000元,而当日陪审员出席津贴为港币500元,雇主须额外补发港币1,500元,以确保雇员”陪审一日 = 工作一日”。
注意事项:补发差额属于雇员正常薪金的组成部分,须计算在强积金(MPF)相关入息及工资范畴内。
六、特殊状况处理
1. 病假与产假衔接
若陪审出庭期间发生伤病,应按《僱佣条例》病假规则处理,与一般雇员无异。怀孕雇员获发陪审传召函,可因医疗理由申请延期,法庭会按情况酌情处理。
2. 通知期与试用期
定期合约雇员若陪审期横跨合约到期日,雇主单方面不续签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歧视,建议雇员保留传召函副本及出勤记录作为证据。
3. 兼职与自雇人士
《陪审团条例》第31条的保护主要针对有雇佣合约的雇员。自雇人士或自由职业者只能领取法定津贴,无人补足差额,但同样不受雇主单方面取消合约之威胁。
七、雇员可拒绝传召吗?
合法被传召的市民无合理理由不得缺席,否则属刑事罪行,可处罚款。但雇员若因工作或健康原因无法出席,可在收到传召函后依程序向司法机构提出延期或豁免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获法庭批准延期者,缺席不构成违法。
八、实操清单
收到陪审员传召函后,建议按以下顺序处理:
- 步骤一:阅读传召函注明的出庭日期、地点及案件编号
- 步骤二:尽快将传召函副本交予雇主的人力资源部或直属上司,作为请假凭证
- 步骤三:与雇主确认陪审期间薪金计算方式,并保留书面沟通记录
- 步骤四:按法庭指引报到,保留所有出勤及交通单据
- 步骤五:义务结束后,向雇主出示出席证明,申请补发差额(如适用)
- 步骤六:若遇雇主不合作或威胁解僱,直接联络劳工处劳资关系科
九、常见疑问
Q1:刚到港工作几个月就被抽中,会不会因此丢掉工作? 答:不会。法定保护不设服务年资门槛,哪怕是入职第一天被抽中的雇员,同样受《陪审团条例》第31条保障。
Q2:外籍家庭佣工或外判合约工是否受保障? 答:凡属香港《僱佣条例》下的雇员均受保障,外籍家庭佣工亦不例外。
Q3:若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放假,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陪审员义务高于雇主业务安排,雇主不得拒绝雇员出庭。
Q4:陪审期间可否同时领取强积金自愿性供款? 答:可由雇员自行安排,与雇主补发的差额无直接关系。
结语
对内地赴港工作的读者而言,了解陪审员假期与薪酬安排,是融入香港法治社会的一环。雇员既享有”年假不扣、雇主补差、不得解僱”的明确保障,也须按时履行公民义务。若你希望进一步了解强积金、薪俸税、入境签证与本地职场文化的衔接,欢迎浏览 香港大全,获取更多香港工作与生活的全方位指南。
常见问答
内地雇员刚到港不久被抽中陪审员,会不会因为资历浅被雇主解僱?
不会。《陪审团条例》第31条的保障并不设最低服务年资门槛,无论雇员是入职第一天还是已工作多年,只要依法履行陪审义务,雇主均不得以此为由解僱或作出歧视性对待,违反规定属刑事罪行。
雇主能否以”业务繁忙”为由拒绝雇员出庭担任陪审员?
不可以。陪审员是法定公民义务,优先于雇主的业务安排,雇主不得拒绝雇员依传召函出庭,也不得要求雇员以年假抵扣陪审缺勤,更不能把陪审缺勤视为无薪事假或缺勤扣款。
陪审员津贴不足以覆盖原本日薪,差额由谁补发?
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1条,若雇员当日获得的陪审员津贴少于其正常一日薪金,雇主须按正常日薪补足差额;补发部分属于正常薪金组成部分,会计入强积金相关入息及工资范畴,具体津贴金额以香港司法机构及库务署最新公布为准。
内地赴港雇员持 IANG、高才、优才等签证,会不会被排除在陪审员名单之外?
不会。入境处并未把内地背景或签证类别列为排除条件,只要符合年满21岁未满65岁、通常居港连续7年或以上、品格良好、熟悉聆讯语言(中或英)等法定要求,无论持单程证、IANG、优才、高才或其他签证赴港,均在合资格范围内。
定期合约雇员陪审期间到期不续签,是否受保障?
受保障。定期合约雇员若陪审期横跨合约到期日,雇主单方面不续签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歧视,建议雇员保留传召函副本及出勤记录作为证据,必要时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或提出民事索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