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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计算方法、资格、能否同时领取

简单说: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都按”最后一个月工资”与服务年数计算,但资格相反——遣散费给受雇满 24 个月、因裁员或停工而被解雇的人;长期服务金给连续受雇满 5 年、因其他原因被解雇(或符合条件辞职)的人。同一段受雇不能同时领取两份。

重要提示:本文依据劳工处及《雇佣条例》(第 57 章)的一般规定整理,属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计算方式的上限、默许扣减项目与申索时限以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


一、遣散费的资格(裁员、停业)

按《雇佣条例》,领取遣散费须同时符合:

被解雇时,应先从雇主的书面通知中确认解雇理由——”裁员”与”其他原因解雇”决定了你走哪一条线。


二、长期服务金的资格(连续合约年数)

长期服务金的门槛较长,但适用情形更广:

若雇主把解雇定性为”裁员”,你便应循遣散费;若定性为其他原因,你便应循长期服务金。定性直接影响你能领哪一份。


三、计算式:一个月工资与最后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两项款项的计算结构相似:

拿到人事部给出的数字后,可自行按上述结构核对:确认基数是否用错月份、服务年数是否漏算、以及有没有以平均工资代替偏低的最后一个月工资。


四、上限、代通知金与未放年假的处理


五、两者不能同时领取的规则


六、向劳工处申索与时限


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分界不在金额,而在”你为什么被解雇”:被裁员走遣散费,满五年被其他原因解雇走长期服务金,同一段受雇只能领一份。人事部给的数字要自己复核一遍——基数用错月份、服务年数漏算、强积金对销算错,是常见的偏低原因。所有计算式、上限与时限以劳工处及《雇佣条例》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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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到底怎么区分?

看解雇理由与受雇年期。遣散费要求受雇满 24 个月,且因裁员或停工而被解雇;长期服务金要求连续受雇满 5 年,因裁员及严重过失以外的原因被解雇,或在法例订明情形下(如健康理由、年满 65 岁)辞职。同一段受雇期不能同时领取两份。

遣散费和长期服务金的计算公式一样吗?

结构相似但乘数不同,且均设法定上限。两项均以”最后一个月工资”为基数,按服务年数计算;若最后一个月工资低于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时可采用该平均工资。服务年数按整年计算,不足一年的处理以条例条文为准。确切乘数与上限数额以劳工处公布的计算指引为准。

试用期算不算入二十四个月或五年的年资?

算。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受雇期均以”连续性合约”计算,即连续 4 星期或以上、每星期工作满 18 小时;试用期一并计入,并非”试用期不算年资”。计算时可按雇佣合约上的起始日期与工资单记录逐段核对。

代通知金、未放年假和遣散费可以一起拿吗?

可以,它们是分开计算的项目。代通知金是雇主不给予通知期而即时解雇时须支付的工资,与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分开计算;离职时未放取的有薪年假亦须折算为工资支付。拿到款项时应逐项核对,确认没有把这几项混在一份款项里重复扣减。

雇主说用我的强积金户口对销,这样对吗?

这是常见且法例容许的安排。雇主可按规定,以雇员的强积金权益(源自雇员本身强制性供款的部分)对销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收到款项时应核对对销金额是否与实际供款及权益报表相符,如有疑问可向劳工处查询或向强积金受托人索取供款纪录。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及《雇佣条例》(第 57 章)公开资料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的计算式、上限、对销安排与申索时限以劳工处最新公布为准,个案应咨询劳工处或合资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