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 MPF 开户与供款
强积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简称 MPF)是香港一项强制性退休储蓄计划,适用于所有 18 至 64 岁的本地雇员与自雇人士。作为在港设立公司的内地企业主,无论你是聘请本地员工、以有限公司形式开展业务、还是以自雇身份在港经营,都涉及强积金的合规义务。本文从法规框架、开户账户流程、供款计算、可豁免情形四个维度,带你完整走一遍 MPF 制度。
核心要点:雇主必须为合资格员工开设强积金账户并在指定日期前完成供款;自雇人士需自行开设并按”有关入息”的某个百分比供款;违规则罚款与追缴并行,首次违规罚款可达数万港元并可能面对检控。
一、强积金的法律框架与适用范围
1. 监管机构
强积金制度由香港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MPFA,积金局)监管。所有强积金受托人(目前市面上共十余家核准受托人,如汇丰、恒生、友邦、保诚、永明、宏利、中银等)须经积金局核准,产品须符合《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的披露与运作要求。
2. 谁必须参加?
按现行条例,以下三类主体须参加强积金:
- 受雇员工:年满 18 岁、未满 65 岁,且连续受雇 60 日或以上(俗称”60 日规则”),无论全职、兼职,均须纳入 MPF 制度。
- 自雇人士:以非受雇身份在港经营业务并取得”有关入息”者,包括独资经营者、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有限公司董事(若以自雇形式取得酬金)。
- 临时雇员(俗称”418 雇员”):从事建造业或饮食业的日薪员工,即使未满 60 日也须当日参加强积金。
3. 可豁免情形
以下人员无须参加强积金:
- 未满 18 岁或年满 65 岁的员工
- 连续受雇不足 60 日的雇员(非建造业/饮食业)
- 家务雇工(住家家政)
- 受《海外退休人员公务员公积金条例》或《退休金条例》保障的公务员/退休公务员
- 来港受雇不超过 13 个月、且所属司法管辖区已有相类退休保障的海外员工(可申请豁免证明书)
- 欧洲联盟驻港机构、领事馆相关人员
实务提示:60 日规则按”连续受雇期”计算,中途解雇再重新聘用,新合约期将重新起算;若刻意拆分合约规避供款,积金局可依《雇佣条例》追溯认定。
二、雇主开户流程:一步步走
1. 选择受托人
雇主须在积金局核准受托人名单中挑选一家作为”参与雇主”,市面上常见选项包括:
- 银行系:汇丰、恒生、中银香港、东亚等
- 保险公司系:友邦、保诚、永明、宏利、安盛等
- 独立受托人:如 BCT 银联集团
对比维度:
| 维度 | 银行系 | 保险公司系 | 独立受托人 |
|---|---|---|---|
| 强项 | 网点多、网页/App 成熟 | 投资选项丰富、保险联动 | 雇主行政灵活 |
| 留意 | 基金管理费区间较宽 | 部分基金类别含保险成分 | 需仔细比较受托人行政费 |
建议对比三家以上的计划说明书(PDS)中的”基金开支比率”、”受托人行政费”、”雇主服务费”等指标(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2. 准备公司资料
一般需要以下文件(以受托人最新要求为准):
- 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
- 公司组织章程
- 董事/股东身份证件
- 公司银行账户证明
- 雇主代表授权书
- 雇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入职日期、薪酬)
3. 签署参与协议
雇主与受托人签订「参与协议」,注明供款方式(月度供款)、付款途径(直接付款、支票、自动转账等)及终止条款。协议通常没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但部分受托人对中小企设有优惠期。
5. 为员工开设强积金账户
雇主须在员工入职后首个供款日起 60 日内为合资格员工完成供款安排。具体步骤:
- 收集员工个人资料
- 选择供款分配比例(雇主可在 MPF 默认基金投资策略或自选投资组合中分配)
- 完成首次供款
实务操作上,大多数受托人提供”网上集体开户”功能,HR 可在系统内一次过处理数十名员工。
6. 缴费与申报
- 供款周期:月度或按雇员工资期
- 供款日:每月的供款须在工资期结束后 10 日内(即俗称的”供款日”)完成转款
- 欠款罚则:逾期供款将被征收 5%附加费,持续拖欠则叠加利息与附加罚款,并可能面对传票检控
三、供款计算:雇主与雇员各占多少
1. 强制性供款比例
按现行法规(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雇主与雇员各自按雇员”有关入息”的 5% 供款,即合共 10%。
| 项目 | 雇主供款 | 雇员供款 | 合共 |
|---|---|---|---|
| 强制比例 | 5% | 5% | 10% |
| 计算基础 | 有关入息 | 有关入息 | — |
2. “有关入息”定义
“有关入息”指雇主以任何名义支付给雇员的款项,包括:
- 基本薪金
- 加班费、津贴、佣金、花红、奖金
- 实物利益(以现金等值计算)
- 长期服务金、遣散费中按机制归属的部分
不计入:遣散费/长期服务金本身、垫付股本金时的公积金收益返还、非经常性赏金中的小额项目。
3. 入息上下限
强积金设有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最低入息:不设强制供款门槛,但实际供款按实际入息计算
- 最高入息:超过某个上限的入息部分无需强制性供款,但雇主可自愿超出下限供款部分投入”自愿性供款”(可扣税)
提示:上限金额会按年检讨,雇主应在每年财政年度前向受托人确认最新数字。
4. 自雇人士的供款方式
自雇人士(包括以有限公司持股人身份领取董事酬金的股东)须自行开设强积金账户,供款基础为”有关入息”(某款项扣除开支成本后的净入息),按某个百分比计算(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需自行向受托人申报并供款。
四、可豁免与税务扣减
1. 自愿性供款
雇主可为雇员在强制供款之上加码,这部分供款:
- 可享有薪俸税扣减(上限以税务局公布为准)
- 通常可立即归属(fully vested)给雇员
雇员本人也可向其账户追加”个人自愿性供款”,同样可享薪俸税扣减。
2. 抵销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按《雇佣条例》,雇主支付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时,可使用雇主供款部分(按归属比例)作抵销。此机制设计目的是平衡雇员保障与雇主责任。
3. 转移安排
雇员离职后,其强积金可:
- 转入新雇主账户(可保留投资组合或新选)
- 转入”个人账户”(Personal Account)
- 选择保留在前受托人账户(俗称”保留账户”)
- 在符合条件时提取(如退休、永久离开香港、身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
4. 长期服务金及遣散金
请注意,2025 年起,长期服务金/遣散金制度有重大改革(MPF-ORSO 抵销机制调整,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雇主须留意政策变化对供款与归属的影响。
五、常见误区与合规提醒
误区 1:”签自雇合约就不用供 MPF”
错。若某人实质上以雇员身份工作(有固定工时、发薪方式等同雇员),即使合约上写”自雇”或”顾问”,也可能被积金局追溯认定为受雇关系,雇主需补缴供款及附加费。
误区 2:”试用期内不用供”
错。除非受雇期不足 60 日且非建造业/饮食业,否则试用期内同样适用 MPF 规定。
误区 3:”内地母公司发薪就不用供”
视情况而定。若雇员在香港受雇并实际在香港工作,即使薪酬由内地母公司发放,雇主仍需按 MPF 规定供款。”雇主义务”以”雇佣关系”为准,非以”发薪主体”为准。
误区 4:”不提供资料给受托人就行”
错。雇主必须主动收集员工资料并完成供款安排,否则视为欠缴。
误区 5:”换受托人很麻烦”
实际上受托人转移安排成熟,雇主只需签署新参与协议,雇员账户通常可在数周内完成转移,无需员工亲自办理。
六、违规罚则一览
按现行条例(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违规可招致以下后果:
| 违规情形 | 处罚 |
|---|---|
| 逾期供款 | 5%附加费 + 利息 |
| 拒绝供款 | 罚款(初次可判几万港元)、持续违规则可能检控 |
| 虚假陈述 | 罚款 + 监禁 |
| 不向积金局申报 | 罚款 |
严重者可被检控并留下案底,影响公司日后申请其他牌照或签证。
七、行动建议清单
为内地企业主整理一份”开张前 30 日”清单:
- 确认所有员工的雇佣性质(雇员/自雇/可豁免)
- 对比 2-3 家受托人的服务费与基金表现(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准备公司文件,提交参与协议
- 为合资格员工开设 MPF 账户(60 日内完成)
- 设定内部 HR 流程:每月供款日提醒、自动转账设置
- 保留所有供款纪录,定期与积金局报表核对
- 留意每年供款上下限与税务扣减额度的调整
强积金看似简单,但合规细节繁琐。内地企业主常因”先专注业务,MPF 之后再说”的心态而踩坑。事实上,MPF 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平衡雇员退休生活与雇主责任,任何侥幸都可能换来罚款与追缴的双重成本。建议新设公司前将 MPF 视为”开张必办事项”之一,与商业登记、税务登记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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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内地人去香港开公司,一定要给员工交强积金吗?
按现行条例,只要在香港聘请年满 18 岁、未满 65 岁,且连续受雇 60 日或以上的本地员工,无论全职或兼职,雇主都必须为其参加强积金并按期供款。若公司暂时只雇用了不足 60 日的临时员工(非建造业或饮食业),则暂未触发强制供款义务,但相关期限届满后须按规定办理。是否需要登记及具体供款安排,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内地母公司发工资,还要在香港交强积金吗?
视情况而定。文章明确指出,”雇主义务”以”雇佣关系”为准,而非以”发薪主体”为准。只要雇员在香港受雇并实际在香港工作,即使薪酬由内地母公司账户发放,香港雇主仍需按 MPF 规定完成供款安排,否则会被视为欠缴并可能面对附加费、罚款甚至追溯补缴。
董事自己给自己发工资,需要参加强积金吗?
需要,但供款方式与一般雇员不同。以自雇形式在港经营业务的有限公司董事(以及独资经营者、合伙业务合伙人),属于条例下的”自雇人士”,须自行开设强积金账户,按”有关入息”的某个百分比自行申报并供款,具体比例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强积金一定要在工资期结束后 10 日内交吗?逾期会怎样?
是的,雇主必须在工资期结束后 10 日内(俗称”供款日”)完成转款。逾期供款会被征收 5% 附加费;若持续拖欠,还会叠加利息与额外罚款,并可能收到传票被检控。文章提醒,违规则罚款与追缴并行,严重者会影响公司日后申请其他牌照或签证,建议雇主尽早设置自动转账或内部提醒流程。
员工离职后,他的强积金账户怎么办?雇主可以拿来抵遣散费吗?
员工离职后,其强积金可转入新雇主账户、个人账户,或保留在前受托人处(俗称”保留账户”);在符合退休、永久离开香港、身故、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等条件时方可提取。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方面,雇主可依《雇佣条例》及 MPF-ORSO 抵销机制的现行规定,使用雇主供款部分按归属比例作抵销;2025 年起相关制度有重大调整,具体规则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