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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试用期被解雇维权指南

试用期(probation period)在香港雇佣合约中十分普遍,新员工入职时往往被告知”头三至六个月是试用期”。因此,一些雇主——甚至部分雇员——会误以为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炒人”,无需理由、无需通知。事实上,香港《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Cap. 57)对所有雇佣关系——包括试用期内——设有明确的解雇保障与程序要求,试用期并非”无法律约束期”。本文整理雇员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时需要知道的法律框架、常见违法情形及可行维权路径。


一、先厘清两个常见误解

误解 实际情况
试用期等于”想炒就炒” 《雇佣条例》对试用期与其他雇佣期一视同仁,解雇须有正当理由,且不得违反反歧视等法例
试用期内解雇不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合约约定的通知期均须遵守;若没有书面通知期,适用《雇佣条例》默认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雇佣条例》第9条同时规定:受雇连续未满四周的”按日工”或”按件工”另有例外。但绝大多数试用期内雇员属”按月计薪的长期雇员”,不适用此例外。


二、试用期解雇的合法边界

1. 需有”正当理由”(valid reason)

香港并非”自由解雇”司法区,法例虽未像欧美那样要求雇主证明”充分理由”,但综合《雇佣条例》、普通法及《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等反歧视法例,雇主必须能说明解雇背后的真实、非歧视性原因。

法例明确列举的”正当理由”包括:

2. 必须先警告并给予改进机会

对基于”工作表现欠佳”的解雇,法庭与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历年来一致要求雇主先警告(verbal warning → written warning → final warning)并给予合理改进时间(improvement opportunity),不能”一刀切”在试用期第二周即以表现差为由解雇。

3. 禁止歧视性或报复性解雇

雇主不得因以下理由解雇,即使在试用期:


三、试用期解雇的常见违法情形

下列情形在香港劳资审裁处审理案件中频繁出现,雇员一旦遇到,可视为维权信号:

情形 可能违法点
入职第一天即被解雇,无任何工作评价 程序不当、未给予改进机会
雇主以”性格不合”为由,无具体事实 理由过于含糊,需有可核实依据
怀孕或放产假前后突然解雇 涉嫌《性别歧视条例》《雇佣条例》第15A条违法
工伤病假期间收到解雇信 违反《雇员补偿条例》与《雇佣条例》病假保障
投诉公司欠薪或欠强积金后被解雇 涉嫌”报复性解雇”,劳工处会介入调查
实际属于”裁员”但被包装成”试用期表现不达标” 涉嫌规避代通知金、长期服务金等责任

四、即时可行的维权步骤

第 1 步:取证(最关键)

第 2 步:核实应得权益

试用期内被解雇并非”零补偿”。在香港,受雇满 4 周即开始累积休假;受雇满 12 个月可享长期服务金(目前上限港币 39 万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需特别注意,即使试用期内被解雇,代通知金及最后一个月工资(扣除合理缺勤后)均须按合约期支付。

可向雇主书面追讨的项目:

第 3 步:与雇主协商

收到解雇信后,可先发一封措辞清晰的电邮或信件,列明你认为解雇理由不充分、可疑违法,并说明希望雇主在指定时间内回应。可同步抄送法律代表或工会。

第 4 步:向政府部门求助

如协商无果,可考虑以下途径——通常无须律师费:

第 5 步:向劳资审裁处起诉

若调解失败,可在被解雇后不超过 12 个月内,填妥《劳资审裁处申索书》(俗称”黄表”)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劳资审裁处的特点:


五、上庭前的准备清单

项目 说明
解雇信或终止合同文件 必须携带正本
雇佣合约(中英文) 留意试用期条款、通知期、违约责任
工资单、出粮记录、银行转账记录 计算应得款项
WhatsApp/电邮/微信对话截图 可显示雇主真实意思与理由
同事证人联络 部分案件需要证人书面陈述或出庭
强积金对账单 核实雇主供款是否到位
公司手册、内部政策 显示雇主自身承诺的纪律程序

六、几个常被忽视的细节

  1. 合约没有试用期条款 ≠ 没有试用期:若合约未明文写试用期,法例代表未约定,雇主不能”临时以试用期为理由”免通知期解雇。
  2. “过完试用期”才算正式员工:这种说法没有法律基础,《雇佣条例》并未区分”试用”与”正式”两类员工,关键仍是合约条款与实际受雇日。
  3. 保密条款不阻止你提出申索:离职后被威胁以保密条款起诉追讨,不影响你在劳资审裁处追究解雇合法性。
  4. 雇主可在试用期约定较短通知期,但不可约定”零通知期”,亦不得违反反歧视法例。

七、心理与生计层面的小提醒


试用期内的雇员,权益并非”打折版”。在香港,无论是入职第一天还是入职第十年,解雇都受同一套法律框架约束。了解自己的底线、保留关键证据、循劳工处与劳资审裁处两条主线维权,大多数争议都能获得有效处理。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强积金提取、雇佣合约条款解读、薪酬计算、内地人赴港就业签证等议题,香港大全 上还有更多香港相关指南供你查阅。

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被解雇有没有通知期和代通知金?

有。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合约约定的通知期都必须遵守;若合约没有书面约定,则适用《雇佣条例》默认规定。雇主未按通知期提前通知,须支付代通知金,试用期内解雇并不例外。

入职几天就被解雇,雇主需要给补偿吗?

需视乎年资与应得款项。即使只工作数日,只要属”按月计薪的长期雇员”,未支付工资、加班费、未放年假折算、强积金雇主供款等,雇主均须依法处理。员工可在协商或诉讼中一并追讨。

试用期被解雇,怎样向劳工处投诉?

可先致电劳工处劳资关系科预约免费调解,也可同时拨打劳工处投诉热线反映欠薪、欠强积金等违法行为。如怀疑涉及歧视,可同步联系平等机会委员会。调解不成再考虑向劳资审裁处提交申索书。

被解雇后多久内必须提出申索?

向劳资审裁处提交申索的期限为被解雇后不超过 12 个月,逾期可能丧失追讨权利。建议尽早保留解雇信、合约及沟通记录,并在期限内提出,以免因时效问题影响受理。

试用期被解雇,内地人能否回内地后继续追讨?

可以。劳资审裁处程序无须律师代表,本人可亲自出席;若已离开香港,也可委托代表或循书面方式跟进,具体安排以劳资审裁处及相关部门最新指引为准。建议在离职前备份所有雇佣文件并记录雇主联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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