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试用期被解雇维权指南
试用期(probation period)在香港雇佣合约中十分普遍,新员工入职时往往被告知”头三至六个月是试用期”。因此,一些雇主——甚至部分雇员——会误以为试用期内公司可以”随时炒人”,无需理由、无需通知。事实上,香港《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Cap. 57)对所有雇佣关系——包括试用期内——设有明确的解雇保障与程序要求,试用期并非”无法律约束期”。本文整理雇员在试用期内被解雇时需要知道的法律框架、常见违法情形及可行维权路径。
一、先厘清两个常见误解
| 误解 | 实际情况 |
|---|---|
| 试用期等于”想炒就炒” | 《雇佣条例》对试用期与其他雇佣期一视同仁,解雇须有正当理由,且不得违反反歧视等法例 |
| 试用期内解雇不需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 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合约约定的通知期均须遵守;若没有书面通知期,适用《雇佣条例》默认规定 |
需要注意的是,《雇佣条例》第9条同时规定:受雇连续未满四周的”按日工”或”按件工”另有例外。但绝大多数试用期内雇员属”按月计薪的长期雇员”,不适用此例外。
二、试用期解雇的合法边界
1. 需有”正当理由”(valid reason)
香港并非”自由解雇”司法区,法例虽未像欧美那样要求雇主证明”充分理由”,但综合《雇佣条例》、普通法及《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等反歧视法例,雇主必须能说明解雇背后的真实、非歧视性原因。
法例明确列举的”正当理由”包括:
- 雇员的行为(conduct)
- 雇员的工作表现或能力(performance/capability)
- 冗员(redundancy)
- 法例要求或其他合法原因
2. 必须先警告并给予改进机会
对基于”工作表现欠佳”的解雇,法庭与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历年来一致要求雇主先警告(verbal warning → written warning → final warning)并给予合理改进时间(improvement opportunity),不能”一刀切”在试用期第二周即以表现差为由解雇。
3. 禁止歧视性或报复性解雇
雇主不得因以下理由解雇,即使在试用期:
- 性别、婚姻状况、怀孕、种族、宗教、年龄、残疾、性倾向等受保障特质
- 雇员行使法定权利,如申请病假、产假、工伤补偿、向政府投诉、向工会求助
- 雇员拒绝接受不合理的工作调动或降薪
三、试用期解雇的常见违法情形
下列情形在香港劳资审裁处审理案件中频繁出现,雇员一旦遇到,可视为维权信号:
| 情形 | 可能违法点 |
|---|---|
| 入职第一天即被解雇,无任何工作评价 | 程序不当、未给予改进机会 |
| 雇主以”性格不合”为由,无具体事实 | 理由过于含糊,需有可核实依据 |
| 怀孕或放产假前后突然解雇 | 涉嫌《性别歧视条例》《雇佣条例》第15A条违法 |
| 工伤病假期间收到解雇信 | 违反《雇员补偿条例》与《雇佣条例》病假保障 |
| 投诉公司欠薪或欠强积金后被解雇 | 涉嫌”报复性解雇”,劳工处会介入调查 |
| 实际属于”裁员”但被包装成”试用期表现不达标” | 涉嫌规避代通知金、长期服务金等责任 |
四、即时可行的维权步骤
第 1 步:取证(最关键)
- 保留解雇信:即使是口头通知,也要求雇主发书面文件;若不获发,自行以书面(如电邮)向雇主确认”请书面通知本人终止合约日期及原因”。
- 备份沟通记录:WhatsApp、微信、电邮、Slack、内网通话录音(注意香港《截取通讯条例》仅限制未经授权的”他人间”通讯,自己参与的对话录音在民事取证中通常可被接纳)。
- 保存工资单、雇佣合约、试用期条款:尤其留意合约中”试用期多久、是否可在试用期内免通知期解约”的书面约定。
- 记录口头理由:时间、日期、在场人士、雇主原话——这些细节日后可能成为关键证据。
第 2 步:核实应得权益
试用期内被解雇并非”零补偿”。在香港,受雇满 4 周即开始累积休假;受雇满 12 个月可享长期服务金(目前上限港币 39 万元,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需特别注意,即使试用期内被解雇,代通知金及最后一个月工资(扣除合理缺勤后)均须按合约期支付。
可向雇主书面追讨的项目:
- 未支付工资(包括未发花红、加班、佣金)
- 未发放年假折算工资
- 代通知金(如未按通知期提前通知)
- 强积金(MPF)雇主供款,需雇主在离职后 60 日内缴付至雇员账户
- 长期服务金(若符合 12 个月年资门槛)
第 3 步:与雇主协商
收到解雇信后,可先发一封措辞清晰的电邮或信件,列明你认为解雇理由不充分、可疑违法,并说明希望雇主在指定时间内回应。可同步抄送法律代表或工会。
第 4 步:向政府部门求助
如协商无果,可考虑以下途径——通常无须律师费:
-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Labour Relations Division) 提供免费调解服务,双方协商不果再决定下一步。
- 劳工处投诉热线(与劳资关系科并行):适用于欠薪、欠强积金等明确违法事项。
- 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如怀疑涉及歧视。
- 廉政公署:如涉及贪污或与政府合约有关的索取利益。
第 5 步:向劳资审裁处起诉
若调解失败,可在被解雇后不超过 12 个月内,填妥《劳资审裁处申索书》(俗称”黄表”)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劳资审裁处的特点:
- 无须律师代表
- 申索金额无上限(2026 年最新上限以官方公布为准)
- 排期约 6–8 周,处理快
- 程序相对简便、费用全免
五、上庭前的准备清单
| 项目 | 说明 |
|---|---|
| 解雇信或终止合同文件 | 必须携带正本 |
| 雇佣合约(中英文) | 留意试用期条款、通知期、违约责任 |
| 工资单、出粮记录、银行转账记录 | 计算应得款项 |
| WhatsApp/电邮/微信对话截图 | 可显示雇主真实意思与理由 |
| 同事证人联络 | 部分案件需要证人书面陈述或出庭 |
| 强积金对账单 | 核实雇主供款是否到位 |
| 公司手册、内部政策 | 显示雇主自身承诺的纪律程序 |
六、几个常被忽视的细节
- 合约没有试用期条款 ≠ 没有试用期:若合约未明文写试用期,法例代表未约定,雇主不能”临时以试用期为理由”免通知期解雇。
- “过完试用期”才算正式员工:这种说法没有法律基础,《雇佣条例》并未区分”试用”与”正式”两类员工,关键仍是合约条款与实际受雇日。
- 保密条款不阻止你提出申索:离职后被威胁以保密条款起诉追讨,不影响你在劳资审裁处追究解雇合法性。
- 雇主可在试用期约定较短通知期,但不可约定”零通知期”,亦不得违反反歧视法例。
七、心理与生计层面的小提醒
- 试用期被解雇,情绪冲击是正常的。可以先与可信朋友或专业机构倾诉,避免在情绪激动时与雇主发生冲突,留下不利证据。
- 同步整理求职计划:香港的失业救济制度以公积金和自身储蓄为主,可在等待审理期间申请综援或在职培训的资格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
- 若涉及跨境内地背景,可留意强积金户口中雇主供款的可携性,日后回港或退休时一并提取。
试用期内的雇员,权益并非”打折版”。在香港,无论是入职第一天还是入职第十年,解雇都受同一套法律框架约束。了解自己的底线、保留关键证据、循劳工处与劳资审裁处两条主线维权,大多数争议都能获得有效处理。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强积金提取、雇佣合约条款解读、薪酬计算、内地人赴港就业签证等议题,香港大全 上还有更多香港相关指南供你查阅。
常见问答
香港试用期被解雇有没有通知期和代通知金?
有。无论是否处于试用期,合约约定的通知期都必须遵守;若合约没有书面约定,则适用《雇佣条例》默认规定。雇主未按通知期提前通知,须支付代通知金,试用期内解雇并不例外。
入职几天就被解雇,雇主需要给补偿吗?
需视乎年资与应得款项。即使只工作数日,只要属”按月计薪的长期雇员”,未支付工资、加班费、未放年假折算、强积金雇主供款等,雇主均须依法处理。员工可在协商或诉讼中一并追讨。
试用期被解雇,怎样向劳工处投诉?
可先致电劳工处劳资关系科预约免费调解,也可同时拨打劳工处投诉热线反映欠薪、欠强积金等违法行为。如怀疑涉及歧视,可同步联系平等机会委员会。调解不成再考虑向劳资审裁处提交申索书。
被解雇后多久内必须提出申索?
向劳资审裁处提交申索的期限为被解雇后不超过 12 个月,逾期可能丧失追讨权利。建议尽早保留解雇信、合约及沟通记录,并在期限内提出,以免因时效问题影响受理。
试用期被解雇,内地人能否回内地后继续追讨?
可以。劳资审裁处程序无须律师代表,本人可亲自出席;若已离开香港,也可委托代表或循书面方式跟进,具体安排以劳资审裁处及相关部门最新指引为准。建议在离职前备份所有雇佣文件并记录雇主联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