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香港雇主违法扣薪的常见情形

在香港打工,准时出粮是雇主最基本的法定义务。但不少内地赴港工作的朋友都曾遇到类似情况:第一个月发薪时发现少了钱——公司说”扣除制服费”“赔偿培训费”“事假按双倍扣”“打烂货品要赔”。这些扣款看似”合情合理”,实际上绝大多数都踩在香港《雇佣条例》(Employment Ordinance, EO)的红线上。本文梳理五类最常见的违法扣薪情形,并给出清晰的维权指引。

核心原则:除非法律法规明文授权,或经劳工处处长书面批准,否则雇主不得从雇员工资中扣除任何款项(EO 第 32 条)。也就是说,扣薪不是雇主的自由,而是法律严格限制的行为。


一、为什么”扣薪”不是想扣就扣?

《雇佣条例》第 32 条是整个扣薪规则的基石。该条文把扣薪分成两大类:

  1. 法律允许的扣款:例如法院判决的赡养费、破产欠薪、强制性公积金(MPF)雇员供款、所得税、差饷等。这些扣款有明文法律规定,雇主只是代扣代缴。
  2. 需要事先获得劳工处处长书面批准的项目:例如住宿、膳食、制服等福利的成本分摊——但即使是这些”可批准”项目,也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刊登宪报等程序,门槛极高,且不得借此变相减薪。

凡是雇主以”内部规定”“人手损坏”“员工自愿”等理由自行扣薪的,几乎都属于违法。

一句话判断:除非有”法条明文”或”处长书面批准”两条腿同时支撑,否则扣薪就是违法的。


二、五类常见的违法扣薪情形

以下五种情形,是劳工处劳资关系科(Labour Relations Division)接获投诉与劳资审裁处(Labour Tribunal)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情况。

1. 借故扣除”培训费”“入职费”“介绍费”

典型表现:雇主在雇佣合约或入职信中写明”如员工于入职后 X 个月内离职,须赔偿培训费用若干”,并直接从最后一个月薪金中扣除。

违法理由:

例外情况:雇佣合约可在符合《学徒制度条例》的情况下约定学徒训练安排,但适用对象、训练内容、期限均有严格规定,绝大多数打工岗位并不适用。

2. 用”打烂货品”“损坏设备”等名义扣钱

典型表现:餐饮业员工打烂杯碟、零售员工损毁货品、物流员工刮花车辆,雇主直接从月薪中扣除”赔偿金”,甚至按高于市价的”零售价”计算。

违法理由:

可操作路径:雇主若确实要追讨,应另循小额钱债审裁处或高等法院民事诉讼,而非动用工资。

3. 以”事假”“迟到”“早退”为名超额扣薪

典型表现:员工请一天事假被扣两日薪、迟到 15 分钟被扣 1 小时工资、缺勤一天被扣全日薪加奖金。

关键规则:

实务中,许多雇主会把”迟到罚款”“缺勤罚款”写进员工手册,但只要不是经处长书面批准的扣款项目,一律无效。

4. 从工资中扣取”制服费”“工具费”“宿舍费”“膳食费”

典型表现:雇主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制服清洗费、工地鞋费、宿舍租金、公司餐费等成本。

是否违法:需分两层判断:

情形 性质 是否合法
法律明文代扣(MPF、税款、法院命令等) 法定扣款 合法
经劳工处处长书面批准的项目 批准扣款 合法
雇主自行在合约中约定扣除制服费、宿舍费等 自设扣款 违法

特别提醒:市面上不少管理手册会写”宿舍水电费按月扣除”“制服每年扣若干元”,这些都是未经处长批准的项目,雇员有权要求全数退还。

5. 离职时”扣起”最后一个月薪金作”担保”

典型表现:员工辞职时,雇主以”等候交收公司物品”“未完成交接”为由,扣发或延迟发放最后一个月薪金及未发放的奖金。

违法理由:


三、雇员遇到违法扣薪该怎么办?

以下步骤是劳资纠纷的”标准作业流程”,内地赴港人士尤为适用。

第一步:保留证据

第二步:先与雇主协商

部分雇主在收到正式投诉后会主动纠正。可先以书面方式(如电邮)列明被扣款项、金额、依据,并要求在 14 天内补发。

第三步: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

第四步:申请劳资审裁处聆讯

提示:申索时必须证明”已支付工资”与”约定工资”之间的差额。工资单、银行月结单是最有力的证据。

第五步:考虑民事索偿或举报


四、几个容易踩雷的灰色地带

  1. “以货品代工资”或”以膳食代工资”:除非得到处长书面批准,否则一律违法。常见于个别餐饮、零售小店。
  2. 雇主代雇员偿还第三方债务:需雇员书面授权且仅限法律允许的范围(如法院命令),不得用于偿还雇主本身的贷款。
  3. KPI 未达标扣奖金:若奖金已在雇佣合约中列为”酌情发放”(discretionary),雇主可酌情调整;但若属于”应计”性质(contractual),则不得单方面扣减。
  4. 试用期与正式员工区别:试用期并不改变《雇佣条例》的适用,扣薪规则完全一致。

五、总结与实用清单

判断”扣薪是否违法”,可参考以下三问:

  1. 是否有法例明文支持?(如法院命令、法定税款、MPF)
  2. 是否经劳工处处长书面批准?(如特定福利成本分担)
  3. 两者皆否,则扣薪违法,不论合约如何约定、不论员工是否”自愿”。

雇员自保清单:

在香港,劳工法对雇员的保障远较许多人想象中完善,关键在于雇员本身是否了解自身权利。无论雇主规模大小、关系亲疏,只要违反《雇佣条例》第 32 条及相关条文,雇员都有权追回被扣款项并要求补偿。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在港工作的法律常识、雇佣合约解读、MPF 与报税安排,欢迎浏览 hkguide.org 上的其他香港生活与法律指南文章。

常见问答

香港雇主从工资里扣培训费、入职费、介绍费,合法吗?

一般情况下不合法。《雇佣条例》第 32 条并未授权此类扣款,培训属于雇主应承担的人力资本投入,不能由雇员”赔偿”。即使双方在合约或入职信中”自愿签署”,也不能凌驾于法定条文之上。仅在符合《学徒制度条例》的情况下,才可约定学徒训练安排,但适用对象、训练内容、期限均有严格规定,绝大多数普通打工岗位并不适用。

员工打烂杯碟、损坏货品,雇主可以直接从月薪里扣钱吗?

不可以。这类”损害赔偿”必须由雇主另循民事程序追讨,即向小额钱债审裁处或高等法院独立起诉,由法院裁定赔偿金额。雇主无权”自任法官、自定金额、自行扣款”,即便雇员确实造成损失,也不能单方面从工资中扣抵。

事假、病假、迟到早退,雇主能怎么扣工资?

病假方面,雇员依法享有累积病假(首年 2 天、次年起按比例累积),已支薪病假不得扣薪;超过累积病假的,雇主可按《雇佣条例》附表方式按比例扣款,但不得”翻倍”。事假本身属无薪假期,雇主只可按实际缺勤时数等比例扣款,不得加罚。迟到、早退同理,仅可按未实际工作时数扣减,不得以此为名加收”罚款”。写进员工手册的”迟到罚款”“缺勤罚款”等,只要不是经处长书面批准的扣款项目,一律无效。

制服费、宿舍费、膳食费由雇主从工资里扣除,是否违法?

需分两层判断:法律明文代扣的项目(如 MPF、税款、法院命令等)合法;经劳工处处长书面批准的项目也合法。但雇主自行在合约中约定扣除制服费、宿舍费、膳食费等,属于未经批准的自设扣款,雇员有权要求全数退还。市面上不少管理手册写明的”宿舍水电费按月扣除”“制服每年扣若干元”等,均属于未经处长批准的项目。

离职时雇主以”未交接”为由扣发或延迟最后一个月工资,怎么办?

这种做法通常违法。《雇佣条例》第 25 条规定,工资须在工资期届满后 7 天内或雇佣合约终止后 7 天内支付,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不多于 2 个月,但须以书面形式事先约定。雇主不可单方面以”未交接”“未核对”为由扣发工资,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可处以罚款(以官方最新公布为准)。利息、加班费、年终酬金等同样受保护,不得扣减。建议先与雇主书面协商补发,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求助,再申请劳资审裁处聆讯。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