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合法扣薪情形
香港《雇佣条例》(第 57 章)下,”工资”是雇员的根本权益。条例的核心原则是:雇主不得单方面、无故地从雇员工资中扣减款项。换言之,扣薪并非雇主的天然权力,而是必须找到法律依据或双方事先约定。
但实务上,工资单上出现的”扣款”项目众多——强积金供款、膳食费、宿舍费、缺勤扣款、损坏赔偿、工会费等,哪些可扣、哪些不可扣、哪些须双方书面同意,新来港人士与不少本地打工族都未必分得清。
本文以《雇佣条例》第 32 条及附属规管文件为骨干,将雇主扣薪情形分为三类:法定可扣、可协议可扣、绝对禁止,帮助读者看清工资单上每一笔扣款的合法边界。
一、法定可扣项目:法律授权,雇主无需额外同意
以下项目由法律直接授权,雇主可在工资中直接扣除,原则上无须雇员另行书面同意,但仍须符合相关法例的具体要求。
1. 强积金(MPF)强制性供款
- 雇主供款:可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雇员月薪的 5%,且须按月扣除。
- 雇主本身亦须额外供款 5%,并由雇主承担行政费用。
- 有关入息上限:每月港币 30,000 元(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
2. 法庭颁令的扣押令(Attachment Order)
如雇员有未清偿的债务,法庭可向雇主发出”第三债务人命令”(Garnishee Order)。雇主收到后须按法庭指定金额从雇员工资中扣除,并直接转交法院或债权人。该扣除上限受《雇佣条例》第 33 条规管,确保雇员仍能保留足够生活所需。
3. 税务扣减(薪俸税)
雇主作为”代扣代缴”角色,须按税务局的”扣除税单”(Tax Letter)从雇员工资中扣除应付薪俸税,并按季缴交政府。
4. 法定假日薪酬预支冲销
按《雇佣条例》第 40 II 条,雇员可申请预支法定假日薪酬,雇主可在日后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冲销。
二、可协议可扣项目:必须事先取得雇员书面同意
这一类是日常工资单上最易引起争议的部分。法律并不禁止,但必须满足两个要件:(1) 雇员事先给予单独且书面的同意;(2) 不得违反《雇佣条例》第 32(1) 条的”工资保全”原则——即扣除后雇员的实发工资不得低于合法应付水平。
1. 膳食及住宿费用
- 雇主为雇员提供膳食或住宿,可在工资中扣除相应费用。
- 膳食扣除设有上限:每餐不超过港币 13 元(以最新公布金额为准)。
- 住宿扣除无固定上限,但必须合理,且应在雇佣合同或独立协议中清晰列明。
2. 损坏赔偿(须符合严格条件)
- 雇员蓄意或因疏忽导致雇主财物损失,雇主可按实际损失扣抵。
- 必须事先有雇员书面确认的责任条款,且雇主须提供损失证明。
- 实务上此类扣除极易演变为劳资纠纷,雇主若无法举证实际损失,雇员可向劳工处投诉。
3. 培训费用(受《学徒制度条例》规管)
- 雇主为雇员提供有偿资助的培训,可约定服务期与离职赔偿条款。
- 赔偿额不得超过雇主实际支付费用的六折(60%)(以官方最新规定为准),且赔偿比例须随服务期递减。
- 若雇员因裁员、雇主违约、不可抗力等原因离职,相关赔偿条款自动失效。
4. 工会费(按雇员书面授权)
如雇员书面授权雇主代扣工会会费,雇主可从工资中扣除并代为转交工会。
5. 公司制服、工具押金或杂费
- 雇主可与雇员事先书面约定相关费用扣除。
- 押金须在雇佣关系结束时全数退还,不得擅自没收。
三、绝对禁止的扣薪情形
以下做法即使取得雇员”同意”,仍属违法,《雇佣条例》第 32(1) 条明确规定属无效:
| 禁止行为 | 法律说明 |
|---|---|
| 因雇员缺勤而按比例扣减整个月薪 | 若雇员已”备勤”(ready and willing to work),即使实际未获指派工作,雇主亦须支付全额工资 |
| 因工伤缺勤期间的工资扣减 | 《雇员补偿条例》禁止扣除工伤病假期间的应得补偿 |
| 法定假日、产假、侍产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非法扣减 | 受《雇佣条例》各章节独立保障 |
| 因雇员投诉、举报或检举雇主违例而施加”报复性”扣款 | 属《雇佣条例》下的不合理解雇/不合法歧视风险 |
| 雇佣合约签订后才单方面新增扣款项目 | 须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雇主单方更改属违约 |
| 雇主向雇员”转嫁”业务成本、客户回佣、坏账损失 | 属不当克扣,《雇佣条例》第 64 条可处检控 |
四、扣薪金额上限:雇员的”工资红线”
《雇佣条例》第 32(4) 条规定,任何情况下,雇主可从工资中扣除的总额(除法定扣税及强积金外),不得超过该工资期应付工资的一半。
举例:
- 雇员月薪港币 20,000 元
- 雇主因”协议扣款”项目(膳食、宿舍、损坏赔偿等)合计欲扣 6,000 元
- 合法扣款上限:10,000 元,故 6,000 元可扣
- 但若协议扣款合计达 12,000 元,超出部分必须待下个工资期才能扣除,不得一次扣清
此外,”雇员的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这是另一条硬性底线。
五、雇员发现违法扣薪时的四步应对
- 核对工资单与雇佣合约:保留每月工资单(itemized pay slip)作证据,《雇佣条例》第 49A 条要求雇主必须提供详列工资构成的工资单。
- 向雇主书面查询:通过电邮或书面方式要求雇主解释扣款依据,保留沟通记录。
- 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免费调解服务,可亲临或通过网上表格预约。劳资关系科会主动联络雇主了解情况。
- 向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区域法院提出申索:
- 申索额不超过港币 15,000 元: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无须律师代表,程序简化)
- 申索额超过港币 15,000 元:区域法院民事程序
- 申索时效:自欠薪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雇主合规备忘清单
为减少争议,雇主应在雇佣合约正本或独立书面协议中明确列明:
- 所有可扣项目及计算方法
- 膳食扣除的具体金额与每餐上限
- 住宿安排、扣除金额与计算基础
- 损坏赔偿的举证责任与程序
- 培训资助的服务期、赔偿递减表
- 强积金供款安排
- 工资单的发放时间与列明格式
- 雇员签署的”扣款授权书”(单独签署,不与其他条款混合)
⚠️ 重要提醒:以上所有金额上限(如膳食费每餐 13 元、MPF 有关入息上限 30,000 元、培训赔偿比例等)可能随政府最新公布调整,请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与劳工处官网为准。
打工族对工资单上的每一笔扣款都有知情权与申诉权。香港法律的天平明显倾向保障劳动者,但前提是雇员要懂得主动核对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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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强积金雇主供款5%是从工资里扣的吗?上限是多少?
是的,雇主为雇员作出的强积金强制性供款,可从雇员的”有关入息”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雇员月薪的5%,且须按月扣除。每月有关入息上限为港币30,000元,超出部分不计入强制供款基数,具体金额以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最新公布为准。雇主本身还需额外供款5%,并自行承担行政费用。
雇主能不能单方面在合同签订后新增扣款项目?
不能。《雇佣条例》第32(1)条明确禁止雇主单方、无故扣减工资;雇佣合约签订后若要新增扣款项目,必须取得雇员另行书面同意,双方共同签署方可生效。雇主单方面更改合约条款属违约,雇员可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或循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区域法院提出申索。
缺勤一天被扣整月工资,这种情况合法吗?
不合法。若雇员已”备勤”(ready and willing to work),即愿意并能够上班,即使当日未被指派工作,雇主亦须支付全额工资。雇员缺勤只可按实际缺勤天数或小时数按比例扣减,不得因一天缺勤而扣除整个月薪。此类做法属《雇佣条例》第32(1)条明确禁止的”不当克扣”。
雇主以损坏公物为由扣工资,员工一定要知道雇主拿出实际损失证明才行吗?
是的,雇员蓄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坏赔偿,雇主必须事先取得其书面确认的责任条款,并在每次扣款前提供实际损失证明,例如维修报价单、损坏相片、采购发票等。若雇主无法举证实际损失,雇员可拒绝扣款,并向劳工处劳资关系科投诉。损坏赔偿与膳食、宿舍等协议扣款合计,仍受第32(4)条”不超过该工资期应付工资一半”的上限规管。
雇主扣款超过月薪一半,可以一次性扣清吗?
不可以。《雇佣条例》第32(4)条规定,任何情况下,雇主可从工资中扣除的总额(除法定扣税及强积金外),不得超过该工资期应付工资的一半。超出部分必须留待下一个工资期才能扣除,不得一次扣清。此外,扣款后的实发工资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这一硬性底线不受其他协议影响。具体申索时效为自欠薪日起一年内,可向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申索额不超过港币15,000元)或区域法院提出。